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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一、一、MARPOL73/78MARPOL73/78背景背景三、船舶造成海洋污染途径及污染类别三、船舶造成海洋污染途径及污染类别二、二、MARPOL73/78MARPOL73/78内容及现状概况内容及现状概况四、附则四、附则I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防止油类污染规则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五、附则五、附则IIII--控制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污染规则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六、附则III-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七、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八、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九、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MARPOL73/78MARPOL73/78背景背景l历史背景l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l1973年防污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MARPOL73/78MARPOL73/78背景背景 1921年,英国制订了《油轮航道水域条例》 1926年,在美国华盛顿召开“防止石油污染会议”,提出防止船舶燃料油污染的规定 1934年,一些国家提出全面禁止沿岸水域污染的要求,并要求由国际联盟研究处理,但国际间没有达成协议 1954年,在英国伦敦召开第一次国际防止油污染会议,制订了《1954年国际防止海洋污染公约》MARPOL73/78MARPOL73/78背景背景 1959年1月,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即现在的 IMO)正式成立,《54公约》移交海协组织保存管理 1973年,海协组织在伦敦召开国际会议,讨论并制定了新的公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73年防污公约》 1978年2月,海协组织召开了油轮安全和防止污染的国际会议,通过《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73年防污公约与78 年议定书作为一个整体文件一起实施,简称《73/78防污公约》(MARPOL73/78)到目前为止,MARPOL73/78公约包括六个附则,分别为:----附则附则I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防止油类污染规则----附则附则IIII--控制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控制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附则附则IIIIII--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附则附则IV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附则附则V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附则附则VI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MARPOL73/78MARPOL73/78内容及现状概况内容及现状概况MARPOL73/78MARPOL73/78内容及现状概况内容及现状概况生效情况:对我国生效时间MARPOL73/781983.10.21983.10.2附则I1983.10.21983.10.2附则II1987.4.61987.4.6附则III1992.7.11994.12.13附则IV将于2003.9.27生效未生效附则V1988.12.311989.02.21附则VI未生效(预计2004年底)未生效船舶造成海洋污染途径及污染类别船舶造成海洋污染途径及污染类别1.污染途径--日常操作污染船舶正常营运作业期间产生的污染物的故意排放、泄漏等日常操作性污染--海损事故污染船舶在航行途中因碰撞、搁浅、触礁、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事故性污染船舶造成海洋污染途径及污染类别船舶造成海洋污染途径及污染类别2.污染类别及来源--油类污染物来自油船货油舱的污压载水、洗舱水,及各种船舶机舱舱底的污油水--非油类污染物船舶造成海洋污染途径及污染类别船舶造成海洋污染途径及污染类别 有毒液体物质 海运包装有害物质 生活污水 船舶垃圾 空气污染物 核污染物 噪声污染 压载水有害水生物污染 防污底系统●非油类污染物防止油类污染规则防止油类污染规则l排放控制要求l船舶结构与设备要求l防止海损事故(碰撞、搁浅等)对船舶结构的要求l检验与监督l船上文件配备防止油类污染规则防止油类污染规则l排放控制要求(1)制定排放标准--油船货油区域排放标准--所有船舶的机舱舱底水排放标准(2)划定特殊区域--南极区域--其他特殊区域(3)接收设备(1)制定排放标准--货油区域排放标准(i)油船不在特殊区域内;(ii)距最近陆地50海里以上;(iii)油船正在航行途中;(iv)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超过30L/nmile;(v)排入海中的总油量,对现有油船,不超过这项残油所属的该种货油总量的1/15000,对新油船,不超过这项残油所属的该种货油总量的1/30000;且(vi)油船所设的污油水舱及排油监控系统等正在运转。防止油类污染规则防止油类污染规则防止油类污染规则防止油类污染规则--船舶机舱舱底水排放标准(针对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和所有油船,其中要求油船的机舱舱底水不得包括货油泵舱的舱底水,并不得混有货油的残油)(i)油船不在特殊区域内;(ii)油船正在航行途中;(iii)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iv)船舶所设的滤油设备及自动停止和报警装置正在运转。注意:禁止以管道将污油水舱与机器处所相连接从而可能会使得货油进入机舱防止油类污染规则防止油类污染规则(2)划定特殊区域--南极区域禁止任何船舶的油类或油性混合物的排放--其他特殊区域只允许小于400总吨的非油船,当其机舱舱底水未经稀释时含油量不超过15ppm,可排放入海,而禁止其他污油水的排放(3)接收设备防止油类污染规则防止油类污染规则●船舶结构与设备要求(1)结构与设备要求(排放控制方面)a.货油舱污油水排放--排油监控系统(150总吨及以上)--油水界面探测器(150总吨及以上)--污油水舱(结构)(150总吨及以上)注意:如果化学品船装运油类物质,则应符合油船要求。如果这种船舶设置污油水舱和油水界面探测器不合理时,则应满足下述等效要求:化学品液货船持有相应的适装证书;在货舱区域设有100ppm的油水分离设备;设置贮存舱留存分离出来的油;设置收集舱,收集洗舱水。防止油类污染规则防止油类污染规则(1)结构与设备要求(排放控制方面)b.机舱舱底污油水排放--15ppm滤油设备(400总吨及以上)--自动停止和报警装置(10000总吨及以上)--残油(油泥)舱(结构)(400总吨及以上)--标准排放接头注意:对于4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10000总吨的船舶,如果在其燃油舱中装压载水,则应按1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要求设置带有自动停止和报警装置的滤油设备,如果认为不合理,则应将燃油舱中的压载水留在船上排到接收设备中。防止油类污染规则防止油类污染规则●船舶结构与设备要求(2)结构要求--专用压载舱--原油洗舱系统--清洁压载舱--泵吸、管路和排放布置--货油舱尺度限制和布置--分舱和稳性防止油类污染规则防止油类污染规则--专用压载舱适用于2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新原油油船和3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新成品油油船(第1(26)条定义的新油船),以及4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现有原油油船和成品油船(原油油船可用原油洗舱系统替代设置专用压载舱,成品油船可用清洁压载舱替代专用压载舱)。专用压载舱应与货油和燃油舱完全隔绝并固定用于装载压载水或其他压载货物。专用压载舱除应满足一定的舱容外,还应考虑压载舱的布置,即专用压载舱保护位置(SBT/PL)-以每一压载舱或非油舱按型尺度在舷侧或在船底的投影面积计算。防止油类污染规则防止油类污染规则--原油洗舱系统适用于2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新原油油船,若4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现有原油油船设有原油洗舱系统,则可替代设置专用压载舱。原油洗舱系统的设计、操作和控制必须符合IMO制定的《原油洗舱系统设计、操作和控制技术条件》。所有采用原油洗舱系统的油船,都应备有一本《操作和设备手册》,详细说明该系统与设备及操作程序。注意:对于7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原油油船和成品油油船,如果是在第1(6)条定义日期之后但在1(26)条定义日期之前建造的,则必须设有专用压载舱,但不必满足专用压载舱的保护位置要求;对于符合上述日期的7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原油油船,则不强制设置原油洗舱。防止油类污染规则防止油类污染规则--清洁压载舱4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现有成品油船,可用清洁压载舱替代设置专用压载舱。清洁压载舱可按货油舱要求设计,但一旦指定为清洁压载舱,则不能再用于装油。清洁压载舱与货油系统可以是兼容的,因此为使在清洁压载水的装载、排放或转驳作业中避免污染,专门制定了《清洁压载舱操作手册》。所有设有清洁压载舱的油船均应备有一本《清洁压载舱操作手册》。防止油类污染规则防止油类污染规则--泵吸、管路和排放布置-每艘油船应在其开敞甲板的两舷设置排放汇集管;-货油舱区域的压载水或污油水的排放入海管路,应通至开敞甲板或通至最深压载状态水线以上的舷侧;-对于设有专用压载舱或原油洗舱系统的油船,其管路布置应使得货油管和货油泵的排出物能被排至货油舱或污油水舱或排至岸上,若需排至岸上的,还应设有一条专门的小直径管路,连接于货油汇集管阀门的向舷外的一侧。-对于现有油船,如果在水线以下排放货油舱区域的污压载水或污油水,则应设有控制舷外排放的分流系统,经一条固定装置的管路通至上甲板或易于接近的位置以便目视观察。--货油舱尺度限制和布置为尽可能减少船舶因碰撞或搁浅造成船侧或船底损坏而造成的油泄漏,规定了假定的油流出量,并据此限定了货油舱的容积和货油舱长度。防止油类污染规则防止油类污染规则(1)双壳体和/或双层底保护(新油船) 5000载重吨及以上,要求双壳双底; 5000载重吨以下600载重吨及以上,仅设双层底,但舱容不超过700m 3 。(2)中高甲板结构(静压平衡装载) 可免设双层底,但仍应满足边舱保护要求●防止海损事故(碰撞、搁浅等)对船舶结构的要求防止油类污染规则防止油类污染规则(3)现有油船的双壳双底要求13G条的历次修正情况:MEPC.52(32)-新增13G条,适用范围:≥20000DWT原油油船,以及≥30000DWT成品油船;MEPC.78(43)-99年修正案,适用范围:≥20000DWT原油、燃油、重柴油、润滑油(持久性油类)油船,以及≥30000DWT非持久性油类油船;MEPC.95(46)-2001年修正案,适用范围:≥5000DWT的所有单壳油船,进一步划分第1类、第2类、第3类油轮,制定详细淘汰时间表;MEPC…(50)-正在讨论制定中的13G修正案,适用范围同MEPC.95(46)通过的修正案,但油轮淘汰时间进一步提前。2015*,在1989年或以后交船的2014*,在1988年交船的2013*,在1987年交船的2012*,在1986年交船的2011*,在1985年交船的2010*,在1984年或以后交船的2010*,在1984年交船的2009*,在1983年交船的 2009,在1983年交船的2008*,在1982年交船的2008,在1982年交船的2007*,在1980年和1981年交船的 2007,在1980年和1981年交船的2006*,在1978年和1979年交船的 2006,在1978年和1979年交船的 2005,在1977年4月【】以后但在 1978年1月1日前交船的 2005,在1976年和1977年交船的 2004,在1974年和1975年交船的 2005年4月【】,在1977年4月【】或以前交船的 2003,在1973年或以前交船的第2类 2007 * ,在1981年或以后交船的 2006 * ,在1978年、1979年和1980年交船的 2005,在1982年4月【】以后交船的 2005 * ,在1976年和1977年交船的 2004,在1974年和1975年交船的2005年4月【】,在1982年4月【】或以前交船的2003,在1973年或以前交船的第1类年份年份油船类型建议修正案文本(MEPC49)当前文本2013,在1987年交
本文标题: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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