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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第十一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法学部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法学部•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以直接投资的方式参与或直接设立的各类企业的总称。•第一节概述外商投资企业法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法学部•2、特征•(1)企业资本部分或全部属于外国投资者。•(2)企业依据中国法律,住所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法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法学部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1、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原则主权原则运用于经济领域,是指一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都要遵守所在国法律进行经济活动,服从所在国管辖。•2、平等互利、保护外商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3、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外商投资企业法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法学部•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概念•1、概念: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企业。•2、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功能•(1)对外资方•(2)对东道国合营者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法学部•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1、中外双方或多方共同为合营企业的设立人和股东•2、中外合营者在企业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一致•3、合营者承担有限责任•4、企业无股东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5、中方未用场地使用权做出资的,要缴纳场地使用费•6、直接经营产品进出口业务的权利•7、合营期限自定•8、外方出资不低于25%外商投资企业法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法学部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调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及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79年7月1日通过,90年4月4日修改外商投资企业法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法学部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一种股权式企业并非各方出资均分为等额股份,而是各方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行使企业经营管理权•2、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在中国设立,注册地和住所在中国境内。3、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法学部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积极条件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量,节约能源和原材料。2、有利于技术改造,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外商投资企业法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法学部消极条件: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协议、合同、章程显失公平、有损合营一方利益的。外商投资企业法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法学部(二)设立程序•1、申请中国合营者向主管机关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营企业协议: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设立的文件。合营企业合同:指合营各方为设立企业就相关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合同。合营企业章程:按照合同确立的原则,经合营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方法等事项的方法。外商投资企业法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法学部•2、审批,审批机关是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期三个月。•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局审批的情形(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金额内,中国合营者资金来源已落实。(2)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的全国平衡的。3、登记。审批后一个月,企业负责人到所在省级工商局办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法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法学部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一)权力机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公司重大问题•人数为3人以上,名额分配各方协商•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1/3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2/3以上出席•(二)经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若干人•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外商投资企业法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法学部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一、资本构成•注册资本+借入资本=投资总额•(一)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投资总额:是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的总和。注册资本: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外商投资企业法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法学部二者比例1、总额300万美元(含)以下,资本为70%以上。2、300万—1000万(含),50%以上,420万美元以下的不低于210万3、1000万—3000万(含),40%以上,1250万以下的不低于500万4、3000万以上的,1/3以上,3600万以下的不低于1200万外商投资企业法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法学部•(二)合营各方出资比例外方不低于25%(三)出资方式,可以货币,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外商投资企业法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法学部•(四)出资期限,合同约定,一次性缴纳的,执照颁发后6个月内缴清。分期的,第一期不低于15%,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一个月的催告期限。•1、注册资本($)50万以下,1年•2、50万—100万1年半•3、100—300万2年•4、300—1000万3年•5、1000万以上审批机关审定•收购国有产权的,3个月,需延长的6个月60%,1年内付清外商投资企业法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法学部•(五)注册资本的变更与转让注册资本不得减少,可增加。如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应由董事会通过决议,报审批机构批准,履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程序,登记向第三人转让,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外商投资企业法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法学部八、合营企业的运营管理•1、经营计划•2、物资购买•3、产品销售•4、财务会计制度•九、合营企业的利润分配•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扣除后的余额,由董事会按注册资本比例进行分配外商投资企业法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法学部十、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解散与清算•(一)合营期限•可约定也可不约定。服务性、土地开发及房地产经营、资源勘探开发、国家规定限制投资的行业应约定。要延长的,期满前6个月申请,审批机关1个月内决定。•(二)解散事由•1、合营期限届满,正常解散。•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营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6、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外商投资企业法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法学部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概念•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法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法学部•2、性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性质上是契约式合营企业。双方合作者的权利与义务主要通过合同予以约定•有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无法人资格的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法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法学部•3、特征•1、投资方有中方和外方•2、合作经营合同是企业成立的基本依据•3、主体资格上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非法人•4、外方可以先行回收投资,期满时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5、管理体制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6、利益的分配和亏损的负担由双方确定外商投资企业法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法学部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概念•广义,调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及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狭义,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修订本)外商投资企业法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法学部二、企业的设立和法律地位•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产品出口或技术先进的生产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法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法学部•㈡合作企业的设立程序•⒈申请。中方向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提出申请•⒉审批。45天决定•⒊登记。30天登记,30天办理税务登记•(三)合同与章程外商投资企业法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法学部(四)合作企业的法律地位1、法人企业不必采用股权式企业体制,可以按照投资额承担责任,也可以约定投资的责任。分为三种情况①各方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②一方投资,另一方不投资,只提供劳务、土地等,不参与企业管理,不参与盈亏,只以合作条件分取固定的收益③一方资本绝对多数,另一方不行使企业管理权,双方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外商投资企业法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法学部•2、非法人企业①双方出资成立合伙性质的企业②中方企业吸收外资,不另外组建经济实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各自的责任由双方确定外商投资企业法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法学部三、企业的出资和组织机构•(一)出资•1、出资方式: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2、出资比例:合作各方出资不必折算成出资比例,这不是双方分享利益分担亏损的根据。但外方不得低于25%。•3、出资期限:可一次交清,也可分期缴纳。•4、资本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法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法学部•(二)组织机构•1、有法人资格的,设立董事会;没法人资格的,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一方为董事长、主任的,他方为副董事长、副主任,人员的比例分配,可按投资比例或由双方协商,三人以上,任期三年。会议每年至少一次,2/3以上出席•2、可以任命或聘任总经理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3、日常管理可以委托一方或第三方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法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法学部四、企业的盈余分配和资产归属•一、盈余分配•由中外双方协商确定,可以按比例分配,也可以不按投资比例。如果投资资产不作价,不记股,只能根据各方的投资条件约定•二、资产归属•双方可以约定期限届满,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外方在经营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外商投资企业法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法学部•三、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1、在税后利润中多分配,逐年递减•2、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外方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3、经税务机关批准从固定资产折旧费中回收•四、盈利的时候才可以回收投资,亏损时,外方停止回收。外商投资企业法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法学部五、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1、由中外双方协商确定,在合同中订明•2、期限的长短与外方的投资规模、回收周期有关•3、合作期限届满,外方投资未能回收的,可以适当延长•4、延长的程序外商投资企业法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法学部六、合作企业与合资企业的区别⒈组织形式不同⒉出资方式不同法人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型与合伙型出资折算股金出资比例无须折合股金计算比例外商投资企业法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法学部3、盈亏不同⒋投资回收方式不同按出资比例合同约定期满时回收可以期满前回收外商投资企业法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法学部⒌财产归属不同⒍组织机构及经营方式不同期满按比例分配外方先回收的归中方董事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外商投资企业法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法学部第四节外资企业法•一、外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法的概念•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并拥有、由外国投资者独立经营管理、独享利益和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的企业。•广义,外资企业法指调整外资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及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修订本)外商投资企业法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法学部•二、外资企业的特征•1、企业的全部资本是由外国的投资者投资的,企业的利润全归外国投资者、风险和亏损也由外国投资者独立承担。•2、外资企业是中国企业•3、外资企业在中国应是一个经济实体或法律主体,其在中国的经营活动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自主经营外商投资企业法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法学部•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法律地位•1、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企业是法人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
本文标题:第十一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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