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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知识讲座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张平一、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关于社会保险规定•《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三、关于加班时间、加班费的规定•(一)关于加班时间•《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关于加班时间、加班费的规定•(二)加班费•《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四、关于年休假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五、关于医疗期、医疗期工资的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六、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一)范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六、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二)办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七、关于工资的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八、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本文标题: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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