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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内容摘要】:网络时代的到来使人类的思想得到了空前的解放和交融,新闻产业的繁荣让世界变得日益民主。但另一方面,随着人们生活空间的日益透明化,公众人物的私生活也越来越受到令人不安的威胁,公众人物的隐私频繁地充斥着网络、媒体。然而,由于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越来越多的公众人物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过程中遭遇到不同程度的尴尬。本文主要论述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内涵、特殊性及保护的现状等,并提出完善法律保护的相关建议。Thearrivalofnetworktimesgiveshumanthoughtunprecedentedliberationandblend,theprosperityofnewsindustrylettheworldbecomemoredemocratic.Butontheotherhand,aspeoplelivingspaceisbecomingmoreandmoretransparent,theprivatelivesofpublicfiguresalsomoreandmorethreatenedbydisturbing,theprivacyofpublicfigureshavefrequentlyfilledwithnetworkandmedia.However,duetoaboutpublicfiguresprivacyprotectionlawsandregulationsisnotperfect,moreandmorepublicfiguresintheprocessofsafeguardingthe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oftheirencounterdifferentlevelsofembarrassment.Thispapermainlydiscussestheconnotationoftheprivacyofpublicfigures,particularityandprotectionstatus,etc.,andputsforward-2-relatedSuggestionstoperfectthelegalprotection.【关键词】:隐私权、公众人物、知情权、法律保护Privacy、publicfigures、righttoknow、legalprotection引言:“人肉搜索”、“艳照门”、“绯闻”、“隐婚”、“狗仔队”等等这些词语在当下让人再熟悉不过了,它们与公众人物有着密切的联系。公众人物的行为活动,一般都与社会公共生活密切相关,并且构成了社会公共生活的一部分。公众自然在心理上会产生知情的渴望,希望关注和了解这些公众人物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其私生活。在人们密切关注和各家传媒密集报道下,他们的隐私得到曝光的概率明显高于普通人。“窥探”公众人物的隐私,充分满足了大众的好奇心,让名人的生活成为公众茶余饭后的谈资。但是这是否侵犯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又该如何保障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本文将逐步展开讨论。1.公众人物隐私权概述1.1隐私权的含义当夏娃、亚当受蛇的诱惑,偷吃了伊甸园中知善恶树上的果子,“二人的眼立即开了,发觉自己赤身露体,遂用无花果树叶,编了个裙子围身”,于是人类有了隐私意识。这是基督教关于人类隐私发端的描述。“隐私”一词在英语中为“Privacy”,隐私又被称为生活秘密。隐私权概念的首次出现在1890年,美国哈佛大学的两位法学家路易•布-3-兰蒂斯(LouisD.Brandeis)和萨莫尔••沃伦(SamuelD.Warren)为了驳斥《波士顿报》对于沃伦家庭私事的大肆报道而共同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论隐私权》的文章,并在该文中使用了“隐私权”一词。文中指出:现代化的企业和发明创造通过侵犯个人隐私,使其处于精神上的伤痛之中,远甚于单纯的肉体伤害可能造成的伤痛折磨。1但是关于什么是隐私权,至今尚无定论,依据布兰蒂斯和沃伦的定义,隐私权是一种“独处的权力”(righttobealone)。2美国威廉•荷尔在新闻法中认为:隐私权可以定义为每个人要求他的私人事务为得到他的同意前,不得公之于众的自然权利。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隐私权是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3在日本,隐私权被称为“私生活”或者私生活的权利,有的学者将其定义为“控制自己情报流传的权利”;(《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719页)《新版新法律学辞典》则认为私生活是“保护免遭他人侵犯的私生活和私事”4在中国,民法学家张新宝先生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5王利明先生则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1徐爱国组织编译:《哈佛法律评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页2陈龙江:《人格权标志上经济利益的民法保护学说考察与理论探讨》,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91页3《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719页4【日】我妻荣编:《新版新法律学辞典》,董璠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842页5张新宝:“隐私权研究”,载《法学研究》1990年第3期-4-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1杨立新教授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对其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等私生活安宁权益自主进行支配和控制,不得他人侵扰的具体人格权,2杨立新教授认为,这一定义较为综合、全面,准确描述了隐私权的内涵。1.2公众人物的界定“公众人物”(Publicfigure)一词来源于一起在美国新闻史上里程碑性的案例——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该案法官威廉·布伦南认为沙利文作为警长,社会地位特殊,媒体对其进行批评不构成诽谤。并在该案中首次提出了“公共官员”(Publicofficial)的概念,以及确立了“真实恶意”(Actualmalice)原则。3三年后,在“足球教练诉退伍军人案”中,法院提出了公众人物的概念,首席大法官沃伦认为:“公众人物是指其在关系到公共问题和公共事件的观点与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常常与政府官员对于相同问题和事件的态度和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相当。”在西方,“公众人物”(PublicFigure)已成为一个专门的术语,指一定范围内广为人知的、与社会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社会人物。根据学者史宾赛的解释,公众人物包括政府官员、公职候选人、发明家、作家、运动员、艺术表演家、罪犯、被控诉的人以及其他易受注意的人物。1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87页2杨立新:《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99页-5-在我国,公众人物又称社会知名人士,始见于2002年“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时报》案”,指的是特因其特殊才能、成就、经历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为公众熟知,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社会人物,包括党政高级官员、著名科学家、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著名企业家、社会活动家、劳动模范以及其他公众人物。他们的表现或与公共利益具有重大的关系,或为大众关心的焦点,因而应对公众的评论有所容忍。因此,笔者认为,随着网络普及率增加,微博、BBS论坛等应用的推广,网络上“被关注”的普通人也应属于公众人物。一般情况下,公众人物分为两种,自愿性公众人物和非自愿型公众人物。1自愿性公众人物是指在主观上追求或放任自己成为公众人物并在客观上成为公众人物的人。例如体育明星、影视明星、高级官员等人物,在主观上具有希望或放任自己被一般社会公众所熟知,在客观上已经为公众熟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非自愿性公众人物,是指往往没有追求或放任出名或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结果的主观意图,而是由于具有新闻价值的重大事件的发生,经过新闻媒介的传播而成为公众熟知的与这件事件有联系或牵连的人,例如重大刑事案件的罪犯、受媒体关注的贫困儿童。非自愿公众人物还可以具体划分为附属性公众人物、偶然性公众人物和转化性公众人物。1.3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殊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隐私私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第100页-6-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候,个人的隐私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而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1所以说,公众人物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其隐私权除了具备一般公民隐私权具有的特点外,还有自己鲜明的特征。1.31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殊性公众兴趣性。大部分的人都具有一颗好奇心,有主动求知的愿望。公众人物因具有特殊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其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能够引起社会各阶层人们的广泛兴趣。特别是政治家、各类明星的私生活部分更是公众的兴趣。高官的婚外情、明星的恋情一经媒体曝光,便会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公众强大的舆论。这也是为什么人们对于公众人物“背后”的关注度往往高于他们的“表面”。正如去年的“药家鑫案”2、今年的“安徽少女被毁容案”3等等类似的案件,人们将许多的关注度都放到了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上去,甚至超过了对于案件的关注度。与公共利益的相关性。由于公众人物具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所以公众人物的工作、生活、言行举止不仅为公众所关注,而且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甚至构成了公共利益的重要内容,他们的私生活也常常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影响,特别是政治家这类与公权力紧密相关的公众人物与社会公共利益更为密切相关。这个特性使得人们不仅要时刻关注公众人物“阳光化”的言行,还要1陈力丹:《马克思恩格斯的“隐私权”观念》,载《新闻法通讯》,1986(1)2凤凰网凤凰网监督他们的私生活。比如,公众常常会很关注某些官员的生活作风、子女是否“特殊化”等等。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公众监督官员廉洁奉公、正确行使国家权力的重大问题。法律保护的限制性。有权利就有义务,有权力就有限制。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拥有更多的权力和地位,在权利的行使上同样受到限制,在隐私权方面享有的法律保护范围就要比普通公民小。这也是其获得成功所付出代价的一部分,当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的天平就要向公共利益倾斜。1.32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处于一种“博弈”的状态。与公众知情权、舆论监督权的冲突是公众人物隐私权最为突出的特点。一方面,公众人物要最大限度保护其隐私权,维护个人信息秘密和个人生活的安宁。另一方面,公民的知情权使得高中级官员的学历、出身、个人品德、财产状况、廉政状况、家庭成员状况以及各类明星、社会知名人士的生活、言行等都有可能成为公众知晓的内容。知情权(TheRighttoKnow)是一项较隐私权更晚提出的权利,指公民享有的对社会发生的感兴趣的事情及其发生、发展、变化予以了解和知悉的权利。1“知情权”概念最早是由美国一位著名的新闻记者肯特·库伯(KentCopper)在1954年1月的一次演讲中提出的。其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该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获悉1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694页-8-政务信息的权利。1《世界人权宣言》确认:人人有权享有通过任何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通常知情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公众知情权,即社会大众了解国家机密的活动、国家官吏和公众人物的个人情况以及社会事件内容的权利;另一类是个人知情权,即公民个人了解虽为他人所有但涉及自己利益的他人情况、资料的权利。隐私权是要不为人知,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有权支配、维护和隐瞒自己的个人信息和私
本文标题: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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