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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辍保学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控辍保学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为了切实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巩固提高“两基”成果,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中小学生完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防止学生辍学,特制订本制度。一、学校教师因违反《义务教育法》,控辍保学工作开展不力,致使辖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率超出国家规定的批标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要祚责任追究。二、控辍保学工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组织学习宣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力,师生知晓率未达到要求的;(二)对上级开展控辍保学工作的实施办法落实不到位的;(三)未积极实施控辍保学措施,劝返辍学学生工作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四)驱赶或变相驱赶学困生导致学生辍学的‘(五)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导致学生辍学的;(六)在义务教育阶段开除或劝退学生导致学生辍学的;(七)在控辍保学工作检查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造成影响的;(八)上报控辍报表、材料弄虚作假,敷衍塞责,造成影响的;(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控辍保学行为。三、凡在控辍保学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取消当年的评优晋级资格。四、在控辍保学工作方面存在问题,但末造成严重后果,事后以能及时主动纠正错误的,酌情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五、在控辍保学工作中,有重大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本文标题:闫家中学控辍保学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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