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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 劳资干部培训课件四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及适用
经济区劳资干部培训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法律规定及适用解读一、关于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的沿革1987年国务院《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恢复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1993年《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1994年《劳动法》颁布实施,形成了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环节的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以151票赞成、2票弃权、2人未按表决器的结果,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出台背景一是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争议案件日趋复杂,争议内容日益多样,调处难度加大;二是劳动仲裁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专业化程度相对较低,不适应解决劳动争议的需要;三是仲裁时效短,处理周期长,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有的用人单位利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恶意延长处理周期,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关于适用范围1、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相同。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本法。(第2条)2、对劳动争议作了分类:(一)确认劳动关系;(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三)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有关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有关金钱给付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第2条)•案例一:双重劳动关系中职工的工伤待遇问题•一、案情介绍•申请人:高某某,男,10岁,法定代理人:韩某•被申请人:某市某肉制品加工厂•第三人:某市某棉花有限公司•高某某之父高某系第三人职工,在单位生产淡季放假期间,不给高某支付工资,但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由高某自谋职业。2009年第三人放假期间,高某在某肉制品加工厂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7月4日下午,高某在工作时受伤死亡。高某死亡后,某肉制品有限公司向其支付了医药费。•二、处理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高某与谁存在劳动关系,高某家属的待遇应当由谁来支付?•仲裁委认为应当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鉴于工伤认定是工伤赔偿的前置程序,仲裁委以裁决方式确认了高某与某肉制品加工厂的事实劳动关系,告知申请人在工伤认定作出后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工伤待遇问题。3、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52条)4、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签订集体合同的争议,适用劳动法第84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三、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制度(一)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体系1、劳动争议处理的概念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就是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各种方式、机构及其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2、劳动争议处理原则•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第3条)•3、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5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解决:•协商—调解—仲裁—小额案件和劳动标准案件•一裁终局、其他案件提起诉讼(第47、48、49、•50条)•协商和调解坚持自愿原则•仲裁是强制原则,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其他不经仲裁裁决可直接诉讼的规定。(第29条、第43条)•4、仲裁机构和仲裁员•(1)仲裁机构的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第17条)(2)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关系。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18条、19条)•(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第19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应当是单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6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4)仲裁员条件••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曾任审判员的;•(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第20条)•5、仲裁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第21条)•6、劳动争议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案例二:•劳务派遣职工被退工后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案情简介】•某劳务派遣单位与职工签订了两年期限劳动合同,将该职工派遣到某用工单位,期间用工单位以职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决定将职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先后将退工决定分别通知了职工和派遣单位,职工接到退工通知后,未到派遣单位报到,派遣单位既未对退工表示异议也未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职工申请仲裁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两单位答辩均称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决如下:•1、劳务派遣单位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2、驳回职工关于用工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二)劳动争议协商制度–1、协商的概念–劳动争议协商是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为解决双方矛盾自愿进行商谈的行为。––2、劳动争议协商的方式–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4条)•3、协商的程序•《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和解协议的效力–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经仲裁庭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当事人为达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争议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仲裁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协商的作用和意义•劳动争议协商是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双方从主观上都有尽快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愿望,继续保持良好和谐的关系,而协商在形式上也是比较灵活和方便的,有利于当事人在宽松的氛围中进行沟通,达成谅解,有利于及时解决争议,恢复正常的劳动关系,避免扩大或者激化矛盾。协商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三)劳动争议调解制度1、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的概念是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以及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一方与劳动者一方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当事人双方民主协商、调解人员建议等方式,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消除劳动纠纷。•2、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的原则•(1)自愿的原则•(2)引导和疏导的原则3、调解的程序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等。•4、调解协议书及效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期限15天。(第14条)具有合同效力,但没有法律强制执行力。5、调裁衔接问题(1)调解协议书效力确认对于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书效力的,应予受理。•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第42、51条)•(2)调、裁衔接•双方当事人未按规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没有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3)申请支付令。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16条)•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支付令发出后,如果用人单位提出异议,支付令失效,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6、调解组织(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关于乡镇(街道或者社区)、区域(行业性)调解组织的设立•《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鲁人社[2010]73号)作出了明确规定。•7、调解员应具备的条件•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第11条)四、关于劳动仲裁证据(一)一般原则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特别规定1、专属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1)法律有关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限期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限期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2)其他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人事关系、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2、仲裁庭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3、与举证责任倒置有一定区别•案例三:用人单位不提交工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案情简介】•杨某自2011年8月20日入职某酒店工作,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2011年12月15日该酒店将
本文标题:劳资干部培训课件四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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