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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航空运输培训感染性物质主要内容一、相关法律法规二、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的定义、分类与识别三、感染性物质的包装四、包装说明五、标记与标签六、文件七、操作一、相关法律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程序•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一、相关法律法规•(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二)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第十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第十一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三)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运输病原微生物样本的,由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除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取得批准外,还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运输高致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第十二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第十三条需要通过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承运单位应当凭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文件予以运输。•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工作。•《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本规定进行运输管理。•第四条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运输。•第五条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第六条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一)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四)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六)其它有关资料。•第七条接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三)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第八条在固定的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多次运输相同品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可以申请多次运输。多次运输的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后需要继续运输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第九条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提交运输出发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上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容器或包装材料应当达到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包装说明PI602)规定的A类包装标准,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温、耐高压的要求,并应当印有卫生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签、标识、运输登记表、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第十三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有专人护送,护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申请单位应当对护送人员进行相关的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并在护送过程中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第十四条申请单位应当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发的《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到民航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通过民航运输的,托运人应当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和国际民航组织文件《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的要求,正确进行分类、包装、加标记、贴标签并提交正确填写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交由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航空承运人和机场实施运输。如需由未经批准的航空承运人和机场实施运输的,应当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在运输之前的包装以及送达后包装的开启,应当在符合生物安全规定的场所中进行。•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仔细检查容器和包装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所有容器和包装的标签以及标本登记表是否完整无误,容器放置方向是否正确。•第十六条在运输结束后,申请单位应当将运输情况向原批准部门书面报告。•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出入境,按照卫生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管理卫生检疫的通知》进行管理。二、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的定义、分类与识别二、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的定义、分类与识别•(一)定义•(二)分类•(三)识别•(四)豁免•(五)特殊规定(一)定义•《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简称TI或《技术细则》)•由国际民航组织(leAD)出版发行的芝加哥公约附件18之下关于危险物品航空运输的法律性文件。•《危险品规则》(简称DGR)•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根据《技术细则》内容编写的操作性文件。本补充材料中称为本规则。•DGR即《危险品规则》。DGR3.6.2即《危险品规则》第3.6.2节。•在本规则中:•感染性物质Infectioussubstances•感染性物质指己知含有或有理由认为含有病原体的物质。病原体定义为能造成人类或动物感染疾病的微生物(包括病菌、病毒、立克次体、寄生虫、真菌)和其他因子,如肮病毒。注解:源于植物、动物或细菌的不含任何感染性物质的毒素,或未包含在感染性物质里的毒素应考虑划入6.1项,并定为UN3172。•生物制品--Biologicalproducts•生物制品是指来源于活生物体的制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生产和销售,可能需要特殊执照要求,用于人类和动物疾病预防、治疗或诊断,或为了开发、实验或相关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完成或未完成制品,例如疫苗。•培养物Cultures•培养物是指为有意繁殖病原体而进行的操作过程的结果。该定义不包括DGR3.6.2.1.4中定义的病患标本。•病患标本patientspecimens(DGR3.6.2.1.4)•为了研究、诊断、调查活动、治疗和疾病预防等目的,直接从人或动物体采集的,包括但不限于排泄物、分泌物、血液和血液成分、组织和组织液拭子,以及身体部位〈器官〉等。•医疗或临床废弃物medicalorclinicalwastes•指来源于人或动物医疗或生物研究的废弃物.(二)分类•感染性物质分为以下几类•A类CategoryA•以某种形式运输的感染性物质,当与之发生接触时,能够导致健康人或动物永久性的残疾、构成生命威胁或致死疾病。DGR中表3.6.D列出了符合该标准的代表性物质。•B类CategoryB•不符合A类标准的感染性物质。B类感染性物质必须划为UN3373。危险物品分类简表类别或项别危险性描述1爆炸品2气体(易燃气体、不易燃无毒害气体、毒性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自然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6毒害品和感染性物质6.1毒害品6.2感染性物质7放射性物品8腐蚀品9杂项危险物品(三)识别•感染性物质的识别•感染性物质必须划为6.2项的相应条目:•UN2814InfectiousSubstances,affectinghumans•(对人或对人和动物都具感染性)•UN2900InfectiousSubstances,affectinganimals•(仅对动物具感染性)•UN3291Biomedicalwaste.n.o.s.生物医学废弃物•UN3291Regulatedmedicalwaste,n.o.s.管制医疗废弃物•UN3291Med
本文标题:危险物品航空运输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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