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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出现股权激励退出的触发条件,则公司应当尽快收回员工的激励股权。通常,公司收回员工的激励股权,主要有以下方式,公司应当在开展股权激励的协议文件中,写明股权激励退出后的回收方式,以避免在退出时发生纠纷。(一)直接退出一旦发生股权激励退出的情形,公司即立刻无偿收回对员工激励的期权。此种方式适合通过期权或代持股方式对员工开展股权激励的企业,由于在进行股权激励时,股权仅是通过期权或代持方式授予,该股权并未真正意义上完全给予员工,因此,一旦出现员工离职等情况后,公司创始人可以直接收回期权或解除为员工的代持股关系。相较于其他股权回收的方式,此种方式无需借助于激励对象的配合,便可直接收回股权,是最简单粗暴、但风险最低的回收方式。但这样的激励方式,也是最容易给员工造成“空头支票”的感觉,因此只用于员工过错性退出的情形。(二)股权回购一旦发生退出情形,公司通过向员工支付一定金额,从而向员工购买此前以激励方式给予员工的股权。此种方式可广泛适用于各种股权激励模式的退出。使用此种股权激励退出方式,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公司的财务压力,但是由于员工在退出时可以通过要求公司回购而套现,不会给员工造成股股权激励退出的三种方式2权激励兑现遥遥无期的感受,因此对于员工的激励效果较为明显。若公司承诺以股权回购的方式允许员工退出股权激励计划,除了充分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以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支付股权回购款外,务必需要为员工设定相关行权条件和锁定期,避免员工过于轻易地取得股权并套现退出,从而无法实现股权激励的最初目的。(三)员工转让股权被激励的员工可以把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他人,包括转让给其他员工和公司一位的人。当然,这样一来公司的股东就换了人,尤其是对“人合性”的有限公司而言,因此,必须在股权激励时清楚约定员工转让股权给第三人的条件,例如如何确定合适的第三人等。如果受让人是公司外部人员,还会涉及“优先购买权”的问题,确保第三人继续接受原来的诸多约定。
本文标题:76浙商证券-农林牧渔深度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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