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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区市场经济秩序,全面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就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执政为民的执法理念,深刻认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确定的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长效工作机制,发挥联合执法的整体效能,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二、组织领导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综合性执法工作,要建立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各级政府对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督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联合执法制度以及督查考核制度,共同研究制订工作措施,确保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三、查处取缔范围(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二)按规定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及其他所需的批准文件,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行为。四、部门职责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职能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开展工作:(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2.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3.依法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二)公安部门。依法对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或备案,方可从事的旅馆、印章刻制、典当、废旧物品收购、娱乐场所、信息安全产品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等经营活动以及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进行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的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经取得有关部门许可但未按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经营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监督检查;负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五)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的食品经营、餐饮、美容美发、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卫生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的行为。(六)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危险废物、严控废物以及影响环保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七)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八)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广播电影电视经营项目等须经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九)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音像制品经营,出版物出版、发行、进口,印刷复制业等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非法转让行政许可手续或未按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十一)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十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或在经营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2.依法查处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3.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充装)、使用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销售、使用报废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4.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5.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以及已办理前置审批,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从事非煤矿山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十四)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部门。依法对已办理前置审批但须经本部门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十五)经济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经济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成品油生产、煤炭生产、供电经营、盐业生产经营、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废旧汽车的回收及拆解、典当、拍卖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十六)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经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仓储、煤炭经营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十七)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道路运输及其服务业、国际道路运输及其服务业、水路运输及其服务业、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业、港口经营、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养护、监理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十八)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十九)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烟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进出口、外国烟草制品寄售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行为;依法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二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主要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蚕种以及动物检疫诊疗、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二十一)水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畜牧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的渔业养殖、苗种生产、渔业船舶使用、渔业捕捞、水生动物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运输、水生野生动物捕捉、兽药、兽医器械、种畜禽、草种、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防疫、动物检疫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二十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旅游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旅游业务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二十三)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从事会计代理记帐、注册会计师业务、资产评估师业务等经济鉴定类中介机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二十四)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对应当取得本部门许可的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未取得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擅自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除外。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镇(乡)政府、街道办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发现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供水、供电、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予以核实并依法查处;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告知或移送有关职能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举报人保密,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奖励。各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应当及时移送或通报有关执法监管职能部门。五、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以及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加大组织力度,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形成全方位的监管模式,力争实现并保持在本辖区内基本消灭无证无照经营的目标。(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本文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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