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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具体包括下列几个方面:(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土地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公用事业、城市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六)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七)市政府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重大行政区划调整、重大地名的命名和更名以及重要的奖惩事项;(八)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署的重大合作协议以及举办的重大活动;(九)需要报告上级政府或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十)其他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原则。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照本规定的程序执行。监察机关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工作。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公众参与、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第二章决策启动第七条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第八条县(市、区)政府或者市政府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能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查确定属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先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再报市长批准。经批准同意启动决策程序的,市长应当确定决策起草部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或者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向市政府提出决策建议的,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批准。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可以直接提出重大行政决策意见,并确定决策拟制部门。决策拟制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启动决策程序。第九条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包括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第三章决策调研论证第十条决策拟制部门拟制决策草案,应当开展调查研究。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决策拟制部门应当对决策事项的现状、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实施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等内容进行调研。第十一条决策拟制部门调研后,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不同意见,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决策拟制部门应当将备选方案提交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确定最终决策方案后,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第十二条涉及面广或者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政务公开专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征求各界意见。第十三条征求意见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决策事项;(二)依据、理由和说明;(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四)应当公布的其他内容。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当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第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相关部门职能的,决策拟制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组织人员认真研究,结合工作实际,明确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决策拟制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市政府副秘书长或者秘书长主持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市政府分管市长主持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决策拟制部门应当根据协调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第十六条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决策拟制部门应当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第十七条对涉及本地区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业人士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第十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听证。听证参加人应当具备广泛代表性。第十九条举行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听证会公开举行,决策拟制部门应当提前10日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以及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二)决策拟制部门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三)听证代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有权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质证和辩论;(四)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决策拟制部门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当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听证意见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之一。第四章决策审查决定第二十一条决策拟制部门根据各方面意见对决策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报送市政府,经市长、副市长或者秘书长签署意见后批转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二十二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要求决策拟制部门提供下列资料,决策拟制部门应当配合:(一)决策事项报告;(二)调研报告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三)征求意见情况及处理情况;(四)专家论证、组织听证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六)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情况;(七)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第二十三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二)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职权;(三)是否符合本规定设定的程序;(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第二十四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决策拟制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及时修改完善。决策拟制部门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并据实反馈。协调一致后,再提请集体讨论决定。第二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第二十六条市长根据集体讨论情况,可以对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及再次讨论的决定。第二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党委或者上一级政府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应当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以外,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新闻媒体或者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八条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由市政府立即决策的,由市长临机决断。第五章决策管理第二十九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其具体执行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后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可以决定原重大行政决策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方案:(一)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方案的;(二)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情势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重大行政决策不能实现的;(四)其他影响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第三十一条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接受党委、人大、政协、人民群众的监督。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相应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按照《廊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各县(市、区)政府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廊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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