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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学习《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站段:《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总公司领导已签发,目前在印文中,自3月1日起施行。先把电子版发给大家学习,近期会组织宣贯会。铁道出版社也要印刷,请将征订数量通过FTP报丁厚明/危规征订数量文件夹。专业运输部2013年2月26日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的合资铁路公司可参照执行。国际联运国内段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定。军事运输另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除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铁路监管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铁路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定。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办理运输。第四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依法加强管理,促进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第五条在铁路运输中,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第六条根据《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和《危险货3物品名表》(GB12268),结合铁路运输实际情况,铁路运输危险货物按其主要危险性和运输要求划分类项如下:第1类爆炸品。第1.1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2项有迸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3项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迸射危险或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4项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5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质;第1.6项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品。第2类气体。第2.1项易燃气体;第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第2.3项毒性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3.1项一级易燃液体;第3.2项二级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4.1项易燃固体;第4.2项易于自燃的物质;第4.3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第5.1项氧化性物质;4第5.2项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第6.1项毒性物质;第6.2项感染性物质。第7类放射性物质(物品)。第8类腐蚀性物质。第8.1项酸性腐蚀性物质;第8.2项碱性腐蚀性物质;第8.3项其他腐蚀性物质。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第9.1项危害环境的物质;第9.2项高温物质;第9.3项经过基因修改的微生物或组织,不属感染性物质,但可以非正常地天然繁殖结果的方式改变动物、植物或微生物物质。具体品名在《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以下简称《品名表》)中予以公布。未列入《品名表》中的危险货物品名,由总公司确定并公布。不属于上述9类危险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易引起燃烧、需采取防火措施的货物,属易燃普通货物(见《易燃普通货物品名表》,附件9)。第七条危险货物仅办理整车和集装箱运输。第八条总公司货运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国家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工作。铁路局是管内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落实领导负责制、专业负责制、岗位负责制、逐级负责制,确5保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第九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建立健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和信息网络,完善预警预防应急措施,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有效处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和社会负面影响。第十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加强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危险货物运输人员的技术管理水平和技术业务素质,保证危险货物运输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稳定。第十一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积极推进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现代科技手段的开发和应用,充分运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危险货物运输源头控制、过程控制、在途控制、综合管理和风险控制。第十二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例会制度,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不断提高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水平。应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危险货物运输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教训未吸取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吸取教训,防微杜渐。第十三条各铁路局应落实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等相关规定,健全有关机制,保证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监测设备、货车消毒和洗刷除污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及防护用品的配置、运用、维护、检修以及应急演练、安全评价、安全培6训等需要。第二章办理限制管理第十四条危险货物办理站(以下简称办理站)是站内或接轨的专用线办理危险货物发送(含换装,下同)、到达业务的车站。按类型分为三种:(一)站内办理站:仅在站内办理危险货物业务的车站。(二)专用线接轨站:仅在接轨的专用线办理危险货物业务的车站。(三)兼办站:在站内和接轨的专用线均办理危险货物业务的车站。第十五条办理站除应执行铁路货场、专用线一般规定外,还应符合《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等相关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安全作业、安全培训和应急处置等要求。第十六条青藏线格拉段等海拔超过3000米的高原铁路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装运车辆符合高原铁路运输的相关规定。(二)办理站、托运人根据高原铁路运输危险货物的具体品名,制定专项事故应急预案和环保应急处理预案。(三)所有有人值守的车站均应配备危险货物运输应急救援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四)运输需要押运的危险货物时,应配备适应高原缺氧环境、符合环保要求的押运车辆。押运人员应接受高原体检和健康教育,合7格后方可执行押运任务。押运时应配备必要的药品和应急备品。(五)运输气体、放射性物质(物品)、危害环境的物质、高温物质等性质特殊的危险货物时,由总公司组织进行试验论证研究,确定安全运输条件。第十七条铁路轮渡不办理危险货物运输。遇特殊需求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铁路局应根据危险货物运输需求和铁路运力资源配置等情况,对办理站统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第十九条与国铁接轨的危险货物专用线新建、改扩建时,应符合《铁路专用线与国家铁路接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站内办理站、兼办站以及与国铁接轨的危险货物专用线新建、改扩建时,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2005)等规定,由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站内办理站、兼办站和与国铁接轨的危险货物专用线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危险货物储存安全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安全评价报告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等相关规定。有关单位应落实安全评8价报告中的整改方案,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条铁路局应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确认批准管内办理站危险货物办理限制(以下简称办理限制),并报总公司运输局公布。新增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物品)和气体类危险货物办理限制时,由铁路局确认后将安全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报总公司运输局批准公布。站内办理时,办理限制包括办理站名称,发送、到达品名及相应的装运方式。接轨的专用线办理时,办理限制包括接轨站、专用线名称,发送、到达品名及相应的装运方式;专用线共用时,还应包括共用单位名称,发送、到达品名及相应的装运方式等。第二十一条铁路局确认办理限制前,应组织对危险货物办理条件进行安全评估,并形成安全评估报告或安全评估意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批准。铁路局应制定相关评估办法。安全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危险货物储运库房、装卸站台、堆场、雨棚等专用设施以及装卸机具、设备是否与所办理危险货物的品类和运量相适应。(二)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距离、消防、防雷、防静电、计量、安全检测、防护、储存、装卸、载运工具、污水(污物)处理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线接轨方式、线路作业条件等铁路运输安全基本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定。(三)管理人员、货运作业人员、装卸作业人员、运输经办人员和押运人员等是否经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知识培训合格,是否熟悉本岗位的相关危险货物知识,是否掌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9(四)是否建立健全危险货物受理、承运、装卸、储存保管、消防、劳动安全防护等安全作业及管理制度。(五)是否制定完善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是否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第二十二条危险货物专用线和共用单位名称变更的,铁路局应查验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等企业名称变更的有关证明。第二十三条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办理危险货物直通运输前,应与铁路局签订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在专用线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产权单位应与办理站(货运中心)签订专用线运输协议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危险货物运输需要共用专用线时,应由产权单位、共用单位、办理站(货运中心)签订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每年签订一次。首次签订协议应在办理限制公布之后、正式运输前进行;办理限制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在办理限制公布之后、运输实施前重新签订协议。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有效期到期前1个月,办理站(货运中心)应通知相关单位按规定签订新协议。逾期未签订新协议的单位,由办理站(货运中心)、铁路局逐级上报总公司运输局在办理限制中取消。第二十四条办理站需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基础管理信息化档案目录》(附件10)的内容要求,结合本站危险货物运输办理情况,建立信息化档案并实行分类管理。铁路局应把信息化档案管理纳入安10全管理检查考核内容。第三章业务办理第二十五条禁止运输国家禁止生产的危险物品。禁止运输过度敏感或能自发反应而引起危险的物品。如:叠氮铵、无水雷汞、高氯酸(72%)、高锰酸铵、4-亚硝基苯酚等。对易发生爆炸性分解反应或需控温运输等危险性大的货物,应由总公司组织研究确定运输条件。如:乙酰过氧化磺酰环己烷、过氧重碳酸二仲丁酯等。凡性质不稳定或由于聚合、分解在运输中能引起剧烈反应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采用加入稳定剂或抑制剂等方法,保证运输安全。如:乙烯基甲醚、乙酰乙烯酮、丙烯醛、丙烯酸、醋酸乙烯、甲基丙烯酸甲酯等,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内填写“已加入稳定剂或抑制剂”字样。第二十六条《品名表》“特殊规定”栏规定符合按普通货物运输条件的,可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运输时,经铁路局批准后可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发运。托运人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铁危编号),可按普通货物运输”,其包装、标志应符合本规定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相应规定。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的危险货物,限使用棚车装运。符合本规定第八十六条要求的,可使用集装箱装运,但应符合《品名表》“特殊规定”栏的特殊规定。第二十七条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如实表明收货人名称、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等,不得匿报、谎报品名、性质、重量,11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第二十八条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在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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