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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基本知识介绍市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科邓峰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1.执法主体依法行政观念淡漠,执法违法现象严重;•2.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行政违法和执法不当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3.行政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权力的状态成为许多社会问题的导火线•如暴力执法。•讨薪女工派出所身亡社会需要管制,但一定要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如:管理过程中的权力寻租和利益交换•秦皇岛的自来水公司经理马超群机会不平等,对政府行为监管不到位,政府掌握大量资源的体制需要反思。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的四部重要法律1989年1996年2003年2011年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一、行政的含义•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国家意志,依法运用各种手段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的组织和管理活动。•知识点:•1.行政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意志;•2.行政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3.行政权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4.行政的范围在现代国家不再限于国家事务,还包括社会事务;•5.行政的手段和方式包括行政执法和行政立法(准立法)、行政司法(准司法)。二、行政权的概念•行政权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是由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知识点:•1.行政权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之一,与立法权和司法权一起共同构成了国家权力的全部;•2.行政权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是行政权存在和行使的合理基础;•3.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三、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次于宪法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因行政权的设定、行政主体的组织、行政权的运行、对行政权的监督以及追究行政责任和对相对人进行救济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权的设定、行政主体的组织: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行政权的运行: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对行政权的监督: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责任追究: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相对人救济: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四、行政执法的概念•是指在实现国家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法律规范,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的目的的行政行为。•特征:•1.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2.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3.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功能:•1.实施法律的功能;•2.实现政府管理的职能;•3.保障权利的功能。行政执法的分类•1.行政许可;•2.行政处罚;•3.行政强制;•4.行政征收;•5.行政给付;•6.行政检查;•7.行政确认;•8.行政奖励;•9.行政裁决;•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权力。•行政执法要坚持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2.合理性原则;•3.正当程序原则;如: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和在现场笔录上签名盖章。•4.效率原则;如《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诚实守信原则;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法定事由: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定程序:1.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2.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3.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4.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6.责任原则。•五、行政执法证的概念•行政执法证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依照《贵州•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取得的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身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不出示行政执法证•明的,当事人有权•予以拒绝。•(三)申领行政执法证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1.行政机关在编工作人员;•2.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的业务知识;•3.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六、行政执法监督的概念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不当或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一)行政执法监督的承办机构•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承办行政执法监督工作;•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承办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二)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范围•1.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2.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进行监督;•3.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监督;•4.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5.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6.其他应当依法监督的事项。•(三)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行政执法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可以追究责任•1.拒不提供执法案卷,不接受查询和其他调查取证的;•2.干扰、阻碍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3.拒绝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4.对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督办、交办及要求自行纠正的事项推诿、拖延•办理的;•5.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执法证据的;•6.其他拒绝监督的行为。•(四)对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不服的救济程序•对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申请复查,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谢谢
本文标题:行政执法基本知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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