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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名解】1、国家卫生监督: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卫生执法主体对管辖范围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卫生法律的情况予以监督检查的活动,主要包括公共卫生监督、医政监督、药政监督和其他有关的卫生监督等。2、卫生法的渊源:是指已被承认具有法律效力的卫生法律法规的各种具体外在表现形式,是卫生法适用和解释中可援引意义上的规范。3、卫生立法:卫生法制定又称卫生立法,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卫生法律和其他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性活动。4、卫生司法:即卫生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卫生法律处理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5、卫生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即某一法对它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溯及力。6、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因违反卫生法或因卫生法规定的事由,尚未构成犯罪时,依法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7、羁束卫生监督行为:指凡是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为的内容、形式、程序、范围、手段等作出了较详细、具体和明确规定,卫生监督机关严格依法而实施的卫生监督行为。8、自由裁量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卫生监督机关有一定自由度的卫生监督行为。9、依职权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卫生监督机关依据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无需相对人申请而由主动作出的行为。10、依申请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卫生监督机关被动情况下作出的行为,只有在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才能依法采取的卫生监督行为。11、确定力:是指卫生监督行为依法有效成立后,即产生不可变更力,非依法定事实和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12、拘束力:是指卫生监督行为依法有效成立,行为的内容对有关组织和人员具有约束和限制的效力,必须遵守、服从。13、卫生行政许可: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14、卫生监督检查:是指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卫生行政相对人遵守卫生法律规范和具体行政决定所进行的了解和调查,并依法处理的卫生行政执法活动。15、卫生行政处罚:只是卫生行政部门为维护公民健康,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相对人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的惩戒或制裁。16、卫生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为预防或制止危害公共健康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或扩大,维持公共卫生的正常秩序,依法采取的强制限制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流通的各种措施。17、卫生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或拒不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做出的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其义务的行政行为。18、卫生监督调查取证:是指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对决定立案处理的卫生行政违法案件,为查明案件的违法事实真相而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获取证据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活动。19、卫生监督责任: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人员因违法行政和行政不当,违法其法定职责和义务,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应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20、国境卫生检疫法:是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实施国境检验、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等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1、卫生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受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项法律制度。22、卫生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23、卫生行政赔偿: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卫生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由卫生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问答】1、卫生行政许可的撤销的情形:(1)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的;(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但撤销卫生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予撤销。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紧急措施:(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2)停工、停业、停课;(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可能场所。3、卫生监督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要件:(1)行为的主体合法(2)行为不超越权限(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符合法定形式(5)行为符合法定程序4、公共场所卫生基本标准和要求(1)空气:室内空气质量要达到国家标准(CO2、CO、甲醛、可吸入颗粒物、空气细菌总数、机械通风)(2)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适宜;(3)光线:采光照明良好;(4)噪声:噪音符合国家标准,环境整洁安静;(5)水:用水水质满足卫生标准要求;(6)公共用品用具:公共用品用具及时跟换;(7)卫生设施设备:要符合卫生标准(定期消毒、预防病媒生物和存放废弃物专用设备设施)【选择、判断、案例分析】1、卫生法: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旨在确认调整和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2、卫生法的具体含义(P2)(1)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解释或变更的,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2)卫生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3)卫生法是以规定人体生命健康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法规(4)卫生法调整的是涉及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5)卫生法是卫生法律规范的总和(是部门法)3、卫生法的特征(P3)(1)与自然科学紧密联系(2)融入大量的技术规范和伦理道德规范(3)采用多种调节手段(4)反映社会共同要求4、卫生法的调整对象(P4)(1)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卫生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行政管理或监督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①卫生组织关系②卫生管理关系(2)卫生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指卫生服务关系(3)卫生刑事法律关系:将严重侵犯生命健康权的医药卫生行为纳入了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5、卫生法的要素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三个方面构成。(P7)6、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P7)7、行为模式可分为:①可为模式(授权性法的规则)②应为模式(命令性法的规则)③勿为模式(禁止性法的规则)8、法律后果可分为:①合法后果②违法后果9、卫生法律原则(P9)(1)保护人体健康权益的原则(首要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3)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4)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5)全社会参与的原则10、我国成文卫生法的形式(P12)(1)宪法(2)卫生法律(3)卫生行政法规(4)地方性卫生法规(5)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卫生规章(7)国际卫生条约(8)其他卫生法渊源(9)卫生标准11、广义卫生法制定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法创制卫生法律规范活动,既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卫生法律,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地方有权机关等制定卫生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12、狭义卫生法制定仅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或废止卫生法律的专门活动。13、卫生法实施的方式包括卫生守法、卫生执法、卫生司法和卫生法律监督四个方面。14、广义的卫生执法包括一切执行和适用卫生法律的活动15、狭义的卫生执法仅指国家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社会卫生事物的活动。一般意义上的卫生执法仅指狭义的卫生执法,即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必须遵循合法性、合理性、高效率、正当程序的原则。16、卫生法的效力包括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两个方面。17、卫生法效力等级的一般规则(P20)(1)宪法至上(2)上位阶的法高于下位阶的法(3)同位阶的卫生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下位阶的法与上位阶的法冲突无效18、卫生法效力等级的特殊规则(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新法优于旧法(3)卫生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4)有关机关裁决19、卫生法的效力范围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20、卫生法的生效(1)第一,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中明确规定其颁布后的某一具体时间生效(2)第二,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中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3)第三,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中没有规定生效时间,一般视为颁布之日起生效21、卫生法的失效:分为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1)明示废止指法律明文规定终止法的效力,一是新法中宣布废止,而是集中清理,宣布一批法规废止(2)默示废止指不明文规定终止旧法的效力,而在实践中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采用新法22、我国对违法(包括卫生违法)、犯罪的制裁,在溯及力上一般采取“从旧兼从轻”的的原则。23、卫生法的空间效力(P22)(1)全国范围内有效(2)一定区域内有效(3)卫生法的域外效力(4)国际卫生法的效力24、卫生法对人的效力(P22)(1)普遍适用:对空间效力范围内所有人均适用(2)特定对象的适用:只对空间效力范围内的某种具有特定只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3)特定对象的不适用:对空间效力范围内的某些人不适用,由该法律、法规、规章明文做特别规定25、卫生法的解释(P22)(1)立法解释:指有权立法机关对其制定的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所做的解释。(2)司法解释: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卫生法律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卫生法律、卫生法规所作的解释。(3)行政解释: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卫生法律、卫生法规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26、卫生法律责任具有的特点(P23)(1)行为具有违法性(2)由卫生法律规范明确规定(3)具有国家强制性(4)由法定机关追究27、违法行为主体承担的卫生法律责任主要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种。28、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P23)(1)行政责任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或行政管理相对人(首要条件);(2)实施了违法行为;(3)有法律明文规定应当追究违法责任的损害后果;(4)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故意/过失)29、行政责任的形式(P24)(1)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等(2)行政处分:卫生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形式30、民事责任指行为主体因违反卫生法而侵害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或因卫生法规定的事由,依法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31、民事责任构成要件(P25)(1)有损害事实(2)行为违法(3)主观过错(4)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32、民事责任方式(P25)我国民法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等11种,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卫生法所涉及的民事责任多以经济赔偿为主。其具体内容和责任方式大多可以由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33、卫生监督:是政府行政部门依据卫生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卫生法规、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卫生行政执法行为。(P31)34、卫生监督的性质:行政性(根本属性)和技术性(P31)35、卫生监督的功能(P32)(1)制约功能:显示了卫生监督的目标(2)规范功能:反映了卫生监督的效果(3)预防功能:突出了卫生监督的重心(4)促进功能:明确了卫生监督的结果36、卫生监督的特征(P33)(1)健康权与合法权益保护性(2)法定性与授权性(3)行政性与技术性(4)广泛性与综合性(5)强制性与教育性37、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卫生法律、法规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所开展的卫生审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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