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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摘要】《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大学生就业在短期内造成一定的冲击,但从长期来看,它的施行将为大学生创造更好的就业环境,能更切实有效地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在新的形势下,社会有关各方应有所动作,合力开创大学生就业的有利局面。【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大学生就业【正文】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内容牵涉到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对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工会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均产生了重大影响,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并有不同的解读。对于即将踏入职场的大学毕业生来说,很多人并不了解新《劳动合同法》,或很少有精力关注新法会对自己的就业产生哪些影响。一、高校毕业生对《劳动合同法》的了解据一位网友进行的“你对《劳动合同法》施行的看法”网络在线调查结果表明,参加调查的114名学生中对新法相当了解的占9.1%;比较了解的占12.7%,不太了解的占69.1%;完全不知道新法施行的占9.1%。认为新法有利于保障大学毕业生权益的占27.1%;认为新法的施行将进一步加剧就业竞争和就业压力的占18.6%;相信该法的实施执行力度的占3.4%,对该法的实施执行力度持观望态度的占50.9%。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学校应该组织学生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和讨论,认清新法施行对大学毕业生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新的保障及约束,以更好地遵守法律,并在必要的时候以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二、《劳动合同法》施行引起的短期震荡《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大学生面临的就业竞争会更大早在2007年8月,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司发布的《上半年社会事业发展情况和下半年政策建议》的工作报告就预计,2007年不能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将超100万人。报告称,2007年全国共有普通高校毕业生495万人,比上年增加82万,增幅达19.9%,已超过2007年新增就业岗位计划的50%以上。虽然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千方百计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但教育部预计2007年不能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将超过100万人,加上以往未就业毕业生,数量更加巨大。2008年毕业500多万人,就业形势严峻,尤其对广州这样的大都市而言,在广州就读的大学生毕业后,80%以上的学生都愿意留在珠三角发展,而《新劳动合同法》的生效,让企业对招聘员工变得非常谨慎。这将对大学生就业产生较大的冲击。一是促使企业放缓招聘大学生。《新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更注重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该法将提高企业的用工成本,因此企业在招聘大学生时会比以前更加谨慎、理性,这会加剧本已比较严峻的大学生就业形势。从目前广州高校对大学生的就业状况统计看,和07同期相比,大学生就业比率有所下降。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不能随便辞退员工,对企业用工的规定也更加严格。一个现实问题就是,用人单位必然要重新考虑到人员成本,提高用人门槛。另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大量出现,使劳动力市场更趋稳固,这必然减少新的求职者进入劳动市场的机会。所以,对于08年的毕业生来说,就业竞争会更加激烈。大学生将来要争取一个好工作就更不容易了,还会增加随便跳槽的难度。而且一些用人单位也不愿意聘请应届毕业生。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从单位辞职提前30天书面告知即可,并仅在两种情况需要交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费用进行过专业技术培训,二是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没有了违约金的限制,企业担心大学毕业生跳槽现象会加剧。即使是非专业性的技术培训,新人的培训成本也是很高的,有很多企业担心,弄不好就会为他人做嫁衣。因此,很多企业转向招聘有一定经验的劳动者,来确保招聘成果。另外,《劳动合同法》1明确规定了有关试用期的条款: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从企业角度看,试用期的缩短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用人的风险。一年以内合同的试用期只有一个月,很难鉴别出毕业生能否真正胜任他的岗位。若考虑将新合同定为三年以上,以保证有3个月的试用期的话,毕业生违约跳槽的可能性也相应增高。这些担心也会造成企业对招聘应届毕业生持观望的态度。三、《劳动合同法》给高校毕业生带来的积极影响《新劳动合同法》也会改变以往一些企业采取的“大量招聘,大量淘汰”的策略,他们对应届毕业生经过试用期内的考察之后,再淘汰掉其中一部分不合格的毕业生,以往有80%到90%的企业都采取这种人才选拔方式,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种方式将被改变。同时,方伟也指出:“从长期来看,《劳动合同法》对于在就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毕业生撑起了一个‘保护伞’,保护着大学生在试用期、保险、服务期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这会使整个就业市场的发展更为规范,也是有利于大学生就业的。”例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将促使企业更主动地与学生签订劳动合同。再如,社会保险条款成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到时,学生不用再追着向单位提“三险一金”要求,因为根据新法,用人单位必须履行义务。另一方面,有专家说,《劳动合同法》短期内可能加剧就业竞争,对大学生就业产生一定压力;但从长远来看,这也成为学生提升素质的驱动力,同时也对高校培养人才、就业指导提出了更高要求。不少高校特别是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己任的高校意识到,要让毕业生更具竞争力,就必须使专业和教学设置与市场的需要更紧密“对接”。高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应更加深入。企业招收应届毕业生的意愿降低,说明高校培养出的人才和企业和社会的需求有偏差,需要企业和学校更好地沟通。企业应在招聘之前更早介入到高校学生培养工作中来,强化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践环节,实现订单式培养。高校应以就业为导向及时调整学科结构、专业结构、人才培养层次和师资队伍,确定招生规模,并根据市场需求和岗位需求来不断地调整、更新课程内容,注重对大学生实践能力、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出符合实际岗位需求、受企业欢迎的毕业生,实现毕业生与企业岗位实际需求的无缝对接。政府机构的行政调控作用应该强化。在企业对招聘大学生持观望态度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应出台相关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招聘大学生,例如对招聘大学生人数占员工一定比例的企业,应给予税收优惠,或对吸收大学生较多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和奖励,鼓励和促进企业接纳大学生。1《劳动合同法》第19条至21条,以及83条
本文标题:浅谈《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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