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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查验制度一、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二、采购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示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一)、中文表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表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三、采购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起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购入。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要求供货商提供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报告。四、对标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转基因食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必须登记国家法定机关批准文号或产品质量认证标识。五、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六、经营者在经营时,对查验不合格的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
本文标题: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查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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