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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法院体系介绍美国法院系统的双轨制一、联邦法院体系设立依据:联邦宪法第三条:“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规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包括:普通法院、专门法院、弹劾法院(一)普通法院普通法院是指直接一句宪法第三条设置的法院,又称为宪法性法院。分为三个级别:自下向上分别为联邦地区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1、联邦地区法院是具有一般管辖权的第一审法院,又称为初审法院,是联邦法院体系中最基层的法院。设置:每个州至少有一个地区法院,较大的州可能设有2至4个地区法院。全美国共有94个联邦地区法院。2、联邦上诉法院作为联邦地区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是国会在联邦司法条例划定巡回区的基础上设置的。目的:减轻最高法院在受理所有联邦承审法院的上诉案件的负担设置:全美国共有13个联邦上诉法院(包括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和国会设立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职权:受理受理联邦地区法院上诉的案件、有权对部分联邦行政机构的命令进行复审并强制执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一些专门性案件拥有全国范围内的管辖权,包括设计专利纠纷的专门性案件以及由联邦索赔法院和联邦国际贸易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的上诉案件。3、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联邦法院组织体系中最上层的法院,同时也是唯一的直接在联邦宪法中明确规定的法院。法官设置:1名首席大法官和其他8名大法官组成,9名大法官均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而任命。现任九名大法官为:约翰-罗伯茨、露丝-巴德-金斯伯格、戴维-苏特、安东宁-斯卡利亚、约翰-保罗-斯蒂文斯、安东尼-肯尼迪、克拉伦斯-托马斯、斯蒂芬-布雷耶、塞缪尔-阿利托。管辖权:兼具初审管辖权(以大使、公使、领事、及一州为当事人的案件)和上诉管辖权(针对联邦法院的裁判和州最高法院的裁判)。受理案件:对于上诉案件的受理拥有完全的自有裁量权,通常依据案件的重要性和统一判例的必要性决定是否受理。有4名以上法官同意,就决定受理,受理上诉后,由九名大法官全体审理案件。4、专门性初审法院(联邦索赔法院和联邦国际贸易法院)l(1)联邦索赔法院受理大部分向美国政府要求金钱赔偿的索赔案,也受理以美国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纠纷案件。法官组成:该法院有法官7人,其中一人为院长。法官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终身任职。(2)联邦国际贸易法院的前身是联邦海关法院法官组成:9名法官组成,法官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咨询同意后任命,首席法官由总统从法官中挑选并予以委任,首席法官的任职年龄截止于70岁,届时由总统委任另一名法官担任首席法官。职权:拥有美国地区法院享有的或法律赋予美国地区法院的制定法和衡平法上的一切权利。对根据关税法及国际贸易法律而向美国提出的大多数诉讼拥有专属管辖权。(二)专门法院所谓专门法院又称为立法性法院,是指由立法机构根据议会立法设立的法院,而非议会直接根据联邦宪法第三条设立的法院。目前这类法院主要有:军事法院、军事上诉法院、退伍军人上诉法院和联邦税收法院。此外还包括联邦行政法法院。设置理由:A国会想要设置较其他三个主要的宪法性法院“更有弹性的”审判机关;B减轻宪法性法院的工作负担C为了公共领域的特殊问题而出于技术上的考虑1、联邦行政法法院由行政机构及其执行委员会控制,通过运行相关行政法规和程序解决由于影响个人、民间组织和其他公共主体权益的行政命令的实施所引起的冲突。2、联邦税收法院对税收争议案件拥有专属管辖权。3、军事法院对各军种中发生的案件拥有管辖权。4、退伍军人上诉法院主要负责对退伍军人上诉委员会所做出的有关决定进行司法审查。(三)弹劾法院弹劾法院由国会参议院兼任。联邦宪法第一条规定:众议院拥有弹劾之全权;参议院拥有审判一切弹劾案之全权。(四)美国联邦法院的行政管理1、联邦司法会议会期:每年必须召开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召开特别会议。会议成员: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召集,会议成员由联邦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国际贸易法院首席法官、巡回区的法官选出的任期三年的一名地区法院法官。职能:解决所有关于巡回区法院的行政管理问题,向国会提出涉及联邦司法制度的立法建议,普遍检查联邦司法法官系统的工作情况;组织对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进行司法培训。2、巡回区司法委员会组成:巡回区内的上诉法院法官和地方法院法官。会期:必须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职能:向联邦司法委员会推荐信法官人选,审核联邦地区法院的规则,监督法院的工作量以及批准法院工作人员的雇佣;审核所属法官的不良行为报告;完成其他联邦司法委员会交付的任务。3、美国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职能:负责联邦法院系统的行政管理工作,局长由联邦最高法院任命。4、联邦司法中心根据总统和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命令而建立。组成:由理事会进行管理,该理事会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2名上诉法院法官和3名地区法院法官以及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局长组成。职能:从事司法问题的学术研究;为联邦法官提供在职培训;撰写出版有关司法制度的研究报告和培训材料。5、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行政助理职能:帮助首席大法官顺利实现其行政职能二、州法院体系美国的州法院系统堪称全世界最混乱的司法系统,在结构上自行其是,名称上莫衷一是。为方便起见,可将州法院分为:一般管辖权初审法院、专门管辖权法院、小额法院与其他非正式法院、上诉法院。(一)一般管辖权初审法院1、一般管辖权初审法院是各州院系统的最基本组成部分,对大多数民事案件和所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即“重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此类初审法院的名称并不统一,一般称之为高等法院或巡回法院或者地方法院。2、大多数州在巡回法院或高等法院之下设置拥有有限管辖权的初审法院。此类法院对争议额在一定数额标准之下的所有类型的民事案件以及相对轻微的刑事案件拥有管辖权。对于有限管辖权法院做出的判决不服只能上诉至巡回法院或高等法院。(二)专门管辖权法院此类法院只对某一特定类型的纠纷行使管辖权。此类法院包括遗嘱法院或代理法院(主要涉及死者遗产的分配,未成年人行为的代理,对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成年人行为的代理),未成年人法院(如果代理法院未对未成年人案件作出处理)和索赔法院(处理向州提出索赔的案件)(三)小额法院与其他非正式的法院大多数州已经建立了小额法院,一般的小额诉讼由小额法院受理,受理案件的范围仅限于争议标的额低于某一特定数额的案件。此类法院有时被称为治安官法院,其审理案件的程序相对而言十分不正式,其作出的裁决一般也不允许提起上诉。(四)上诉法院各省都有一个终审上诉法院,通常称为最高法院。由于经济的发展和刑事上诉案件的迅速增多,为了减轻州最高法院日益增加的负担,大部分州设置了中间上诉法院。三、法官制度(一)法官资格美国所有的法官均是律师界的成员。他们接受同样的法律培训以及经由同样的途径进入律师界。大部分法官在担任法官之前必须有多年的法律实践经验。美国法官的职业路径通常并不是从最基层的司法系统做起逐级晋升,相反,他们一开始就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尽力争取更高级别法院的法官职位。(二)选任根据联邦宪法第二条规定:所有的联邦法院法官,包括宪法性法院法官和立法性法院法官均经由参议院的咨询和同意,由美国总统任命。州法院系统的三级法院法官产生的方式由本州的宪法规定。目前产生方式主要有两种:选举或任命。(三)任期与俸给美国联邦宪法规定联邦法院的法官只要行为良好,其任期为终身制,并且在职期间,他们的俸给不应减少。被免职的唯一途径是经由宪法规定的弹劾程序。立法性法官的任期不是终身的,而是有一定任期的。如退伍军人上诉法院法官的任期是15年。关于俸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年收入为177500美元,联邦巡回法院法官的年收入是14万美元,联邦地区法院法官的年收入是13万美元。与联邦法官不同的是,州法院的法官的任期一般都有限制,各州规定不一,短的4至6年,长的12至15年。(四)纪律与惩戒根据宪法规定,惩戒联邦法官的法定标准有两种:一是犯罪,一是行为不当。
本文标题:美国法院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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