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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是从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三、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一、经理职责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5、根据职业卫生“三同时”原则,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7、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二、分管职业卫生的副经理职责在公司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1、组织制定(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2、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3、制定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4、直接领导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5、组织对全公司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的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6、经常检查全厂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7、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8、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9、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三、生产科职责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4、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四、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安全科)职责1、负责具体制定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2、负责各生产车间作业环境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检测工作,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根据检测报告、评价报告的结论进行公示,并根据所提出的问题和整改建议进行落实整改。3、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及职业卫生专项经费落实,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4、负责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5、负责本单位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具体手续的办理。6、负责公司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护知识等职业卫生相关内容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7、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8、负责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9、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负责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10、负责职业病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工作。11、负责职业病事故报告,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五、供销科职责1、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2、负责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维护和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发放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3、负责公司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工作,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台账。六、财务科职责1、协助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投入资金落实。2、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取职业卫生管理费用,按计划使用,建立专项台账。七、综合办职责1、在公司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2、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3、负责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中存在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应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4、协助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组织开展职业病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工作。5、协助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进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宣传工作。八、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工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4、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公示及建档。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及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记、存档、申报等工作。九、车间主任职责在分管副经理的领导下,做好职业卫生防治工作,具体职责:1、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2、组织对本车间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6、严格要求车间员工按照正确的操作规程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要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对本车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十、班组长职责1、班组长在车间主任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对本班组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责。2、经常带领班组人员学习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职业卫生知识。3、督促、指导本班组员工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4、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保养,不准擅自拆除及停止使用,当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时,做好记录工作。5、配合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与定期检测工作。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用人单位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1、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2、用人单位与新入厂、在岗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3、用人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安全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4、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5、用人单位应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6、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用人单位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7、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8、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1)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2)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3)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4)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示标识;(5)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6)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警示标识;(7)可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示标识;(8)可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在识别职业危害因素的基础上,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2、按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3、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4、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文书两种方式,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备案完成后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如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按规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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