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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东莞松山湖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松山湖建设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工作部署,规范松山湖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新兴金融业态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园区管委会通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出资设立,采用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向松山湖片区创新创业、规划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相关产业和领域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园区本级财政拨款、投资分配留成收益、存款利息等。第四条经园区管委会同意设立的引导基金纳入园区财政预算管理。园区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引导基金业务发生的专家评审费等相关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第五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第二章管理主体和职责分工第六条引导基金坚持所有权、托管权、管理权分立,实行决-2-/16策、执行、运营三个层级的运行机制。.决策机构。园区管委会是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的决策机构,园区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引导基金的制度制订、方案设立、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监督考核等工作,监管执行机构履行引导基金受托业务。.执行机构。受托管理机构是引导基金的执行机构,代表财政部门在子基金中出资,负责子基金的具体组建、运营监管、风险控制、定期报告等工作,监督运营机构按引导基金支持方向进行投资。.运营机构。子基金管理公司是引导基金参与设立或出资的子基金运营机构,是受托管理机构组建或委托的市场化、专业化基金管理公司,依据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实施子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第七条园区管委会是引导基金的实际出资主体,依法享有政府出资所有者的各项权益,履行下列职责:.审定园区引导基金的发展规划,并根据园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创新驱动战略、产业政策导向和松山湖片区的统筹组团发展战略确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审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引导基金相关制度;.审定并签署引导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审定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审定引导基金拟合作子基金的投资方案和“一事一议”的特定项目投资方案;.审议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年度运营情况报-3-/16告、投资损益报告等;.审议引导基金投资、退出、激励等重大事项;.审定与引导基金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八条园区科技创新局、产业发展局、台湾高科技园管理局、宣传文体局、中以科技产业合作办公室、循环经济发展促进中心、人才工作局和管委会指定的业务部门(或机构)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结合园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创新驱动战略、产业政策导向和松山湖片区的统筹组团发展战略,提出具体行业领域设立基金的建议及其扶持方向、支持产业目录或清单,设立基金建议的材料中应当充分说明政策依据、必要性、基金规模、财政出资金额、基金募集可行性、绩效目标等;.配合财政分局审核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的对口子基金组建方案,评审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拟合作子基金管理机构及投资方案;.负责推荐对口领域项目,促进基金与项目对接;.开展基金投资后监管,确保基金投资方向符合要求,配合财政分局做好基金的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涉及跨部门共同管理基金的,由牵头部门或管委会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协调其他部门做好基金管理工作;.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园区财政分局经管委会授权,代表管委会履行引导基-4-/16金出资人职责,履行下列职责:.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行业领域引导基金的扶持方向、支持产业目录或清单;.会同科技创新局拟定园区引导基金的发展规划方案;.会同科技创新局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子基金设立建议;.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子基金组建方案,组织专家评审会议评审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拟合作子基金管理机构及投资方案;.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预算编制、拨付和跟踪、考核、监督;.制订引导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受托管理机构的权利、职责、义务,监督受托管理机构执行委托管理协议;.会同科技创新局制订引导基金的监督考核体系和对子基金运作的监督机制,审核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年度运营情况报告、投资损益报告;.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基金的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条园区科技创新局作为科技金融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配合财政分局制订园区引导基金的发展规划方案、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子基金设立建议;.配合财政分局制订引导基金的监督考核体系和对子基金运作的监督机制,审核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各项报告、报表;-5-/16.实施基金金融风险监控;.执行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管委会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是引导基金投资运营的实施主体。管委会选定松山湖控股有限公司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较强政策性、专业性的具体行业领域引导基金,其受托管理机构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分局遴选、经管委会审批后确定。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履行下列职责:.拟订具体行业领域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引导基金投资经营相关制度;.按照审核通过的子基金设立建议,拟定子基金组建方案;.依照审核通过的子基金组建方案,开展子基金征集、尽职调查,拟定具体的投资方案,并开展设立或参股子基金的具体投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征集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合作机构、对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签订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资金退出等);.拟订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对于需要“一事一议”的特定投资项目,完成尽职调查后拟订投资方案;.协调业务主管部门与子基金的推荐项目对接工作;.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代行出资人职责并承担相应义务,-6-/16派遣代表对子基金或股权投资项目运作进行监督;向管委会及其下属单位及时报告引导基金、子基金或股权投资项目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定期报送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运营情况报告、投资损益报告等相关资料;.监督子基金托管银行履行托管协议情况;.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子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子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依据所签署的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投资、管理、退出;定期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投资项目情况;接受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受托管理机构的监督考核。第三章运作方式和投资条件第十三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或合伙等市场化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投资基金或对已设立投资基金增资。引导基金参股或合伙的投资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子基金,实行子基金(引导基金—子基金—项目)、母基金(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项目)两种投资运作模式。经管委会批准,对园区引导基金所属行业领域的重点扶持的特定产业企业和早期创业项目,引导基金可采取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等其他投资模式。第十四条引导基金的支持领域包括园区和松山湖片区的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以及引导基金所属行业领域符合规定的其他重点项目,应符合-7-/16园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松山湖片区的统筹组团发展规划。引导基金应执行松山湖管委会审定的投资方向,如园区和松山湖片区的战略部署发生变化,经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修订并报管委会批准后,受托管理机构方可调整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园区结合本级财政承受能力,合理控制引导基金、子基金的设立数量和规模。第十五条子基金的设立可采用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原则上不得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基金规模的,不得成为第一大出资人,不得独立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引导基金采取直接投资、跟进投资企业的,引导基金在企业中参股不控股,持有股权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权的,不得成为企业第一大股东。第十六条受托管理机构对参股或入伙的子基金、企业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得承担无限责任。第十七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体条件由各类引导基金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在中国大陆依法注册,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健全有效,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8-/16.具有相应的社会资本募集能力,具备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项目遴选机制和健全的资产托管机制、激励约束机制、跟进投资机制、风险控制流程等,能够为被投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具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至少有名具备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第十八条申请引导基金参股、入伙、增资的子基金,应符合下列要求:.子基金在松山湖园区注册;.投向符合园区和松山湖片区创新创业和产业规划的子基金,投资于松山湖片区的项目资金总和原则上不少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份额的倍,子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初始投资是外省市的项目,后通过招商引资落户松山湖片区的,视同投资于松山湖片区,每支子基金根据实际募资规模,安排不少于的资金规模投资于初创期和早中期的项目;.投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子基金,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投资范围原则上仅限于松山湖片区和管委会批准的其他合作区域;-9-/16.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股权投资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如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比例超出上述限制,应按程序报管委会审批后方可实施;.引导基金和其他投资人对子基金的出资应按照投资协议,分期同步到位;.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为年,确需超过年的,经松山湖管委会批准可适当延长存续期。第十九条子基金实行母基金投资运作模式的,在满足第十八条的要求外,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根据管委会审定的母基金投资方案,母基金管理公司拟订各支子基金的布局规划和筛选准则,经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并提交管委会审定后,作为双方签署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的要件,母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第十四条的要求设立或投资子基金,并具体组织落实对子基金的投资和募集工作;.引导基金应至少吸引倍社会资本参股设立母基金及其子基金,引导基金在母基金的出资比例可根据基金定位、募资难度等因素差异化安排,原则上不做第一大出资人;.母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资于松山湖片区的项目资金总和原则上不少于引导基金对母基金出资份额的倍,母、子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初始投资是外省市的项目,后通过招商引资落户松山湖片区的,视同投资于松山湖片区。-10-/16第二十条子基金主要以股权投资的方式运作,不能以任何形式的借款(债转股除外)进行投资。子基金应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第四章运作管理第二十一条子基金的设立或增资,应按公开征集、尽职调查、专家评审、投资审批、社会公示、方案实施等环节进行。.公开征集。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审定的子基金组建方案,制定募集公告及申请指南,通过网站、媒体等多种渠道公开征集或招标选择子基金合作机构;申请合作的子基金及子基金管理团队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材料。.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甄选符合条件的子基金及子基金管理团队,会同第三方机构开展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建议。-11-/16.专家评审。科技创新局组织专家
本文标题:东莞松山湖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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