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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部2017年1月职业健康业务知识交流目录第一部分职业健康基础知识第二部分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第三部分公司职业健康管理要求第四部分案例介绍第五部分结束语第一部分职业健康基础知识第一部分职业健康基础知识1.职业健康监管历史沿革第一阶段自新中国成立到1998年,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以劳动部门为主,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共同负责。第二阶段1998年到2003年,政府机构改革,将劳动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能交由卫生部承担,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由卫生部门负责2003年到2010年,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管主要工作划转到安全监督部门。2010年10月,中央印发了104号文件,基本将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全部划转到安全监督部门。第三阶段第四阶段第一部分职业健康基础知识二、职业健康概念第一部分职业健康基础知识职业健康=职业卫生=劳动卫生我国曾把“职业健康”也成为“劳动卫生”、“职业卫生”,国家标准《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1994)中明确,劳动卫生与职业卫生是同义词。2001年12月,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修订《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运行标准》中,将“职业卫生”一词修订为“职业健康”,目前在我国,劳动卫生、职业卫生、职业健康3种叫法并存,内涵相同。第一部分职业健康基础知识职业健康的定义第一部分职业健康基础知识二、职业病的概念广义:职业危害因素所引起的特定疾病。(工伤、法定职业病、工作有关疾病)狭义:法定职业病(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第一部分职业健康基础知识职业病的特点第一部分职业健康基础知识三、职业病的分类1957年14种1987年9大类102种2002年10大类115种2013年10大类132种国家计生委、国家安监总局、人社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于2013年12月23日起施行。第一部分职业健康基础知识四、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的工作有关疾病、职业病和伤害。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第一部分职业健康基础知识第一部分职业健康基础知识第一部分职业健康基础知识第一部分职业健康基础知识第二部分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第二部分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一、职业病防治现状和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特别是《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强化行政监管,防治体系逐步健全,监督执法不断加强,源头治理和专项整治力度持续加大,用人单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有所减少,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得到改善。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与控制,职业健康检查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救治水平不断提升,职业病防治机构、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建设得到加强,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明显减少。职业病防治宣传更加普及,全社会防治意识不断提高。第二部分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但是,当前我国职业病防治还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一是职业病危害依然严重。全国每年新报告职业病病例近3万例,分布在煤炭、化工、有色金属、轻工等不同行业,涉及企业数量多。二是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法治意识不强,对改善作业环境、提供防护用品、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投入不足,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的职业病防护得不到有效保障。三是职业卫生监管和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不足。部分地区基层监管力量和防治工作基础薄弱,对危害信息掌握不全,对重点职业病及职业相关危害因素监测能力不足。四是新的职业病危害问题不容忽视。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广泛应用,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出现,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新挑战。第二部分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二、规划目标到2020年,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职业卫生监管水平明显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职业病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有效改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序开展,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得到下降,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第二部分职业健康法律法规1、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2、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健全。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设区的市至少应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内职业病诊断工作,县级行政区域原则上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和监管网络不断健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实现全覆盖。第二部分职业健康法律法规3、职业病监测能力不断提高。健全监测网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县(区)覆盖率达到90%。提升职业病报告质量,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90%。初步建立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4、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劳动者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第二部分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三、主要任务1、强化源头治理。开展全国职业病危害调查,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危害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等基本信息。建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工艺、材料和设备淘汰、限制名录管理制度,推广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以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为重点,在矿山、有色金属、冶金、建材等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严格源头控制,引导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行动,探索设立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公益性指导援助平台。加强对新发职业病危害的研究识别、评价与控制。第二部分职业健康法律法规2、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督促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建立防治管理责任制,健全岗位责任体系,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防护到位、应急救援到位。推动企业依法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通过经验推广、示范创建等方式,引导用人单位发挥主体作用,自主履行法定义务。帮助用人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提高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对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改善作业环境,做好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申报、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和个体防护用品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防护措施公告制度,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组织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第二部分职业健康法律法规3、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建设,逐步健全监管执法队伍。大力提升基层监管水平,重点加强县、乡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能力和装备建设。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扩大监督检查覆盖范围,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职业卫生服务监督检查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4、提升防治服务水平完善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按照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明确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布局、规模、功能和数量。根据职责定位,充分发挥好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在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监测、评价、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健全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推动职业卫生工作重心下沉,逐步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职业健康管理和健康促进工作。第二部分职业健康法律法规5、落实救助保障措施。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在重点行业中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防治责任。6、推进防治信息化建设。改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建立统一、高效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管理机制,推动执法工作公开透明。建立完善重点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持续、系统收集相关信息。7、开展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动员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和新媒体的便捷性,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积极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第二部分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四、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多措并举,进一步提升职业病防治合力。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建立防治目标和责任考核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定期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2、落实责任部门。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国家计生委、安全监督总局、中央宣传部、科技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均明确了各自责任分工。第二部分职业健康法律法规3、加大经费投入。各地区要根据职业病防治形势,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合理安排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用人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保障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4、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进一步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健全高危粉尘、高毒和医用辐射防护等特殊作业管理,以及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法律制度。制定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管理等工作规范。完善重点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等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技术方案。健全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程控制、个体职业防护、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指南。第二部分职业健康法律法规5、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各地区要强化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等梯队建设,提高县、乡级职业卫生服务能力。探索建立注册职业卫生工程师制度。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严重的用人单位,要强化专(兼)职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储备。加大培训力度,重点加强对临床和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第二部分职业健康法律法规重要的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主席第60号令,2011年主席令52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第47号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总局第48号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9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0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1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总局第76号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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