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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及药师行业前景展望mubalakel2016年2月22日目录1234《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现状适应大健康体系的药师角色药师职业规划《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输入文字在此录入上述图表的综合分析结论在此录入上述图表的综合分析结论在此录入上述图表的综合分析结论在此录入上述图表的综合分析结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业药师的业务行为,保障公众合理用药,践行优良药学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直接面向公众提供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执业药师对公众合理使用药品负责。第三条执业药师业务规范是指执业药师在运用药学等相关知识、技能和专业素养从事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业务活动包括处方调剂、用药咨询、药物警戒、健康教育等。补充知识----药物警戒:世界卫生组织(WHO)关于药物警戒的定义和目的如下:药物警戒是与发现、评价、理解和预防不良反应或其他任何可能与药物有关问题的科学研究与活动。药物警戒不仅涉及药物的不良反应,还涉及与药物相关的其他问题,如不合格药品、药物治疗错误、缺乏有效性的报告、对没有充分科学根据而不被认可的适应证的用药、急慢性中毒的病例报告、与药物相关的病死率的评价、药物的滥用与错用、药物与化学药物、其他药物和食品的不良相互作用。《执业药师业务规范》第四条执业药师应当以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遵从伦理、服务健康、自觉学习、提升能力为基本准则。第五条执业药师应当佩戴徽章上岗执业以示身份;并规划自己的职业发展,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不断完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执业能力,满足个人和对患者用药指导及健康服务的需要。第六条执业药师所在执业单位应当为执业药师履行本规范提供必要的场所和硬件保证,支持并保障执业药师开展优良药学服务。《执业药师业务规范》第二章处方调剂第七条处方调剂包括处方审核和处方调配。执业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处方药。处方调剂应遵守有关法规、规章、医疗保险制度等各项规定。第八条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处方来源、医师执业资格、处方类别(麻醉药品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执业药师对于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执业药师业务规范》第九条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的规范性进行审查,逐项认真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完整,书写或印制是否清晰,处方是否有效,医师签字或签章与备案字样是否一致等。执业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不得调剂。《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输入文字在此录入上述图表的综合分析结论在此录入上述图表的综合分析结论在此录入上述图表的综合分析结论在此录入上述图表的综合分析结论第十条执业药师应当问病调剂,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内容包括:(一)规定必须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和疗程的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和妊娠禁忌;(七)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对于存在用药不适宜情形的处方,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要求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者自行配发代用药品。《执业药师业务规范》第十一条处方审核合格后,应当依照处方正确调配药品:(一)按照处方上药品顺序逐一调配;(二)药品配齐后,与处方逐条核对药品名称、剂量、规格、数量和用法用量,并准确书写标签;(三)对贵重药品及麻醉药品等需按规定登记;(四)同一患者持二张以上处方时,应逐张调配,以免发生差错;(五)对需要特殊条件存放的药品加贴醒目标签提示患者注意;(六)有条件时,应在每种药品外包装上分别贴上标签,内容包含:姓名、用法、用量、贮存条件等;(七)调配好的中药饮片包装袋均应注明患者姓名、剂数、煎煮方法、注意事项等内容;(八)审方、调配及核对发药者,均应在处方相应处签字或者签章。《执业药师业务规范》第十二条调配中药饮片时,分剂量应当按“等量递减”、“逐剂复戥”的方法。先煎、后下、包煎、冲服、烊化、另煎等应当另行单包并注明用法。第十三条中草药处方中的贵重饮片、医疗用毒性饮片须双人复核调配,调配完毕后双人确认签字并登记账册。第十四条发药前,应当核对调配的药品是否与处方所开药品相同、数量相符,有无错配、漏配、多配。《执业药师业务规范》第十五条发药时,应当核实交付对象,按处方顺序将药品逐个交与患者或患者家属,并按处方医嘱(必要时可参考药品说明书),向患者或家属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基本内容应包括:(一)药品名称及数量;(二)用药原因;(三)用药剂量,日服次数或间隔时间、疗程,特别是有用药(时辰要求、日剂量顿服、不能与某种药物同服等)特殊要求的,应做特别交待,必要时使用用药标签;对于“必要时”使用的药品应特别交代一日最大用量或极量;(四)用药方法,必要时需解释剂量如何折算、演示如何量取等;(五)预期药品产生药效的时间及药效维持的时间;(六)忘服或漏服药物的处理办法,关注患者的用药依从性;《执业药师业务规范》(七)药品常见的不良反应,如何避免及应对方法;(八)自我监测药物疗效的技巧;(九)贮存条件及药品有效期,需冷处(冰箱冷藏)存放的药品需特别提示;(十)中药汤剂煎煮方法及要求,先煎、后下、烊化等的煎服方法及煎煮器具的选用;(十一)如何避免同时使用的其他药物或特殊食物所致的相互作用以及生活方式的建议;(十二)当患者要求提供更多的药物治疗信息时,执业药师应当提供咨询服务。第十六条处方调剂原则上应实行药品调配与复核发药双人核对制度,急诊、夜班等特殊情况可另行特殊规定。《执业药师业务规范》第三章用药咨询第十七条咨询服务的对象包括患者、医务人员和公众。对无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执业药师应当主动向其家属或监护人说明药品使用的各种事项。第十八条咨询服务应当以当面语言交流为主,同时尽可能提供书面资料。第十九条遇有下列情形时,执业药师应主动向患者提供用药指导:(一)患者同时使用四种及以上药品的;(二)有既往药品不良反应史或用药后出现不良反应的;(三)用药依从性差的;(四)发现使用的药品中有配伍禁忌或存在药物相互作用的;《执业药师业务规范》(五)需要进行药物血浓度监测的;(六)药品说明书近期有变更的;(七)使用特殊管理药品的;(八)所用药品的适应证多或用法用量复杂的;(九)贮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有效期短的或近效期药品的;(十)首次使用或持续使用该种药品的。第二十条执业药师有义务向使用非处方药的患者提供专业指导,内容主要包括:(一)询问近期的疾病情况;(二)询问近期服用的药品;(三)对患者非处方药选用给予建议与指导;(四)询问患者是否有药物禁忌证、过敏史等。《执业药师业务规范》第二十一条执业药师应当为特殊人群(妊娠妇女、哺乳期妇女、新生儿、儿童、65岁以上老人和肝肾功能不全的患者,以及透析患者等)提供专门的用药指导,特别关注这些患者的药代动力学特点、病情状况、用药注意事项及用药安全等。第二十二条执业药师应当为慢性病患者建立药历,定期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帮助患者及时发现治疗过程中出现的异常状况,给予处置建议或就医指导。患者用药咨询的内容应当建立咨询记录,需要引起特别注意的事项必须标注。如果患者不愿意接受咨询服务或指导也应记录备案。《执业药师业务规范》第四章药物警戒第二十三条执业药师应当对使用药品进行安全跟踪,特别关注新上市的药品和特殊人群使用的药品。第二十四条执业药师应当承担药物警戒的责任,出现药品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记录、填写报表并按规定逐级上报。第二十五条执业药师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来识别用药错误和药物不良事件。执业药师应当在审核处方、医嘱、药品标签、包装、药品名称、配方、发药、给药、用药指导及随访等全过程中防范用药错误和药物不良事件。第二十六条执业药师在日常的患者咨询和用药监护中,应特别关注患者新发生的疾病,仔细观察患者的临床症状和不良反应,判断患者新发生的疾病是否与药品的使用有关,一旦发现应当及时纠正和上报。《执业药师业务规范》第五章健康教育第二十七条执业药师有责任和义务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向公众宣传药品知识,积极倡导和推进合理用药理念,普及合理用药文化。对于药品的用法、用量处于调整阶段以及其它需要特别关注的人群,应当加强随访,追踪用药教育的效果。第二十八条执业药师应当倡导并宣传健康的生活方式。应当关注和学习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发布的慢病报告,了解本地区慢性病发病现状,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为预防和控制慢性疾病的发生、发展发挥作用。第二十九条执业药师在抑制社会的药物滥用方面应当发挥积极作用。严格执行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制,避免患者过量使用含麻黄碱制剂,关注老人镇静催眠药物的使用,对已经发生药物滥用的患者应告知其危害性。《执业药师业务规范》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中国药学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和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制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规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是国家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随着“大健康”概念的逐步深入人心,本规范的建立对于推行执业药师制度建设,指导执业药师在岗发挥为公众提供优良药学服务的作用,逐步缩小与国际上药学服务的差距起到引领作用。希望广大执业药师和所在的执业单位,能够积极响应并自觉执行本规范。目录1234《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现状适应大健康体系的药师角色药师职业规划近几年执业药师考试状况年份报考人数实际考试人数合格人数合格率(通过率)2015年112140093770023500025.16%2014年84018970245913711819.52%2013年4023593298865186515.72%2012年1880741468742596917.68%2011年1459701097171440313.13%2010年1327551005691118311.12%2009年125205939841146112.19%2008年10786284333947911.24%2007年10888186576947210.94%2015年执业药师现状2015年10月全国执业药师注册情况截至2015年10月31日,全国注册执业药师243279人,注册总人数较2014年底增加76775人,其中药品零售企业注册人数较2014年底增加74059人。【注册管理】2015年10月,全国注册执业药师24万余人。较2014年底执业药师注册总人数增幅前十位的省市为广东、安徽、河北、山东、河南、辽宁、江苏、浙江、陕西、湖南。2015年执业药师现状2015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全国有超过112万考生(391万科次)参加考试,较2014年增加了28万,再创开考以来人数之新高。截止2014年全国批发企业1.3万家,零售企业42万家到2015年底,全国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总人数已达65万。2015年执业药师现状【专业学历】执业类别:药学152973人,中药学87724人,药学与中药学2582人。学历情况:博士391人,硕士5121人,本科80746人,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注册总数的35.5%。药品零售企业中执业药师学历情况:博士291人,硕士3930人,本科59874人,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注册总数的31.4%。药品零售企业中执业药师专业情况:药学类专业毕业86779人,中药学类专业毕业36925人,其他专业毕业80250人。非药学(中药学)类人员占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注册总数的39.3%。药品零售企业中执业药师本科以下学历、非药学(中药学)专业人员密集,且有不断增加趋势,学历能力需要提升。2015年执业药师现状宁夏执业药师现状:截止2015年10月,已注册执业药师1178人医疗机构163家—执业药师注册22人生产企业25家—执业药师注册10人批发企业101家—执业药师注册394人零售企业1923家—执业药师注册752人宁夏2015年报考执业药师5400名,实际参加考试4700人,预计
本文标题:2016《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及药师行业前景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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