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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第六章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六章中外合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它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一、中外合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中外合资企业,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特征如下:1、主体:外国合营者(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中国合营者(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2、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按出资比例确定权利、义务3、地位:中国企业法人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2、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功率、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二)设立程序审批——申请——登记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及章程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①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②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美元。③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④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200万美元。1、出资比例: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2、出资方式: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出资。中国合营者可以用场地使用权出资。3、出资期限4、注册资本的转让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5、资本的增加与减少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的增加,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五、组织机构(一)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1、组成——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2、任期——董事的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3、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4、会议表决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二)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1、总经理职权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2、任职资格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3、职权限制(1)竞业禁止——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2)忠实义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某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中有如下规定:第3条甲(中方)、乙(美方)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美国法律,同意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公司的中文名称为中美XX印染公司。第5条甲、乙双方对合资经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13条乙方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0%。第18条:“合营公司设董事会,由二人组成,其中中方委派一名,外商方委派一名。”第20条:“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经2/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第23条:“出席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一半,其通过的决议有效。”第25条:“下列事项需经董事会2/3多数通过:合营公司的中止、解散,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等,其他事项由董事会一半以上通过有效。”第28条本合同从签字起生效,中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之日为企业成立之日。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即告生效。第35条对本合同与其他协议、章程有争议的,以上方共同签署的章程为准。第40条本合营企业若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可自动解散、组织清算。
本文标题:第六章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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