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理论文章 > 合同法案例研习第一编案例三十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教科书星蓝海学习网合同法案例研习1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教科书星蓝海学习网第一编合同法总则2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教科书星蓝海学习网案例三十债权人的代位权3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教科书星蓝海学习网一、案情简介2001年5月10日,W市郊东农工商贸易公司(以下简称“郊东公司”)曾向盛兴食品公司(以下简称“盛兴公司”)借款400万元,双方约定于2002年12月底以前全部还清。但是在还款期到来后,郊东公司未按期付款,盛兴公司多次催要,郊东公司提出第三人W市外贸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外贸公司”)曾购买了郊东公司的汽车等货物,拖欠其货款500万元,应于2002年10月底以前支付完毕,待这笔货款支付后,郊东公司将立即还清欠款。双方为此达成还款协议,协议规定,郊东公司“应于2003年4月底以前外贸进出口公司还款以后还清欠款”。至2003年5月底,郊东公司仍未还款。盛兴公司向其催要,郊东公司提出,盛兴公司同意在进出口公司还款以后其才还款,因进出口公司未还款,故郊东公司暂不能履行还款协议。2004年5月,因为郊东公司迟迟未向外贸公司催款,为此,盛兴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外贸进出口公司支付其拖欠郊东公司的货款。后经法院判决后,执行了外贸进出口公司的300万元财产。盛兴公司又向法院起诉,要求郊东公司继续履行另外100万元的货款。郊东公司提出,既然盛兴公司已经找了外贸公司偿还借款,就不能再找郊东公司清偿债务。在此期间,郊东公司的另一家债权人幸福公司也对该执行提出异议,认为其早已获得对郊东公司的胜诉判决,外贸公司拖欠的货款不应当全部执行给盛兴公司。4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教科书星蓝海学习网二、争议梳理1.郊东公司是否有义务于2003年4月底以前还款?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约定的必须等外贸公司还款之后,郊东公司才有义务还款;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论外贸公司是否还清欠款,郊东公司都有义务还款。2.盛兴公司是否有权行使代位权?第一种观点认为,盛兴公司无权请求第三人返还货款,因为盛兴公司与第三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第三人只是欠了郊东公司的货款,对盛兴公司并不负有债务,盛兴公司不能向第三人提出请求。第二种观点认为,尽管盛兴公司与第三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第三人欠了郊东公司的债务;而郊东公司又故意不催付,在这种情况下盛兴公司为保护债权,有权向第三人主张权利。3.盛兴公司行使代位权之外,其能否再次请求郊东公司主张清偿债务?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一旦行使代位权,就视为其放弃了对债务人的求偿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债务尚未清偿完毕的情形下,即便债权人已经行使了债权人代位权,其仍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5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教科书星蓝海学习网三、案例评析(一)郊东公司是否有义务于应于2003年4月底还清欠款还款协议中规定“外贸进出口公司还款”是从属于“应于2003年4月底以前”还款这个前提的,也就是说,双方之所以规定外贸进出口公司还款的问题,是因为郊东公司提出,外贸进出口公司可以在2003年4月底以前还款,因而盛兴公司同意达成还款协议。当事人所达成的还款协议的核心内容是郊东公司“应于2003年4月底以前”还款,外贸进出口公司还款并不是当事人约定的对郊东公司还款所附的条件。所以,尽管还款协议的内容规定得不十分明确,但是从当事人双方订立还款协议的目的、还款协议的整体内容等方面来理解,该协议是指郊东公司应于2003年4月底以前还款。据此,还款协议仍然是有效的,郊东公司应依据还款协议,于2003年4月底以前履行还款协议,付清全部欠款。6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教科书星蓝海学习网三、案例评析(二)盛兴公司是否有权行使代位权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其债务人的权利。《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7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教科书星蓝海学习网三、案例评析(二)盛兴公司是否有权行使代位权本案中,盛兴公司应当有权行使债权人代位权,主要理由在于:第一,作为债权人的盛兴公司与作为债务人的郊东公司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并已届清偿期。此种债权债务的存在,是代位权成立的基础和前提条件。第二,郊东公司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是否通过诉讼或仲裁以外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对此债权人很难举证,即使债权人能够举证,债务人也可以随便举出一个事例说明其曾经向其债务人主张过权利,就可否定债权人关于其怠于行使债权的指责。第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第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8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教科书星蓝海学习网三、案例评析(三)关于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关于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之后,因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当如何分配,存在着“入库原则”说、债权人平均分配说、代位权人优先受偿说。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持最后一种观点。此种规定在实践中的操作也十分便利。但该规定赋予代位权人优先受偿的效力,突破了债权平等原则,与其作为债权的性质也不符合。这实际上涉及公平与效率之争,从效率上讲,应当允许债权人优先受偿,从而鼓励债权人行使权利,但从公平的角度看,原则上应当平等保护各个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应当从次债务人所作出的清偿中优先受偿。但由于我国司法解释已经采取了代位权人优先受偿说,因而盛兴公司获得的外贸公司的清偿是有效的。幸福公司即使已经获得了对郊东公司的胜诉判决,其也无权主张参与分配。9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教科书星蓝海学习网三、案例评析(三)关于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关于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之后,因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当如何分配,存在着“入库原则”说、债权人平均分配说、代位权人优先受偿说。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持最后一种观点。此种规定在实践中的操作也十分便利。但该规定赋予代位权人优先受偿的效力,突破了债权平等原则,与其作为债权的性质也不符合。这实际上涉及公平与效率之争,从效率上讲,应当允许债权人优先受偿,从而鼓励债权人行使权利,但从公平的角度看,原则上应当平等保护各个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应当从次债务人所作出的清偿中优先受偿。但由于我国司法解释已经采取了代位权人优先受偿说,因而盛兴公司获得的外贸公司的清偿是有效的。幸福公司即使已经获得了对郊东公司的胜诉判决,其也无权主张参与分配。10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教科书星蓝海学习网三、案例评析(四)盛兴公司在行使代位权后,可否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本案中郊东公司未能按期履行还款协议,显然已构成违约并应负违约责任。而盛兴公司既有权请求郊东公司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也有权行使法律所赋予的代位权,请求第三人及时还清其对郊东公司的欠款,但不能请求第三人代郊东公司向其还款。11
本文标题:合同法案例研习第一编案例三十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22054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