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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格式标识:DCYXWY-SC1002-YXKJ-J04编号:申请部门申请人申请日期作业设备名称作业内容作业执行人及证件号码涉及相关(单位)部门采样分析数据分析项目分析人分析结果采样时间作业时间:从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安全措施是√否×作业前对进入有限空间危险性进行分析所有与有限空间有联系的阀门、管线拆除,或加盲板隔离,加装拆除盲板明确责任人设备经过置换、吹扫、蒸煮等处理措施设备打开通风孔进行自然通风,温度适宜人员操作;必要时采用强制通风或佩戴空气呼吸器,但设备内缺氧时严禁用通氧气的方法补充氧相关设备进行处理,带搅拌机的设备应切断电源,挂“禁止合闸”标志牌,设专人监护检查有限空间进出口通道,不得有阻碍人员进出的障碍物检查有限空间内部,具备作业条件,清罐时应用防爆工具盛装过可燃有毒液体、气体的有限空间,应分析可燃、有毒气体浓度作业人员清除有限空间内存在的其他危害因素,如内部附件、集渣坑等现场配备防护、救援器材齐全、有效:消防器材、救生绳、气体防护装备其他安全措施作业监护人(确认):现场负责人(确认):危害因素项目负责人:秩序维护部意见工程部意见物业中心经理意见完工验收:年月日时分验收人:备注:1.作业监护人是指:监护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人。监护人需持有北京市安监局颁发《有限空间作业证》,职责监督人员检查装备,并签字确认,监护作业人员的安全,并同时穿戴救生衣连接安全绳或速插器。如作业人员遇到危险马上救援,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如有旁人进入现场立即驱逐。2.现场负责人是指: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3.项目负责人是指:各物业服务中心经理。现场安全交底记录工程名称物业服务中心交底时间年月日作业单位主要作业内容一、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对作业方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的安全培训。二、作业方案需人员现场确认,共同填写交底记录(一式三份)。三、作业现场的临时用电须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四、按《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配备足够有效的灭火器。五、作业时应不影响到其他线路畅通和保证原有设备的正常工作,需接临时用电设备时由物业公司工程人员指定接线位置。六、作业时要遵守相关的管理,如作业人员不在作业区域作业而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作业本人自负。七、每一次作业前,应由秩序维护部主管组织作业人员开安全会议,检查工具、检测仪表和通讯设备设施等是否正常,与物业服务中心的工程主管现场确认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性。八、每一次收工后,由物业服务中心的工程负责人对作业现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作相应的防护措施,发现不合格项立即整改并在维修记录中做记录。九、作业人应遵守;《中华人名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北京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在作业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安全责任事故均由作业人负责。十一、作业完毕,施工方应妥善清理好作业现场。物业服务中心秩序维护主管联系电话物业服务中心工程主管联系电话物业服务中心经理联系电话作业人联系电话品质管理部安全主管联系电话品质管理部经理联系电话注:分别由品质管理部、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对交底内容确认后签字认可。安全生产责任书为了切实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书。甲方和乙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一、甲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文明作业的法规和管理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二)严格审查乙方作业资质,不得与不具备作业资质的作业单位签订合同。(三)提供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由甲方按照北京市有关安全标准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四)提供作业用电,并保证符合安全标准。负责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作业用电电源配电箱,交付使用前要办理交接手续。按照有关安全用电标准对乙方的作业用电设施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责成乙方予以整改。(五)作业进场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交特种作业操作人员上岗证以便于甲方备案。(六)对乙方作业区域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纠正乙方作业人员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乙方作业区域内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要求其停工整改。(七)要求乙方提供作业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八)督促乙方建立健全作业现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九)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培训、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和危险预知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并监督落实情况。(十)对乙方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甲方积极提供帮助。(十一)甲方提供作业现场消防安全通道、消防设备设施,乙方需自备合格的现场临时消防设备设施。(十二)乙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甲方协助救援服务。(十三)甲方对乙方开展的安全生产活动提供帮助。(十四)由于双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二、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一)乙方作为该项目的承包作业方,同意本协议的内容,承担安全作业的责任,并承担因失责而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二)乙方作为安全责任人,有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有关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的法规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分承包作业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负全面责任,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人身和财产责任。(三)按规定设立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做到持证上岗;现场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四)接受甲方的作业资质审查,并负责提供有关资料。严格按照作业资质范围施工,不得承接超资质范围的作业任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不得将承包项目进行转包。(五)对作业范围所有安全防护设施(如脚手架、洞口、临边等)的搭设、拆除、维护和改造负有全部责任。必须符合北京市有关安全标准并符合总承包单位对作业现场整体安全防护的要求;在搭设、拆除和改造前,必须向甲方报告。(六)班组每日作业前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班前安全讲话,并做好记录。从事新的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七)对管辖范围的作业用电负有全部管理责任。作业用电接线必须由现场专业电工进行操作,做到一机、一闸、一箱、一漏,用电过程中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用电标准,并严格执行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协议的要求,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用电设备从所辖线路中拉接电源。(八)作业中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制度和用火证制度,电焊、气焊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消防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九)为本单位作业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危险预知的教育。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向甲方备案。(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时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报甲方备案。(十一)按照北京市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对所辖作业区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消除。(十二)按照北京市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安全生产活动。在安全教育或安全活动中如需要,可要求甲方提供帮助。(十三)使用甲方提供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前,应与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使用期间的安全维护。对在使用期间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负责。(十四)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甲方或第三方人员伤亡时,由乙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甲方或第三方有义务负责协助处理善后事宜。(十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甲方报告,并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迟报或者隐瞒不报生产安全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三、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四、本协议与双方经济合同时效相同。签订经济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经济合同到期后,本协议同时终止。甲方单位(章):乙方单位(章):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甲方为加强公司安全文明作业管理,圆满实现作业安全文明目标,根据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措施,乙方作为该项目的承包方,同意并承诺遵守下述内容:一、安全文明作业目标杜绝重伤及人身伤亡事故。二、安全文明作业责任制(一)作业单位项目负责人是作业安全文明施工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负全面领导责任并对安全文明作业项目负直接领导责任;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对项目安全技术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二)物业服务中心经理是本项目安全文明作业第一监管人,对本项目安全文明作业负直接监管责任和直接管理责任。(三)物业服务中心工程部的安全文明作业监督职责,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及公司管理制度执行。三、安全文明作业教育(一)工程开工前由作业单位组织施工人员进行一次《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管理制度的学习,对于特殊工种应保证其特殊工种作业证真实有效。(二)作业项目负责人或由施工负责人授权的专人负责不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安全文明施工教育。(三)对严重违反安全文明作业管理制度的人员,由物业服务中心经理下发整改单或将其逐出作业现场。(四)积极运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安全作业宣传教育活动,寓教于乐,促进现场安全文明作业管理。四、安全文明作业措施(一)所有作业项目必须编制安全作业方案及环保方案,由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批后报甲方备案。作业方案中必须有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作业措施。安全文明作业措施中必须明确该项目的主要危险点及安全监护人并符合以下要求:明确对该项目作业人员的要求;明确对该项目作业用机械、工器具的要求;明确作业中各类材料的使用、存放、回收要求;明确作业中必须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要求;明确作业作业环境的文明作业要求。(二)所有作业项目必须进行安全交底,无安全措施或未交底的项目严禁施工。重大及危险性作业项目必须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经审批后方可开工。在已投入运行的区域或与运行系统相连接的区域作业。现场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证并经秩序维护部审批后方可开工。五、有限空间安全管理(一)本措施所叙述的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二)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未经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三)承包单位应在有限空间进入点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标识,并告知作业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施工作业现场。(四)承包单位应为施工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当有限空间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爆炸性粉尘时,检测、照明、通讯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配备可燃气体报警仪等。(五)对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实施监护的人员,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全过程掌握施工作业期间情况,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监护,能够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在紧急情况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告,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服务,并在有限空间外实施紧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六、事故处理乙方违反上述内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事故责任。事故处理,执行《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手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办法,由物业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对事故的原因、经过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落实防范措施。甲方单位(章):乙方单位(章):项目负责人
本文标题:有限空间制度及施工安全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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