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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在高速公路建设期间,为了更好地控制工期、质量和成本,使本工程的建设在良好有效控制状态下正常运转,对监理工程师进行必要的检查、督促,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提高监理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公正、科学地做好监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编制依据交通部和河北省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技术规范、监理规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图纸和相关标准图及说明;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廊涿高速公路合同管理办法》、《廊涿高速公路工程监督管理办法》和筹建处下发的其他文件。第三条适用范围凡是在廊涿高速公路项目从事监理工作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监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监理的组织机构本项目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设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两级监理机构。即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形成一个驻地监理办公室初审、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各职能部门审核、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的监理工作管理系统。(一)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设总监理工程师1名,总监理工程师代表1名。设置工程部、合同部、中心实验室、办公室四个职能部门。总监办的业务主要是对本项目监理人员和工程的管理,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合同履行等工作情况,及时督促各驻地办编制上报各种监理报表,为业主决策提供依据。(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设驻地监理工程师1名,根据监理服务合同和工程的实际情况,配置足够数量的合同计划、路基、路面、桥涵、测量、试验工程师和监理员。设置办公室、实验室等部门。驻地办必须在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办的领导下,依据合同条件、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和监理实施细则安排本辖段的监理业务,对所辖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计量支付、工程进度及合同管理进行监理服务。主要负责施工现场的基础监理工作,及时编制上报各种监理报表,协助总监办开展工作。第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职责除招标文件和《廊涿高速公路工程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规定的“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职责外,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还应有以下职责:(一)负责制定全线统一的施工、监理用表格式,包括工程管理用表、工程施工技术用表、监理月报和其他用表的格式。(二)制定本项目的施工技术资料整理方法,编制本项目竣(交)工验收资料的组卷、归档办法。(三)检查各施工、监理单位及时完成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工作,保证内业与外业同步。督促、指导各施工、监理单位按时完成竣(交)工验收资料的整理,达到要求后及时上交业主归档。(四)组织编写重要工序的施工工艺作业指导书,制定相应的质量检验、控制指标。(五)协助筹建处各职能部门检查各施工、监理单位的管理工作情况,使各项目经理部和驻地办的管理始终处于正常运转之中;经常检查施工现场的监理工作情况,保证每一工序、每个部位的施工均在有效的控制之中。(六)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施工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按照施工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范和标准组织施工,杜绝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七)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标准化工地建设情况,将标准化工地建设纳入正常的管理之中,使本项目建设标准化、规范化。(八)经常检查各单位阳光工程的实施情况,落实《廊涿高速公路“阳光工程”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使本项目施工、监理的管理公开,确保沿线人民满意。(九)组织召开每月的工地例会,负责例会的会务筹备、会议记录。并在会后的三天内,编写完成会议纪要,送达业主和各施工、监理单位。第六条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职责除招标文件和《廊涿高速公路工程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规定的职责外,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还应有以下职责:(一)执行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工作指令。(二)负责施工单位上报的各种资料的初审和汇总,并签发具体意见。(三)对全部进场材料的料源进行控制,独立完成规范规定频率30%的检测并覆盖全部原材料;对各项施工方案、工艺进行审查;对现场施工活动进行“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的监理;对全部工程现场检测项目,独立完成规定频率30%的抽检任务。(四)编制本辖段的监理月报,每月按时上报总监办。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完成抽检资料整理。按时完成竣(交)工验收资料的组卷整理,达到要求后交业主归档。(五)督促本辖段的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进度及时完成各种内业资料整理,确保内业与工程进度相一致,按时完成竣(交)工验收的资料整理,达到要求后交业主归档。(六)贯彻落实业主、总监办制定的各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规章制度,确保上级指示得到有效执行。第七条监理人员的管理(一)监理人员的资质要求应符合《廊涿高速公路合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的规定。(二)对监理人员的管理将采用定期、不定期及巡视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对监理履行合同及工作质量进行考核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定期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第三章工程监理第八条工程进度管理(一)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及合同段开工报告由驻地办初审,总监办审核,筹建处审批。(二)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开工申请由驻地办审查,总监办批准。(三)总体进度计划、阶段性进度计划由驻地办初审、总监办审查、筹建处审批。(四)试验段、试验桩等首件施工总结由驻地办核实、总监办批准、筹建处核备。(五)在进度计划审查中应主要审查工期和时间安排的合理性,施工准备的可靠性,计划目标与施工能力的适应性。在进度计划的实施中,驻地办应根据承包人提交批准的进度计划对实际进度进行检查记录,分析进度指标是否完成并做出判断和建议,每月向总监办提交进度执行报告,作为筹建处、总监办掌握工程进度和决策的依据之一。总监办要经常深入工地检查承包人的计划执行情况,根据检查情况并结合驻地办提供的报告和计量支付资料判断承包人的进度是否与计划相一致。当承包人的实际进度落后时,应查清其落后程度(所差的形象部位及日历天数)及对以后计划的影响程度(是否为关键线路)。当非关键线路计划落后时且落后的时间与原计划相比小于15%时,总监办应及时对承包人提出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将落后的真实原因及改进措施报筹建处;当关键线路进度落后或非关键线路落后的时间超过15%或进度滞后迟迟得不到解决,总监办应及时判断该承包商是否有能力按合同工期履约。如无能力履约,应按合同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筹建处决定。第九条试验及实验室管理按照《廊涿高速公路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执行。第十条质量控制(一)在施工准备阶段,总监办应对本项目的重要工序编写施工作业指导书,明确施工要点和质量控制方法,指导施工。(二)实行首件工程实验制度,较重要的分项工程开工时,均要进行首件实验。首件工程实行严格的开工审批制度,不具备条件的工程不能开工,确保首件工程的质量。首件工程完工后,及时由施工单位写出总结报告,报驻地办初审,总监办核实批准后按总结中的工艺、组织进行施工。(三)控制工序质量。每道工序完成后,承包人自检,若不合格自行返工或补救,若合格则填写工程报验单。驻地办专业监理工程师按规范和设计要求检验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批准承包人进入下道工序;若不合格,则指令承包人返工或补救,使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四)要切实把好“三关”,即开工关、工序关和中间交工验收关,具体是:原材料、人员、设备,施工组织方案不能满足要求的不能开工;上道工序不合格的不能进行下道工序;分项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不予验收和计量。(五)驻地监理人员应有大部分时间在现场旁站,检查承包商主要技术人员是否到位,使用的材料、设备是否已被批准,是否按规范和被批准的工艺标准进行操作,施工是否符合图纸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环境污染。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及隐蔽工程必须有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监理人员旁站。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做出质量监理计划,列出关键部位、重要部位质量旁站监控点及要点指南。总监办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及总监代表应经常到工地巡视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月应不少于20天进行检查,总监及总监代表每月不少于15天巡视检查。(六)经监理工程师验收通过的工程,必须是合格产品。如果业主、质监站检查发现不合格,将追究有关监理责任。(七)参加业主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交、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八)施工中发生质量隐患,由驻地监理工程师督促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公路工程事故等级划分、报告制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上报驻地办并与总监办一起参加工程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一)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作的全过程中应督促承包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现行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规章和标准;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组织保证体系,健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责任制。(二)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承包人的分项工程开工报告时,不但要审查技术方案、人员、设备是否具备开工条件,还应审查承包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是否到位、保证体系是否健全,不能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的分项工程不准开工。(三)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落实各工序和关键部位的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当现场发现有安全隐患时,现场监理应立即向负责该项工程的监理工程师报告,及时通知承包商暂停该项施工,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发布书面工程暂停指令,安全隐患消除后,由驻地监理工程师签发复工指令。总监办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进行检查、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四)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应由驻地监理工程师督促承包人在最短的时间内按照事故的大小逐级向上级报告。第十二条计量支付(一)中间计量必须以承包商完成工程的原始数据为依据,每旬旁站监理人员在承包商填写的已完成的合格工程中间计量表上签字后,报驻地办计量工程师审签。每月完工后,驻地监理工程师在汇总的中间计量表上审查签字后,报总监办计量工程师审查签字。驻地办同意计量的工程必须是合格的已完工程,计算方法、方式正确,且不得重复计量。总监办计量工程师签审的结果必须保证计算方法、方式正确,符合计量原则且没有重复计量。(二)对于计日工的确认,驻地监理必须首先报总监办,与筹建处协商同意后方可进行。在此之前如发生计日工问题,监理可内部作好记录,作为日后讨论该问题的依据。但不可擅自向承包商做出承诺,也不能向承包商公开记录。第十三条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一)对于工程设计变更,必须严格按照筹建处颁布的《廊涿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细则》执行。(二)工程变更累计费用在伍万元人民币以内的由总监办负责审批《工程变更申请》并签发《工程变更令》。总监办应在《工程变更申请》批准后的两日内报业主总工办备案。关键部位的变更设计特别是对于会引起工程量、单价、总价变化及出现无合同单价项目的设计变更,驻地监理应做出分析和工程量增减的评估(有计算过程)与设计变更申请一起报总监办审查,经筹建处审核同意后设计变更图纸才能下发。(三)工程变更均应执行以下程序:承包人填写《工程变更申请》报驻地办进行初审,初步审查工程增减量并签发意见,报总监办审查,总监办认为符合变更原则,且有利于工程则签署意见并审核工程量后报业主审查批复。第十四条工程索赔(一)驻地监理工程师接到承包人提出的费用索赔意向时,应将详情立即报告总监办,总监办调查提出意见后报筹建处,使筹建处得以及早弄清事实真相,采取防范措施。总监办要认真审核索赔的依据是否属实,计算是否有误,审查承包商提出索赔的程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二)当监理工程师接到承包商的延期意向时,除必须按上述费用索赔的处理方式加强与筹建处联系,充分听取筹建处的意见外,还必须弄清承包商所提出问题是否影响了网络图中的关键线路,如已影响关键线路,应提出审核意见,报筹建处审批。第十五条合同管理(一)一切有关施工承包合同的补充、修订、解释说明、索赔、延期、违约赔偿与奖罚事宜都应与筹建处协商,经筹建处同意后进行。(二)监理工程师应随时监督承包商是否认真执行合同,一旦出现违约行为,应及时对承包商提出警告,如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时,应尽快做出裁决,在承包商的工程支付中扣除相应的费用,并书面报告筹
本文标题:高速公路监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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