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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本科教学课件有害生物绿色治理【植物病害部分】第一章植物病害绿色防治的原理与方法第一节绪论一、植物病害的种类植物病害,按照引起病害的病因是否具有传染性,分为两大类:侵染性病害和非侵染性病害。由于植物的侵染性病害,对农业生产的危害大,而且可以人为控制。主要介绍植物侵染性病害,侵染性病害分为的五大类病害,即真菌病害、细菌病害、病毒病害、线虫病害和寄生性植物病害。二、植物病害绿色防治技术的历史和现状自古以来,人们为了从植物上获取食物等生活必需品,而不得不或多或少地为植物提供必要的“服务”,其中最主要的措施之一就是设法驱除侵扰植物的有害生物,如病害、虫(螨)害、草害、鼠害等。从有害生物防治的历史、认识水平、防治水平来分析,有害生物防治经历了三个阶段,即早期朴素综合防治阶段、近代集约化化学防治阶段和现代有害生物综合治理。有害生物综合治理阶段:早期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的主要内容在于使用各种防治措施,并有简单的协调。而在20世纪60年代末期提出的有害生物综合治理思想,是建立在生态学基础上的,并具有了系统思想。1967年,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在罗马召开的“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ntegratedPestControl)专家讨论会上,提出了“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ntegratedPestManagement,IPM)的概念:“有害生物综合治理是依据有害生物的种群动态与其环境间的关系的一种管理系统,尽可能协调运用适当的技术与方法,使有害生物种群保持在经济危害水平以下”。许多防治措施都有其科学背景,而不是经验性的。如强调从生态系整体出发和自然因素的控制作用,明确防治目的是把有害生物控制在经济受害水平之下,而不是彻底消灭。在国内,1975年春季农林部召开了:“全国植物保护工作会议”,确定“预防为主,综合防治”为我国植保方针,并作了如下解释:“把防治作为植保工作的指导思想,在综合防治中,要以农业防治为基础,因地制宜地合理应用化学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措施,达到经济、安全、有效地控制病虫害的目的”。从内容上看,国内提出的“综合防治”与国外流行的“有害生物综合治理”的基本含义是一致的。都包含了生态学、经济学、环境保护学三个基本观点。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实践表明,应用IPM观点防治植物病虫害取得了很大的成效。IPM主要贯彻三个观点:经济观点、生态观点和环保观点,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济观点着重在贯彻“经济阈值”。生态观点是设计防治措施要考虑特定的农田生态系统生物群落的平衡。环保概念是使用环境安全的生物农药和低毒化学农药。第二节植物病害绿色防治原理与途径本节的主要内容有:1植物病害绿色防治的概念2植物检疫3植物病害的物理防治4植物病害的生物防治1植物病害绿色防治的概念在综合防治中,要以农业防治为基础,因地制宜地合理应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化学防治等措施,达到经济、安全、有效地控制病虫害的目的。即依据有害生物的种群动态与其环境间的关系的一种管理系统,尽可能协调运用适当的技术与方法,使有害生物种群保持在经济危害水平以下。2.植物检疫是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的手段,防止危险性植物病、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人为传播,保障农林业的安全,促进贸易发展的措施。植物检疫是一项传统的植物保护措施,但又不同于其他的病虫防治措施。3.植物病害的物理防治:是利用简单工具和各种物理因素,如光、热、电、温度、湿度和放射能、声波等防治病虫害的措施。包括最原始、最简单的徒手捕杀或清除,以及近代物理最新成就的运用,可算作古老而又年轻的一类防治手段。人工捕杀和清除病株、病部及使用简单工具诱杀、设障碍防除虽有费劳力、效率低、不易彻底等缺点,但在目前尚无更好防治办法的情况下,仍不失为较好的急救措施。徒手法常归在栽培防治内。也常用人为升高或降低温、湿度,是指超出病虫害的适应范围,如晒种、温汤浸种或高温处理竹木及其制品等。4.植物病害的生物防治植物病害生物防治是指利用天然的或改造过的生物体,基因产物来降低有害生物的破坏作用,并有利于植物的生长发育,提高产量。生物防治(biologicalcontrol)利用有益微生物杀灭或压低病原生物数量以控制植物病害发生、发展的一类措施。又称“以菌治菌”。它利用了生物物种间的相互关系,以一种或一类生物抑制另一种或另一类生物。它的最大优点是不污污环境,是农药等非生物防治病虫害方法所不能比的。第二章植物病害的检疫1.植物检疫的概念2.植物病害检疫的任务和内容;3.植物病害检疫对象的确定和疫区、保护区的划分;4.植物病害检疫的实施方法:(1)制定法规;(2)确定检疫对象名单;(3)检疫检验;(4)检疫处理。1.植物检疫的概念植物检疫(plantquarantine)是保护农业、林业和畜牧业的重要措施。为保证农、林、牧业的安全生产,防止危险性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经人为传播而在地区间或国际间扩散蔓延,许多国家都设立有检疫机构从事专门动植物检疫工作,同时也有一套相应的法规措施。部分植物病、虫、杂草等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扩散传播是通过人的活动实现的,历史上有过多起因引种或贸易而引起植物病、虫、杂草扩散的例子。我国随着开放政策的实施,商品交流日益频繁,对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检疫就更显重要。植物保护工作包括预防或杜绝、铲除、免疫、保护和治疗等五个方面。植物检疫是植物保护领域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其内容涉及植物保护中的预防、杜绝或铲除的各个方面,也是最有效、最经济、最值得提倡的一个方面,有时甚至是某一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计划中唯一一项具体措施。但植物检疫具有的特点却不同于植物保护通常采用的化学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和农业防治等措施。其特点是从宏观整体上预防一切有害生物的传入、定殖与扩展。由于它具有法律强制性,在国际文献上常把“法规防治”、“行政措施防治”作为它的同义词。中国的植物检疫始于20世纪30年代。一、植物检疫及其在植物保护中的地位实行植物检疫是植物保护工作的第一道防线,也是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植保方针的关键措施。植保工作所保护的主要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农、林、果、菜、油料、纤维、糖、花卉、药用植物和牧草等植物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以满足人们生活的需要。然而植物的种类在地球上的分布是不均匀的,因此地区间的引种由来已久,一些本来局部地区分布的病原和害虫也伴随种子和苗木由甲地扩散到乙地,有些甚至是毁灭性的灾害。例如烟草霜霉病在本世纪初由澳大利亚开始传人美国、加拿大,后来又传到欧洲,都曾严重威胁烟草生产。棉花枯萎病和黄萎病、榆树枯萎病等都是洲际引种或其产品贸易的同时把病害扩散的例子。害虫随种苗及产品扩大疫区的例子也不在少数。所以植物检疫要贯彻制止人为传播病、虫、草害法规的行为准则和技术措施。马铃薯块茎蛾,原产于南美山区,后随着薯块传到北美和欧、亚、非及大洋洲的50多个国家,一度威胁马铃薯的生产。所以植物检疫要贯彻制止人为传播病、虫、草害法规的行为准则和技术措施。当然,并非一切传人新区的病、虫、草害都一定蔓延成灾。成灾需要满足以下的基本条件:首先是要有可寄生或取食的植物,尤其是对于寄主范围窄的病、虫等有害生物;其次是适于其存活和生长繁殖的气象条件,特别是冬季;最后是病原菌的有效个体数量,数量太少也很难立足。例如棉花的枯萎病和黄萎病,1934年在江苏省南通发现,主要是引种美国陆地棉品种而来,最初只在少数地区的棉种场发生,到60年代初因放松种子管理而在全国迅速蔓延起来。种苗以外的途径也有可能引进有害生物,例如荷兰榆树枯萎病传人美国等地,是通过潜在木材内的带菌欧洲榆小蠹而传染开的,而当时木材又不属检疫之列。新中国成立以前,我国也曾因检疫机构不健全,以及海关权由外国人掌握等原因传人有害生物,其中较重要的病、虫各有7—8种之多:例如水稻白叶枯病,稻粒黑粉病和恶菌病,棉花枯萎、黄萎病和红铃虫,马铃薯环腐病及块茎蛾,甘薯黑斑病和甘薯小象甲,还有蚕豆象、苹果绵蚜、葡萄根瘤蚜和柑桔吹绵蚧等。其中有详细记录的病、虫例子很少,但多数与引种有关。这些事实说明、植物检疫工作不仅与植物保护关系十分密切,而且也很重要,因为实行准确无误的检疫,还必需具有相应的植物病理学和昆虫学知识以及有关技术。二、植物检疫工作的范围、基本原理和方法植物检疫工作的范围植物检疫工作的特点具有预见性、法制性、技术性和地区性。做到预见性非常重要,特别是对于有关的信息资料的搜集和掌握,及时了解疫情动向,做到防患于未然。因而从事植检的人员要经常分析判断并提出应列入植检对象的名单。我国直到20世纪80年代才由国务院正式颁布对内对外两个植检条例,结束了《暂行草案》的历史。尽管如此,按各国惯例,经常改变植检名单的事也是有的。预见性还应体现在执法过程中,例如在我国青岛曾查出从马里进口的花生中还有谷斑皮蠹,在北京口岸曾查出进口麦种中有印度腥黑粉菌。这两者当时虽然均末列入对外检疫名单,由于其危险性大,故采取了果断处理。法制性是关于植检工作能有效而顺利开展的法律保证,其具体法规将在后面介绍,它可以通过对人的约束而达到防止害物传播扩散的目的。谈到技术性,植物检疫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它需要有扎实的植物保护理论基础知识,同时也要具有过硬的操作技术。为了做到快速、准确、彻底查清一批批到达的待检植物或产品中的疫情,有必要培训一批熟练的病、虫、草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并随着工作量的增加以及对检疫技术的要求,还要不断学习应用新的技术和手段。植物检疫工作通常按地区划分,大至一国,小到一县均可有自己的检疫工作。可是作物布局和有害生物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无视这种人为划分。因此,联合国粮农组织曾帮助在全世界建立了九个区域性植保组织,然而中国还不是这些组织的成员。在大区之内还可以分不同等级,一个较大国家之下可分地区、省乃至较小的县、市。并根据需要设立植保植检机构,所配备的工作人员必须掌握相应技术,特别是有种苗进出口单位。由于检疫性有害生物多属于破坏性强、蔓延快,并可经多种途径传播,因此,必须建立权威性法规,方可有效限制其扩散,而且需要有地区间和国际间的合作。检疫法规带有很强的科学性,它必须建立在大量细致的害物情报搜集,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之上。一些先进国家早已采用电脑来储存和处理检疫情报并建有信息库,效率提高许多。我国植检法规还在完善中,因为尚未加入区域性植检组织,在内外检疫的沟通上还存在问题,尚待提高。关于确立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据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凡是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并能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植物病、虫、杂草及其它有害生物,应定为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对象。所说的局部地区发生,是从全国角度提的,可能在某个省(区)已经发生,为防止传播仍定为国家级检疫对象。至于随同植物和产品的传播现已扩大到包装物和运载工具。确定植物检疫对象的依据主要是:分布,主要寄主植物种类,害物生存耐力,以及害物发生地的植物运出频率等。各国根据具体条件而制定的名单和标准多有所不同。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已先后几次提出对内对外植检名单,其中内检方面包括稻、麦、棉、甘薯、马铃薯、苹果、葡萄、柑桔等8种作物的16种病虫草害。总的趋势是,内检名单在减少,外检名单在增加,特别是增加了6种植物病毒。此外,对于一些容易产生变异的真菌病害,虽然在我国不曾蔓延成灾,但为了防止新致病小种出现,故仍将其列为外检对象,例如栗疫病菌,在欧美均属危险性病害,而亚洲栗树则比较抗病;总之,一般检疫性有害生物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体型小,难发现,有的要经显微及电镜技术,乃至隔离种植才得查出;二是危险性大,繁殖力强,容易在短期内建立起种群;三是抗逆性强,可以较长时期保持活力,难以防除。不过,一切有害生物也都有其薄弱的方面。例如它们能危害的植物种类有限,在没有特定寄主的情况下就难于存活和发展,所以掌握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栽培和野生寄主是十分重要的;其次这些有害生物大多危害特定部位。如棉花根腐病(多梗瘤孢菌),寄主也很多,但只侵害地下部分,属土壤传播,控制土
本文标题:有害生物绿色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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