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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花小学关爱贫困生管理制度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资助工作,确保我校贫困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省教育厅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坚持标准,秉公办事,制定本制度。一、资助对象第一条资助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即在我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二条孤儿、贫困的军烈属家庭和残疾家庭子女、残疾学生、享受农村低保或特困救助的家庭子女、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贫困单亲家庭子女、家庭贫困的少数民族学生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是学校重点资助的对象。比较富裕家庭和财政供养人口家庭的学生不能作为资助对象。第三条资助对象应按下列程序及要求核定:(一)下达名额。根据市政府或市教育局下达的资助名额由学校主管部门全部分解到各年段。资助名额的分配要向贫困生当中学习成绩相对比较优秀的学生倾斜。(二)公开信息。学校要通过召开学生大会、班会、印发致学生家长一封信、在校内醒目处张贴公告等方式向学生及学生家长公开资助信息,包括资助条件与名额、资助方式与标准、申请时间与评审办法等。(三)资助申请。学生或学生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资助申请,填写由学校发给的《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资助申请表》),并经村委会(社区)审核盖章后,送交学校作为评审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四)评审公示。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成员不得少5人),按资助名额,依据《资助申请表》所记载的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确定资助对象。资助对象确定后,学校应在《资助申请表》上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然后将资助对象名单分别在学校的宣传栏或校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学校及评审小组要对有关情况进行重新核实。公示期结束后,学校应将公示无异议的资助对象汇总并按上级指标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受助学生情况表》及时上缴给相关部门审批。第四条资助对象每学年核定一次,具体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主要由政教处负责)根据上级或学校的部署和名额进行统一安排,各年级行政和年级组长负责实施。二、资助方式第五条贫困生资助方式适当倾斜在校寄宿贫困生第六条资助贫困生的具体方式是在核定资助对象时,根据贫困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的,可选择单项资助方式或多项资助方式。第七条每学期开学后,学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方式对资助对象进行资助,不得随意改变资助方式,更不得随意更换资助对象。第八条资助对象是“二女户”或“低保户”的,入学时到学校总务处按核定的资助方式和标准领取资助金或直接按有关规定减免入学。三、资助经费第九条在校住校贫困生生活费所需经费,由上级按核定的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核拨到学校。第十条上级相关部门核拨用于家庭经济贫困住校学生享受生活补助的经费,是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用于补助在校住校贫困生生活费的经费,学校必须按规定足额发给学生。四、资助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即政教处)负责全校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资助工作。学校校长是贫困生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领导具体负责贫困生登记、核实及资助对象的公示、报送等工作。第十二条学校要结合本地本校的实际,制定并不断完善切实可行的贫困生资助工作制度,建立有关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从制度层面保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地做好贫困生资助工作,确保每次的学生资助都能做到“校务公开,阳光运作”。第十三条学校要建立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文本和电子档案,每学年更新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并按要求及时地把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资助方式录入资助贫困家庭学生信息管理文档。要定期对贫困生学习生活、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建立跟踪问效机制。五、资助监督第十四条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学校要将贫困生资助政策、资助工作程序、资助对象及资助方式、标准等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公布,接受广大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的监督。第十五条学校要在校长领导下,成立贫困生资助工作监督小组,对学校贫困生资助工作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确保有限的资助资金用于最急需的贫困学生。六、相关工作第十六条学校要在实施国家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帮困助学活动,动员和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捐资,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按时入学并完成学业。第十七条广泛宣传贫困生资助政策,让社会和群众了解贫困生资助工作,建立贫困生资助公示制度,定期公布资助政策措施和资助工作开展情况,增强资助工作的透明度。附:余花小学贫困生资助工作监督小组组长:陈恢国副组长:唐鹏组员:各班主任
本文标题:余花小学关爱贫困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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