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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金药业调经片品牌营销咨询策划合作合同1/211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品牌顾问和营销策划合同书委托方: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地址:湖南株洲荷塘区金钩山路15号承办方:深圳市采纳品牌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7002号第壹世界广场A座16楼千金药业调经片品牌营销咨询策划合作合同2/212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经过慎重确切的商谈,并对如下条款认真研究核准后。本合同为期4个月,自2006年11月05日起至2007年03月15日止。第一条合同目的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责权分明”、“坦诚沟通”、“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协作原则,以提高甲方营销系统管理水平、理想市场业绩和企业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真诚携手,努力将千金药业调经片产品打造成中国调经片产品领域强势产品、强势企业和著名品牌。第二条服务内容:结合国内调经片产品的竞争格局和甲方在调经片产品行业的品牌影响力、产品、人力资源、资金等方面的实际情况,甲方与乙方确立品牌营销顾问服务的全案合作。合作区域以乙方分公司所在地辐射市场范围,合作内容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第一方面:市场研究及产品整体策划。第二方面:品牌规划和整合营销传播策划,以及终端效率的提升策划。第三方面:公关传播和各种活动策划。具体内容详见附件。第三条服务方式一、服务方式:1、初期规划性的策划工作和策略问题,由于需要全面地就企业面临问题与贵公司进行协商、探讨,因此采取专项项目小组形式进行服务,以使服务工作更实效;后期具体的策划工作和阶段性方案,由于需要项目小组整合采纳公司总部多个专业部门的力量共同来完成,因此采取项目小组在采纳公司总部协调多部门力量共同工作的模式,以使服务作品的出品质量更强更有保证。2、服务方式:1)以会议形式进行项目提案2)双方联合项目组交流或部门交流3)座谈会形式4)电话沟通5)市场走访6)培训千金药业调经片品牌营销咨询策划合作合同3/2133、计划与总结乙方承诺每月5日前书面提交给甲方月度项目工作计划以及上月度工作总结,月度工作计划与总结经甲方认可后,开始实施下月度项目工作;甲方需在每月收到乙方月度项目工作计划与总结后2日内审定完毕。二、合同的生效: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主动积极及时配合项目进展,相互督促对方资源准备的情况。如出现进度异常情况,双方须及时沟通形成相关的备忘文件以明示双方合作认可之细节调整,该文件也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四条合作服务费一、本合同策划服务费共计人民币38万元整(¥叁拾捌万元),合作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共四个月。二、甲乙双方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提供正式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即日支付给乙方首期款人民币18万(壹拾捌万元整),项目启动日为乙方收到甲方首期策划服务费之日;乙方收到款项后正式成立项目组并展开策划服务。三、以上费用不包含:1、第三方费用(媒体发布费、所有需要第三方制作的物料制作费用、影视广告的拍摄制作费用、图片版权费、各项公关活动执行费用、促销活动实施费、摄影费用、模特费用、印刷费用等);2、市场调研所发生的第三方访员差旅费、住宿费用、工资、消费者调查礼品费用、渠道调研经销商礼品费用、终端调研礼品费用。3、乙方由于项目需要,经甲方批准,到异地(甲乙双方驻地以外)实施项目工作所产生的差旅、交通、住宿费用(此项费用由乙方向甲方实报实销)。四、甲方如果要求乙方扩大服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则甲乙双方另外商议服务期限、内容和价格。第五条双方的责任与权利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用时间安排甲方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用金额06年11月10日前甲方支付乙方第一期服务费用;18万(壹拾捌万元整)06年12月10日前甲方支付乙方第二期服务费用;8万(捌万元整)07年元月10日前,甲方支付乙方第三期服务费用;8万(捌万元整)07年03月15日前甲方支付乙方第四期服务费用(或全部合作内容完成后付款)4万(肆万元整)千金药业调经片品牌营销咨询策划合作合同4/2141.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必须及时向乙方提供真实的有关数据、资料,及时反馈意见,以保证工作如期进行。2.根据工作需要,乙方前往甲方期间,甲方需要给乙方人员提供办公场所以及必要的办公设施,包括:办公室一间、电脑网络、长途电话、办公用品等。3.甲方指定刘争春为甲方签字认可人,乙方所有作业必须经甲方认可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执行。甲方其他人员在未获得甲方认可人书面授权或书面确认的情况下所做的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或口头意思表示均属无效,对乙方没有约束力。4.甲方确认乙方完成合同阶段性内容和项目计划书规定任务后,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相应款项。5.甲方在向乙方提出工作要求时,应明确目的及向乙方提供策划、设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负责。6.不得要求乙方从事欺诈或违法的推广活动。7.不得做出任何损害乙方权益的行为。8.甲方项目负责人为刘争春先生。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针对甲方项目成立专案项目组,并按上述服务方式,在规定时间内为甲方提供咨询服务和完成工作进度及要求。2.乙方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的全面发展事宜,并负责与甲方的沟通、文件与物品的往来,及项目的执行和跟踪。3.乙方保证所有策划的质量;如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提出异议,乙方应及时做出解释并修正。4.乙方为甲方开展的工作,如超出本合同服务内容需发生的额外收费,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和报价,并获得甲方书面同意。5.对每次双方的会议,乙方必须做出会议纪要,并在2日内提交给甲方的联系人确认。6.在每阶段工作完成后,乙方负责组织联席会议,甲方有权要求有关的第三方参加会议。7.如有需要,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的合理时间及时进行配合,对于双方已沟通确认的提交成果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工作。8.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提供服务,对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乙方负有修改义务,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9.乙方不能做出任何损害甲方的利益和名誉的行为。10.乙方应在2007年2月15日前完成合同的主体内容(见合同附件)。若有部分未完成,乙方应保证在余下一个月内完成主体内容及其他工作内容,乙方不得因此另行增加服务费用。11.乙方项目负责人为黄福田。千金药业调经片品牌营销咨询策划合作合同5/215第六条作业形式1.为保证咨询作业的时效性和实效性,双方均应成立专门的项目小组,分别指派项目组组长及日常工作对接人员,及时保持沟通与信息交流。乙方需定期向甲方提交工作小结及后期工作日程安排,并在甲方充分认可后,进入下一步的实施工作。作业期内,乙方应根据甲方业务开展的实际状况,积极参与到项目的策划和执行中,予以工作指导与协助。共同项目小组将每周举行例会对项目推进事宜进行协商沟通。2.乙方在启动每个项目前须经甲方签字认可,甲方有权随时了解项目进展状况,乙方应当及时回复。3.乙方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段,向甲方提供表达成果内容的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各壹份)。甲方接到报告或方案后在3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意见继续完善,直至取得甲方的认可。甲方没有在3日内反馈意见,则视为同意项目报告或方案。4.若因客观原因变化,甲方需要更改和取消已确认的计划,甲方需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尽可能及时以最小的成本帮助甲方实现更改或取消要求,因此而发生的相关直接外付费用及损失,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由甲方承担。5.甲方在工作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如乙方有特殊要求,则甲方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乙方收到该等通知后应及时改正,否则由此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第七条保密及排他1.甲、乙双方均对本合同内容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2.一方(接受信息方)同意并保证将所有关于另一方(提供信息方)的信息资料等视为严格保密的,包括关于其现在的或将来的产品、品牌、服务、供应商、经销商、结构和所有其他在本合同的框架内以任何形式(书面、口头、图形、电子等)提供给接受信息方的信息,以及任何直接或间接关系到本合同下的,委托给接受信息方任务的资料(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双方应在本合同的整个有效期内和本合同终止后的壹年内承担保密义务。3.接受信息方同意并保证:(1)没有提供信息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向第三方复制、分发或透露部分或整体保密信息。(2)采取所有可能必要的措施来保证本合同执行中涉及到的接受信息方员工及接受信息方委托的第三方遵守此处的保密义务。(3)除非另有约定,乙方承诺并保证不会以任何其它方式复制、分发或公之于众或使用部分或全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成果,甚至不会展示也不会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任何关于竞争计划的信息或评论,除了收到甲方所做的明确的书面同意。甲方每次所做出的书面同意只对当次有效。千金药业调经片品牌营销咨询策划合作合同6/216(4)如提供信息方要求,接受信息方承诺及时把所有提供信息方提供给接受信息方的“保密信息”的复印件和影印件归还给提供信息方或销毁,但按合同约定这些信息的所有权已归接受信息方所有的除外。第八条知识产权1.本合同所约定实现的成果报告、作品及附属文件的版权以及其它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结束后,将从甲方获得的文件资料、市场调研资料,以及为完成本项目而收集的其它资料交于甲方。2.乙方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作品等应保证不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由此产生的纠纷由乙方负责。3.如果在与第三方合作当中,涉及到肖像权、知识产权、财产权或人身权等,乙方应事先与甲方沟通,并征得甲方同意,在提供报价时、或创作该作品时或提交作品予甲方前,书面向甲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第三方作品的使用权和使用期限等),并向甲方提出解决该问题的方法,包括乙方同该第三方达成使用协议或另行创作等。如上述解决方法需要支付费用的,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由甲方支付。4.乙方可保留署名权,但乙方应书面告知并明确所署的名称,乙方在不违反本合同第四条及损害甲方利益前提下,有权对工作成绩向外进行口头宣传,但不得涉及工作成果的实质内容。5.乙方若要发表案例,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发表。第九条合同终止1.在下列情况下,经双方协商无效,甲方有权在不用遵守通知期,不损害其要求损失赔偿权利的条件下,终止本合同:(1)乙方实质性的不遵守本合同服务内容决定的活动;(2)如果甲方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未能就该未履行合同义务进行有效补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2.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所作的陈述和保证以及保密的约定应继续有效。3.无论何种原因终止或解除本合同,乙方应交还其在本合同期间从甲方所得到的或由乙方创造甲方已经付款的所有物品和资料、成果。第十条不可抗力下列事件将被认为是不可抗力:洪水、台风、地震、战争、政府政策的改变和其它任何一方控制范围以外的类似事件。提出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向另一方通报,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不可抗力事件存在的有效证明文件,提交给对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任何或全部合同义务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有关一方不千金药业调经片品牌营销咨询策划合作合同7/217承担责任,但自不可抗力停止或其影响消除那天起,合同义务应随即继续执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双方应恪守本合约中各条款规定。如有一方违反或不遵守本约定,应向另一方承担本合同及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第十二条法律管辖与争议处理1.本合同只适用于中国的法律。2.由于执行本合同或者由于违背、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或者本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争端、争议或要求,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由原告住所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第十三条其它1.本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立即生效。2.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签订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4.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或法定代表委托人:日期:(盖章)乙方:深圳市采纳品牌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或负责人:日期:(盖章
本文标题:千金药业品牌营销合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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