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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竞争法经济法经济法28/30/2019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一.竞争1.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为取得有利的产销条件和生存环境、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而进行的以抑制和排斥竞争对手的积极性生产经营行为2.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鼓励竞争,通过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发展二.不正当竞争市场主体实施的不符合公平、诚实的市场规则和竞争立法的竞争行为经济法38/30/2019案例奇安特电器燃具厂仿冒“松下”注册商标案2001年5月,两名浙江人在香港注册的“香港松下电器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将其“Paretionic”商标和“香港松下电器”文字标记以许可的方式许可广东顺德市容桂区奇安特电器燃具厂使用。顺德奇安特电器燃具厂随即在其产品及产品包装箱、说明书上使用“Paretionic”商标和“香港松下电器”文字标记,并冠以香港松下电器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在市场上销售。2002年3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投诉后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专项执法活动,查封了涉嫌侵权产品。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奇安特电器燃具厂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经济法48/30/2019案例金育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2001年初,金莱克公司浒关二分厂厂长潘辉跳槽到金育电器有限公司任总经理,组织人员盗用金莱克公司的技术资料,生产与金莱克公司开发的JC302产品相似的PRINCESS牌手持吸尘器。苏州市工商局依法认定金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责令金育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金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苏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维持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经济法58/30/2019案例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1999年2月,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新大洲2000之旅促销活动的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是新大洲公司于1999年3月15日至9月15日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大洲2000之旅”促销活动,活动奖项设置为超级大奖——欧洲游40名等。海南省工商局经调查认定新大洲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经济法68/30/2019案例山东省齐河县电业公司在农网改造中滥收费用限制竞争案山东省齐河县电业公司在1999年至2000年农村低压电网改造过程中,在农民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与村委会签订格式合同的形式,让农民和村委会支付施工费和材料费、电工生活补助费、短途运输费、电能表检验费等费用,这些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供电部门承担。在农网改造期间,齐河县电业公司共向农民收取了电能表检验费210015元。山东省德州市工商局依法对齐河县电业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77059元的处罚决定。经济法78/30/2019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一.立法目的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调整对象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在监督管理机构与经营者之间、经营者相互之间以及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社会关系①监督管理机构与经营者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②经营者之间的民事赔偿关系③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民事赔偿关系经济法88/30/2019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一.概念经营者违反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二.特征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具有经营性2.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违法性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4.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市场竞争为目的经济法98/30/2019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济法108/30/2019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一.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二.商业贿赂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四.侵犯商业秘密五.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六.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而销售商品七.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八.商业诽谤九.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一一.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经济法118/30/2019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一.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经济法128/30/2019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一.商标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在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上或者其从事服务的场所所使用的特殊标志,以便使自己的商品和服务与他人的同类商品和服务相区别二.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并刊登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侵害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侵害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益,而且会损害消费者和公众的利益经济法138/30/2019案例1986年,[日本]东陶机器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东陶株式会社)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TOT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卫生陶瓷等。该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后,东陶公司进行了续展注册。2000年6月,国家商标局将“TOTO”商标列入全国重点保护名录。2001年7月25日,河南省龙头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头公司)在郑州市东建材大世界东区510号设立了龙头公司东陶经营部(以下简称东陶经营部),销售卫生洁具。2002年4月26日,龙头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德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了郑州东建材大世界永良洁具经营部(以下简称永良经营部),经营范围为卫生洁具的零售。2002年8月,日本东陶机器株式会社河南总代理发现位于郑州市建材大世界的河南省龙头建材有限公司东陶经营部和郑州建材大世界永良洁具经营部,在其约10平方米的灰色外墙上醒目地标注着“日本TOTO东陶”等字样,其字形、字体、颜色与真正的“TOTO”注册商标、商号“东陶”一致。日本东陶遂委托北京联法律师事务所,以河南龙头、郑州永良洁具共同侵犯了其“TOTO”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专用权为由,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济法148/30/2019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构成要件1.名称、包装、装潢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①知名商品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②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经营者为自己的商品独创的有显著性特点的名称、包装、装潢,是该商品与其他商品相区别的标志2.该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①相同使用②相似使用经济法158/30/2019案例丰田诉吉利经济法168/30/2019丰田诉吉利商标侵权案:被称为“中国汽车知识产权第一案”(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诉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被称为“中国汽车知识产权第一案”。有评论说,提起本案诉讼是日本确定的知识产权国际战略的一部分。原告丰田公司诉称,被告吉利公司在其生产汽车的车前盖、轮胎、方向盘、车辆后备箱等显著位置使用的“美日”图形商标构成对原告“丰田”图形注册商标的侵犯,同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索赔1400万元。“两个标志十分近似,吉利公司意在搭乘丰田的便车,使消费者造成混淆!”原告丰田公司认为。“买汽车不等于买袜子,消费者在购买时十分谨慎,你们谁见过一个消费者要买丰田车,却错将吉利车买回了家?”被告吉利公司立即反驳。“汽车在高速行驶中,人们很难区分两个如此相似的标志!”“对于飞驰的汽车,人们能够记住的只是它的外观,谁能分辨出一个小小的车标?!”经济法178/30/2019100余份证据、持续近7个小时的庭审,120余个旁听座位座无虚席,近30家国内外媒体到场旁听采访。原告丰田公司是世界知名的汽车和发动机的生产厂商,涉案的丰田图形商标、“TOYOTA”商标、“丰田”文字商标是国内消费者熟知的标识,被告吉利公司也是国内汽车行业的重要企业。汽车制造业作为我们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法官们知道,一纸判决将影响到整个汽车行业的战略和发展,因而对此案十分谨慎。曾主审过多起知名案件的邵明艳也锁紧了眉头。合议庭经过慎重的思考,结合汽车产品的特点、相关公众对汽车产品的感知规律和注意力程度、丰田图形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丰田图形商标和美日图形商标所存在的差异以及原、被告汽车产品的差别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被告吉利公司的美日图形商标与原告的丰田图形注册商标不近似,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或对其来源产生误认,也不会产生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利的联想。2003年11月,北京二中院做出判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济法188/30/2019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经济法198/30/2019案例一.BurgerKingorBurgerQueen二.质量认证三.东北大米盐城产区经济法208/30/2019商业贿赂一.概念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有价报偿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能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二.特点1.主体:经营者2.主观方面:故意、自愿3.客观方面:违法性、隐蔽性4.形式:回扣等多种方式经济法218/30/2019案例成都市电信局工程总公司收受回扣案成都市电信局工程总公司自1995年3月至1996年1月,在购进移动电话的经营活动中,与供货方私下串通,暗中约定在谈妥基本价格之后每台移动电话再加价1000元至1500元,该工程公司按加价后的价格支付货款。供货方照此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每台移动电话600元至800元暗中支付回扣给工程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成都市工商局对该工程公司做出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57.843万元处罚。经济法228/30/2019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1.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2.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二.虚假宣传商品宣传的内容与商品的实际情况不符三.引人误解的宣传就一般的社会公众的合理判断而言,宣传的内容会使接受宣传的人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被宣传的商品有可能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宣传经济法238/30/2019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经济法24
本文标题:第八章 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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