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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报表审计程序一般分为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和审计报告三个阶段,以下是详细的会计报表审计操作流程,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会计报表审计程序一般分为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和审计报告三个阶段。第二章审计计划第一条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同委托人就审计约定事项的有关内容进行商谈,并考虑其自身能力及能否保持独立性,初步评价审计风险,确定是否接受委托。第二条企业委托审计时,应就委托审计的目的、范围、双方责任和义务、审计收费、出具报告书的时间、违约责任等约定事项,与本所高级经理以上人员进行商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报主管合伙人批准后,以本所名义与委托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并指定主审注册会计师承办。第三条承办注册会计师(项目主审)应当调查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列出审计所需资料清单,并请客户在审计进场前备齐相关资料,注册会计师应掌握客户的背景资料,包括历史沿革、主管单位及领导层人员情况、在行业的地位、政府给予的特殊政策、市场状况、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等;了解客户以前年度的验资情况、上年度的审计情况;了解客户的经营特点、一般财务状况、盈利趋势和异常财务指标;了解客户的内部控制制度等,分析审计风险,确定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着手编制审计计划。第四条审计计划分总体审计计划和具体审计计划。第五条总体审计计划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一)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策略;(三)重要会计问题及重点审计领域;(四)审计工作进度及时间、费用预算;(五)审计小组组成人员分工;(六)审计重要性水平测试及审计风险的评估;(七)对专家、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审计人员工作的利用;(八)其他有关内容。第六条具体审计计划应当包括各具体审计项目但不限于以下基本内容:(一)审计目标;(二)审计程序;(三)执行人及执行日期;(四)审计工作底稿的索引号;(五)其他有关内容。第六条总体审计计划由项目主审编制,被审计单位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由主管合伙人审核批准;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审所在的部门经理审核批准。第七条具体审计计划由项目主审编制。具体审计计划的制定,可以通过编制审计程序表完成。第八条审计计划的繁简程度取决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和预定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第九条审计计划编制完成后,由项目主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时对审计计划作必要的修改补充。第十条对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老客户,可在上一年审计计划基础上,根据当年情况变化,作适当的调整。第三章审计实施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项目主审)及助理审计人员应按照经批准的审计计划实施审计工作。第十二条在审计中,项目主审首先应对主要会计事项作符合情测试和分析性复核,检查企业的送审报表和各报表间勾稽关系,核对报表和总账的相关项目,对企业存在的弱点和出现差错的可能进行评价。第十三条内部控制制度遵守性检查检查步骤:首先按本所制订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调查问卷”以问卷方式向客户有关负责人调查,结合阅读企业有关制度、文件、资料、初步了解其内控情况,在此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针对每一循环的每一环节,跟踪相关经济业务。选取适当原始凭证,沿规定程序测试调查资料的可靠性,取得每项内控制度是否有效执行的证据,对内控制制度做出恰当评价,从而确认其可信赖程序,并据以修改补充审计计划,确定有关项目实质性测试的程序、测试范围和数量。第十四条审计工作的实施应按本所制定并由项目负责人慎重确定的“各项目(科目)审计程序”实施。审计人员对每一项目审计时,应按审计抽样方法抽查一定数量的凭证,不论有否发现问题都应做出相应记录,编制工作底稿,做出审计结论,并做到数字清晰、记录完整、条理分明、结论明确、证据充分。审计人员应当将审计事实与自已的审计意见区开,对重要事项的确认必须取得确实证据,并注意将口头证据书面化。第十五条在编制工作底稿时,应按本所规定使用统一的审计标识和索引编号。第十六条对实际未发生的项目(科目),如筹建期间没有成本、损益类项目等,可免予审计;一些项目因一般企业发生较少,未规定专项审计程序和审计工作底稿,如有发生,可利用空白底稿,并确定相应的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第十七条对往来款项的函证,应由审计人员填列函证计划表,由项目主审批准后,填制询证函。对应收账款的函证,其函证金额一般应不低于应收账款余额的60%,特殊情况须低于60%的,应详细说明原因。对询证结果应当编制回函分析表。对某些金额较大,长期拖欠,函证不复的帐项要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查明原因,与客户协商,作出妥善处理。第十八条存货的监盘和抽查,应由企业提供存货盘点计划,由项目主审确定监盘的重点和方法。现场监盘要注意:盘查工作是否按计划进行,盘存资料是否正确可靠。现场观察人员要亲临观察价值高、影响面大的物资盘存情况,并作重点抽查,要全面记录盘点实施情况,重点抽查情况,取得全面盘点资料。对确定不能到现场监盘的企业,要说明原因。取得企业盘存资料,并在实施审计时进行适量抽查。第十九条每一项目(科目)审计必须的明细资料和其它资料,可以利用客户提供的明细表或商请客户提供有关资料,但对客户提供的资料,应经审计人员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方可形成工作底稿。第二十条关于分支机构和控股合并报表企业的审计问题。客户直属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原则上应由承办注册会计师负责审计;有些客户分支机构和控股企业众多,地区分散,情况复杂,可根据实际情况,慎重确定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提供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书。必须注意,由于本所对客户出具的报告书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因此对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书,提供的资料,必须进行认真的分析、判断。第二十一条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50%(不含)以上或实际占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对达到合并报表要求而未编制合并报表的,应说明原因。在合并报表时,应注意按有关规定对相互间购销业务发生的收入、成本、盈亏、相互间的往来款项,长期投资和被投资企业的股本,以权益法入账的投资收益和长期投资等项目进行抵销或调整,并编制相应的抵销或调整分录;合并报表的少数股东权益在长期负债之下和所有者权益项目之下,单列反映。第二十二条审计人员必须对期后事项(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审计报告日之前发生的事项)和或有损失及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等重要事项予以关注,取得有关证据,形成工作底稿,并视其重要程度决定是否在财务报表附注中适当披露。第二十三条审计人员必须对会计报表的期初数进行审查和核对。首次接受委托涉及的会计报表期初余额,或在需要发表审计意见的当期会计报表中使用了前期会计报表的数据,审计人员应进行适当的审计。第二十四条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束后,要编制审计工作小结,作为与企业管理当局交换意见的主要资料,也是提供所领导审核工作底稿,签发报告书的重要依据。审计小结主要内容包括:1、审计范围、审计过程、审计结果;2、对企业财务管理的简要评价;3、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主要调整事项说明;4、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出具“管理建议书”。第四章审计报告第二十五条总审计师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复核:一是总体工作底稿是否按专业标准和审计程序的要求及本所有关规定格式取得和编制,是否有交叉索引,编号是否正确;二是对低风险区域的工作底稿可以只做一般浏览,而对重点项目和区域的工作底稿进行仔细复核。如:底稿中有否内控制度测试记录,存货、固定资产、往来账项、银行存款、销售收入、成本等,是否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取得了足够的审计证据,有否重大遗漏、审计结论是否清晰,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妥善处理;三是对审计报告的内容、格式、措辞等进行审核;四是对重大项目进行合法性复核。总审计师复核完毕后在发文稿上签署审核意见。第二十六条工作底稿签字及复核人员签字,统一使用中文签署姓名,不能用英文或英文字母代替。第二十七条审计报告发出后,项目主审应指派审计人员及时整理审计工作底稿,编写目录,按本所要求的工作底稿索引号的顺序、编号进行装订,并移交档案专管员归档保管。
本文标题:会计报表审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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