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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文件皖农植〔2018〕57号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委员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安徽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并经2018年第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省农业委员会2018年4月27日—2—安徽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许可行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是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第三条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坚持依法依规、属地管理、统一标准的原则。第四条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实行定点经营,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第五条限制使用以外的其他农药经营许可一般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设立的分支机构跨越多个县(市、区)域,且在同一设区市域的,可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设立的分支机构跨越多个设区市域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3—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增加限制性使用农药或者变更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其所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提交以下纸质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文档。(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二)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四)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五)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六)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七)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八)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九)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的除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同时提交分支机构第(四)、(五)、(六)、(七)、(八)项材料,单独装订成册。—4—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安徽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定点审核意见表(附件2);(二)专业技术人员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三)明显标识限制使用农药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等清单及照片。第七条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不需要农药经营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第三章审查流程第八条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组织开展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第九条承担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的人员,应当熟悉农药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本辖区农药产业发展状况。与农药经营许可申请人有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回避。—5—第十条审查人员开展申请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应当对照《安徽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表》(附件3)逐项进行。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开展材料审查,审查人员完成材料审查后形成《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报告》(附件4),报送本级农业主管部门。第十二条农药经营许可进行实地核查应当成立审查组。审查组至少由2人组成,明确1人为组长。第十三条对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实施核查的农业主管部门提前下发《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通知书》(附件5)或以有据可查的其他方式通知申请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在自行开展实地核查时,提前通知申请人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申请人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可派出观察员。申请人收到实施核查的农业主管部门通知后,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四条审查组开展实地核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告知申请人审查内容、程序,宣读审查纪律,听取申请人情况介绍;(二)查阅材料、查验现场、询问有关情况等,对材料审查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重点核查;(三)向申请人反馈实地核查情况、问题,听取申请人意见。第十五条审查组应当在完成实地核查后及时向本级农业—6—主管部门提交《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报告》。属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委托核查的,受委托农业主管部门在收到核查报告后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时报送委托部门。第四章审查要点第十六条审查要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人员情况、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设施设备条件、可追溯管理系统、管理制度等。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定点布局条件。第十七条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等真实性情况,以及申请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与实际场所相符情况,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必须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十八条经营人员情况,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及农作物病虫害发生情况,能够指导农药使用者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且须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经营人员。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管理规定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7—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第十九条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总体布局应当科学合理。(一)申请人应当拥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产权或使用权;(二)有不少于30平方米营业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三)只从事农药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可不设置零售柜台、货架等,但其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仓储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五)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与其功能对应的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设备,如通风橱、排气扇、灭火器、消火栓、沙池、口罩、劳动服、手套、急救手段等;(六)有废弃物回收暂存设施设备,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第二十条展示、陈列设施设备整体布置安全有序。(一)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设施设备;(二)货架、柜台产品摆放方便查看、取放,按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或根据所适用的防治对象,分区展示,加以标识;—8—(三)货架、柜台醒目位置标有“农药有毒”“严禁烟火”“禁止饮食”等类似警示语;(四)仓储场所产品摆放符合“安全第一”原则,按照农药类别分开存放,码放高度适宜。经营限制性使用农药的,有销售专区专柜、单独隔离存放的仓储场所,并设置明显标识,有与其经营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第二十一条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且能够正常工作。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重点如实记录购买人、销售日期、销售数量等信息。第二十二条管理制度,包括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应具有科学性、规范性、可操作性。第五章审查结论第二十三条材料审查、实地核查的审查结论包括单项审查结论和综合审查结论。第二十四条单项审查结论为“符合”“建议改进”“不符合”“不适用”。“符合”是指满足相应的规定。“建议改进”是指存在偶然的、孤立的,可以改进的一般性质问题。“不符合”是指—9—存在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问题。“不适用”是指该项审查内容与申请经营许可范围或材料审查无关,不需要对其进行评定。审查结论为“建议改进”“不符合”或者“不适用”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综合审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综合审查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一)所有单项审查项目结论未出现“不符合”;(二)所有单项审查项目结论为“建议改进”的总数不超过4个。第二十六条材料审查结论与实地核查结论不一致的,以实地核查结论为准。第六章许可证核发第二十七条受理农药经营许可申请的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审查、实地核查结论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审批决定。第二十八条受理申请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认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10—第三十条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后三十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农药经营许可证还应当注明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等事项。第七章变更、延续、补发与注销第三十一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农药经营者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6);(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四)变更内容的说明及证明材料;(五)变更法人代表(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增设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本细则第六条第(四)、(五)、(六)、(七)、(八)、(九)项材料。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的,还应提供分支机构本细则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材—11—料。第三十二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附件7);(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四)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包括经营人员、营业场所面积、仓储场所面积、可追溯管理系统、管理制度变化及合法经营等情况。第三十三条农药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发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表(附件8);(二)补发原因说明及证明材料。第三十四条有《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注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附件9);(二)农药经营许可证;(三)注销情形说明及证明材料。—12—第三十五条原发证机关对变更、延续、补发与注销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定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或注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农药经营许可审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未经安排审查的农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本细则未涉及到的特殊情形,由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视情况作出相应规定。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安徽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定点审核意见表3.安徽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表4.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报告5.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通知书6.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7.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8.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表9.农药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13—附件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适用于首次申请经营许可的、经营范围增
本文标题:安徽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DOC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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