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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 第十四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四章公平交易规制法第一节公平交易规制法概述一、竞争的概念经济竞争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存在社会分工,二是存在着利益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竞争的含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和市场影响力的最大化,在投资、生产、销售、管理、技术、服务等方面相互争逐以取得优势地位压倒对方的争胜行为。二、竞争的种类(一)部门行业内竞争和部门行业间竞争(二)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UnfairCompetition)(三)国内竞争和国际竞争三、竞争法的概念和作用(一)竞争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竞争法,是指以市场竞争规制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协调市场竞争活动时所形成的市场竞争规制关系。(三)竞争法的作用1.规范竞争秩序,创设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2.保护和鼓励正当竞争。3.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二节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是指破坏市场正常竞争的违法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也可称为违法竞争或违反商业道德的竞争。界定方法:1、一般条款概括界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00的修订本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概括式的定义2、列举式的补充界定3、概括式的界定和列举式的补充界定相结合的方法二、不正当竞争的特征(一)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经营者。思考:经营者如何界定?思考: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是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前提条件,如何认定竞争关系呢?(二)不正当竞争侵害的客体为各种法律所保护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经济关系。(三)不正当竞争行为客观上具有违法性。(四)不正当竞争行为人一般主观上有过错。三、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维护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二)特征1、是政府对经营者竞争行为的干预。2、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范围具有不确定性。3、具有与其他法律的竞合性。(三)与其他法的关系(四)立法宗旨【相关案例】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宏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1、保护竞争意味着并不限于保护看得见的现有的竞争者;2、保护竞争而不是简单地保护竞争者,意味着并不简单地根据竞争对手是否受到损害来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节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微观: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1、对经营者的保护(1)经营者也是购买者;(2)通过遏制破坏或者扭曲市场机制的行为,使经营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收到保护;(3)能够提高经营者的市场竞争力,激发经营者的创造性。2、保护消费者的根本利益而不仅仅是具体的、特定的和直接的利益深层次的保护:即通过维护竞争机制和提高经济效率,从整体上导致产品质量的提高和价格的降低,使消费者获得福利即实现所谓的消费者福利最大化。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一)假冒、仿冒行为1、表现形式:(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1)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2)销售明知是仿冒注册商标的商品。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关案例](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装潢的理解】(3)仿冒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相关案例]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4)伪造使用产品质量标志和伪造产地。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第二节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2、法律规制(1)如何认定1)主观故意性;2)仿冒的特定性“知名”、“特有”的认定3)后果的误导性(2)法律责任第二节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存在问题:仿冒行为采用列举方法导致保护的客体范围太窄,缺乏概括性和弹性。巴黎公约将仿冒行为界定为“具有不择手段地对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乱性质的一切行为”,可以适用于引起混淆的所有标识性客体。思考:反不正当竞争仅仅保护注册商标吗?第二节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二)强制性交易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为了排除竞争,限定他人必须购买其指定的某一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三)限制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也被称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或行政垄断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直接介入市场竞争活动,通过行政指示、命令或政策等方式限制他人购买特定经营者的商品,限制跨地区、跨部门的交易的行为。(四)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1、定义商业贿赂行为,是通过非法手段独占交易机会,排除或减少其它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的行为,属典型的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第二节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2、构成要件(1)行为采用了财物或其他手段实施了贿赂。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2)贿赂的目的是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3)行贿人是经营者。第二节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3、社会危害(1)扭曲市场竞争行为。(2)促使低质产品得以畅行。(3)影响国家经济运行。(4)败坏社会风气。4、商业回扣行为含义: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推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与折扣、佣金、附赠的区别《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8条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第二节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5、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节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节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五)虚假宣传行为1、定义: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价格、使用方法、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示,误导消费者予以购买的行为。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2、引人误解与虚假宣传的关系第二节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第二节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3、引人误解与欺诈的关系两者存在一定的差异性:(1)从主观方面看,合同上的欺诈是具有诱使被欺诈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主观意图;引人误解不要求表意方具有主观上的故意;(2)从客观方面看,欺诈需相对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方可成立,引人误解即便没有使那些拥有足够识别能力的人作出意思表示,其社会危害也已具备,应予以禁止。【相关案例】第二节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引诱性广告是一种转换销售,它提出以非常诱人的价格或其他优惠条件销售某产品,而其目的是与对某类产品感兴趣的买主进行接触,然后卖给他们另一种价格更高、利润更大的产品,低价产品仅是一种诱饵。是否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以下情况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1)广告对产品的等级、性能、产地等做虚假宣传;(2)通过各种手段使顾客转向购买其他商品,如拒不出示样品、交货数量不足、向顾客陈列次品、贬低广告中的产品等。【相关案例】第二节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3、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1)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宣传行为。2)更正广告。3)罚款制度。(2)民事责任(3)刑事责任(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1、概念: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构成要件:(1)具有秘密性。【相关规定】理解:相对的秘密性;新颖性(2)具有实用价值性。【相关规定】(3)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相关规定】理解:是否需要合同约定保密期限?保密义务是否以支付保密费为前提?引申:竞业限制义务【相关规定】第二节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3、表现形式侵权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商业秘密的前手来源非法,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法律允许获得商业秘密的正当手段:反向工程、独立开发。反向工程,即对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进行拆解以及反向的推论、分析和研究,获知商业秘密内容。第二节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4、危害(1)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扰乱社会公平竞争秩序;(3)阻碍技术进步和遏制创新的积极性。5、法律规制(1)法律制度1)民事法律规制模式合同法律规制——侵权法律规制(将其视为财产权)2)竞争法律规制模式不仅损害持有人的利益,还损害社会竞争秩序3)专项法律规制模式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必要第二节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2)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A、停止侵害一般不公开审理,美国“扣除领先时间”原则B、返还财产;C、赔偿损失2)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刑事责任【相关案例】相关练习甲旅行社的欧洲部副经理李某,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提出辞职,未办移交手续即到了乙旅行社,并将甲社的欧洲合作伙伴情况、旅游路线设计、报价方案和客户资料等信息带到乙社。乙社原无欧洲业务,自李某加入后欧洲业务猛增,成为甲社的有力竞争对手。现甲社向人民法院起诉乙社和李某侵犯商业秘密。(1)法院如认定乙社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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