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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为了进一步构建本市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提升本市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治理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力支撑上海科创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现就本市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自愿、公正、及时、便民”原则,形成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中心为平台,司法行政、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等政府职能部门以及人民法院大力支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探索建立便捷、公正、高效的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知识产权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二、职责分工(一)部门职责司法行政部门:牵头规范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员的选聘;参与构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机制;推进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对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开展人民调解业务培训工作。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规范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配合做好人民调解员选聘工作;构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机制,组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库;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告知机制,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途径化解知识产权纠纷;完善行政调解程序对人民调解协议的认可机制;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业务培训。财政部门: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相关机构和人员提供经费保障。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做好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二)协作配合司法行政部门、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依托市区两级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加强相互间的沟通协作,定期对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进行分析研判,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加强业务指导,不断提升全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与水平。三、工作机制(一)建立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各区建立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加强对本辖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向司法行政部门、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报告本辖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并提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建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本辖区知识产权工作情况,在行业协会、服务机构、园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设置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具体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三)建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应由具有知识产权领域相关工作资质、工作背景等人员组成。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一般应配置2名以上专职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员。(四)设置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秘书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调解秘书岗位,根据需要配备1-2名调解秘书,负责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调解秘书的主要职责是:登记、受理纠纷,选派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安排调解场所,参与调解并记录调解过程,制定人民调解协议书,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回访等。(五)建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机制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组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库,专家咨询库应选聘涉及专利、商标、版权等领域的知识产权实务人才,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智力支撑,提高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性、权威性。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制定专家咨询工作流程。专家咨询遵循回避原则。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知识产权纠纷,应当启动专家咨询程序。专家咨询出具的咨询意见书可作为调解的参考依据。(六)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积极推动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有效衔接,不断完善知识产权诉讼与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之间的对接机制,建立健全相关的程序制度建设,促进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更加高效,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提供有力支撑。四、规范调解(一)明确受案范围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纠纷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权益纠纷和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根据当事人自愿,纠纷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双方当事人合意选定的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均可受理纠纷。下列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1、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但人民法院委派、委托人民调解的除外;2、当事人已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的;3、当事人已向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起投诉的,但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委托人民调解的除外;4、当事人拒绝调解的;5、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经对该纠纷做出裁判的;6、依法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7、其他不宜由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二)规范调解程序当事人申请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秘书应当填写受理申请登记表,由各方当事人签名确认。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知识产权纠纷,一般由一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若遇重大、疑难案件,调解委员会可安排数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申请,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启动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调解完毕。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1个月,届时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终止调解。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人民调解员应缓解矛盾,并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纠纷。五、经费保障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知识产权纠纷,不向双方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根据调解协议以计件形式发放,纠纷难度系数越大,补贴金额越高。办案补贴参考标准:每成功调解一件纠纷,补贴20元至500元不等;重大纠纷每件补贴1000元。专家咨询费参照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标准执行。人民调解工作的其他经费按《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执行。本意见自2016年12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本文标题:关于本市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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