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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仿真交易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仿真交易,保障交易所仿真交易测试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交易所、仿真会员、仿真客户必须遵守本规则。第二章仿真会员资格及席位管理第三条有技术接入条件的期货公司可以申请成为交易所仿真交易会员、仿真交易结算会员或者仿真全面结算会员从事仿真交易经纪业务;有技术接入条件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可以申请成为交易所仿真交易会员从事自营业务。申请或者变更会员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在获得交易所批准后,与交易所签订相关协议。第四条仿真会员交易席位是仿真会员通过与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电子通讯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加交易所竞价交易的交易通道。第五条每个仿真会员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交易席位,申请时须填写相应的申请书。第六条仿真交易席位仅供本次仿真交易活动使用。第三章仿真交易编码第七条交易所实行仿真交易编码备案制度。仿真交易编码是指仿真会员按照本规则编制的进行仿真交易的专用代码。仿真交易活动结束后,仿真交易编码自动失效。第八条交易编码由会员号和客户号两部分组成。交易编码由十二位数字构成,前四位为会员号,后八位为客户号。如客户交易编码为000100001535,则会员号为0001,客户号为00001535。第九条客户在不同的会员处开户的,其交易编码中客户号应当相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会员和客户,可以根据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投机交易等不同目的分别申请客户号。第十一条会员必须按交易所系统中关于客户录入的提示输入客户资料,不得跳栏或者漏输。第十二条会员通过电子文档方式将客户开户、变更及销户资料向交易所备案。会员应当保证备案客户资料的完整、真实、准确。第十三条会员在交易所系统中录入客户开户资料后,客户交易编码由系统自动生成,经交易所确认后方可使用。如果接受开户的会员为交易会员,则交易所在收到客户资料后,要将开户成功和交易编码的确认信息同时发给交易会员和为其结算的结算会员。第十四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需要对资产进行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可以为其分户管理的资产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第十五条特殊法人机构申请开户,应当填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特殊法人机构交易编码申请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确保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四章仿真交易合约第十六条目前参与国债期货仿真交易的合约品种为5年期国债期货。第十七条5年期国债期货仿真合约的标的为面值100万元人民币、票面利率为3%的中期国债。(一)5年期国债期货仿真合约的可交割国债为到期日距离合约交割月份第一日历日时间为4至7年的记帐式附息国债。(二)5年期国债期货仿真合约以每百元面值国债作为报价单位,以净价方式报价。(三)5年期国债期货仿真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002元,合约交易报价为0.002元的整数倍。(四)5年期国债期货仿真合约的合约月份为最近的三个季月。季月是指3月、6月、9月、12月。(五)5年期国债期货仿真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五。最后交易日为国家法定假日或者因异常情况等原因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到期合约最后交易日的下一交易日,新的月份合约开始交易。(六)5年期国债期货仿真合约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15(第二节),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为9:15-11:30。(七)5年期国债期货仿真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八)5年期国债期货仿真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2%。(九)5年期国债期货仿真合约到期时采用实物交割方式。(十)5年期国债期货仿真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1手等于1张合约。期货交易以交易单位的整数倍进行。(十一)交易所根据当日成交合约按照规定标准向结算会员收取手续费。5年期国债期货仿真合约的手续费标准为每手不高于5元。交易所有权对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第五章仿真交易业务第十八条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市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的、按照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最优报价成交的指令。市价指令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限价指令是指按照限定价格或者更优价格成交的指令。限价指令在买入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下的价格成交;在卖出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上的价格成交。限价指令当日有效,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第十九条市价指令只能和限价指令撮合成交,成交价格等于即时最优限价指令的限定价格。第二十条交易指令的报价只能在合约价格限制范围内,超过价格限制范围的报价为无效报价。交易指令申报经交易所确认后生效。第二十一条交易指令的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200手。第二十二条5年期国债期货仿真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对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第二十三条集合竞价在交易日9:10-9:15进行,其中9:10-9:14为指令申报时间,9:14-9:15为指令撮合时间。集合竞价指令申报时间不接受市价指令申报。集合竞价指令撮合时间不接受指令申报。第二十四条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者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照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第二十五条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指令自动参与连续竞价交易。第二十六条限价指令连续竞价交易时,交易所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当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bp≥cp≥sp,最新成交价=cpcp≥bp≥sp,最新成交价=bp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的,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前一成交价,按照上述办法确定第一笔成交价。第二十七条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提前公布。挂盘基准价是确定新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的依据。第六章仿真结算业务第二十八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盈亏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第二十九条交易所实行结算会员制。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结算会员对客户和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交易会员对客户进行结算。第三十条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合约必须通过交易所进行结算。第三十一条仿真结算会员虚拟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标准为200万元。仿真结算会员和仿真交易会员应当在结算协议中约定交易会员虚拟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仿真交易会员虚拟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不得低于50万元。第三十二条交易保证金是指结算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约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交易所按买入和卖出的持仓量分别收取交易保证金。第三十三条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按交易所仿真风险控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结算会员向交易会员和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结算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结算会员向交易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第三十五条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对结算会员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者减少结算准备金。结算会员在交易所结算完成后,按照前款原则对客户及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交易会员按照前款原则对客户进行结算。交易所根据当日成交合约按合约规定的标准计收结算会员的交易结算手续费。第三十六条5年期国债期货仿真合约的当日结算价为合约最后一小时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第三十七条5年期国债期货仿真合约以当日结算价作为计算当日盈亏的依据。具体计算公式:当日盈亏={∑[(卖出成交价-当日结算价)×卖出量]+∑[(当日结算价-买入成交价)×买入量]+(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当日结算价)×(上一交易日卖出持仓量-上一交易日买入持仓量)}×(合约面值/100元)第三十八条当日盈亏在每日结算时进行划转,盈利划入结算准备金,亏损从结算准备金中扣划。当日结算时,结算会员账户中的交易保证金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从结算准备金中扣划,交易保证金低于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划入结算准备金。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从结算会员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中扣划。第三十九条结算准备金余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盈亏+入金-出金-手续费等交易所对仿真结算会员的经纪账户和自营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分别结算。第四十条结算完毕后,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最低余额标准时,该结算结果即视为交易所向结算会员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两者的差额即为追加保证金金额。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在下一交易日仍低于最低余额标准的,该账户不得开新仓。第四十一条当日结算完成后,结算会员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第四十二条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交易所将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和方式。第四十三条结算会员每天应当及时取得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数据,做好核对工作,并将之妥善保存。第四十四条结算会员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当在第二天开市前三十分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遇特殊情况,结算会员可在第二天开市后二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如在前款规定时间内结算会员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结算会员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第七章仿真交易交割业务第四十五条5年期国债期货仿真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合约和规则的规定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标的物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第四十六条在5年期国债期货仿真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后至最后交易日之前,客户可以申请交割。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的未平仓部分由交易所组织交割。第四十七条客户申请交割的,其交割在四个交易日内完成,依次为意向申报日、交券日、配对缴款日和收券日。第四十八条在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交割流程如下:(一)意向申报日客户通过会员进行交割申报,会员在当日14:00前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买方申报内容包括交割数量信息。卖方申报内容包括可交割国债名称和数量等信息。当日收市后,交易所先按照客户在同一会员的申报交割数量和持仓量的较小值确定有效申报交割数量,再按照所有买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和所有卖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的较小值确定合约交割数量。交易所按照会员交割意向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和卖方持仓,并将相应持仓从客户的交割月份合约持仓中扣除。未进入交割的意向申报失效。(二)交券日交易所根据申报情况生成交券信息。(三)配对缴款日交易所根据同债券市场优先原则,采用最小配对数方法进行交割配对,并于当日11:30前将配对结果和应当缴纳的交割货款通知相关会员。当日结算时,交易所从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中划转交割货款。(四)收券日交易所将可交割国债划转至买方客户的申报账户。第四十九条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客户的交割月份合约未平仓部分自动参与交割。同一客户号的双向持仓按照交割结算价自动对冲平仓,净持仓部分进入交割。第五十条交割合约最后交易日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交割流程如下:(一)申报交割信息。会员应当在当日11:30前向交易所申报其买方客户的账户和卖方客户的可交割国债和数量等信息。(二)卖方交券。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二)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交割合约最后交易日之后的第二、三个交易日交割流程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三)、(四)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因市场出现异常情况等原因导致交割无法顺利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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