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 经济法6[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反不当竞争法概述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立法目的: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一节反不当竞争法概述二、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一、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奇安特电器燃具厂仿冒“松下”注册商标案甲酒厂生产的“太岁康”高粱酒,在本省市场上颇有名气。以后,乙酒厂推出“状元乐”高粱酒,其酒瓶形状和瓶贴标签的图样、色彩与“太岁康”几近一致,但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同。问题:1.乙酒厂是否侵犯甲酒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乙酒厂的行为是否侵权?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公用企业者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行为特征: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基于与被指定的经营者有某种利益上的关系而实施这种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有条件实施这种行为是因为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人所共需的,或是十分紧俏的限制他人购买某种商品,往往以某种正当理由为借口实施这种行为的手段,一般是以停止其产品供应、消减产品供应为威胁手段山西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燃气热水器及滥收费用案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1998年12月下发了《太原市煤气热水器管理办法》,根据此规定,煤气公司对申请办理燃气热水器的用户,根据其购买燃气热水器渠道不同收取不同的安装费。山西省工商局认定,煤炭气化公司限制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及用户购买燃气热水器的自主选择权,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3.22万元。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有:(1)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2)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3)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4)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以下属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的是:A.某市劳动局鉴于锅炉安全事故频繁出现的现状,发出通知要求全市所有单位购买锅炉时必须购买A厂生产的锅炉B.某市鉴于本市猪肉市场饱和,遂以检验检疫为名,限制外地猪肉进入本市C.某市质量监督管理机关指出几个厂家生产的锅炉质量有问题,要求各单位不要购买D.甲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环境监测中心的建议,发出通告,推荐使用达到环保要求的某品牌家具辽宁省大洼县、东港市对酒类实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案1999年以前,大洼县专卖事业管理局在发放酒类经营许可证时,按照盘锦市专卖事业管理局的统一要求,把经营范围限定为“地产啤酒”。在换发酒类经营许可证时,对经营本地产啤酒的业户放松管理,对主要经营外地生产的啤酒的业户却多次处罚。东港市酒类专卖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指定东港市啤酒销售中心独家经营丹东啤酒厂生产的“黄牌”、“特制”等“鸭绿江”啤酒,并限定东港市辖区内其他啤酒批发业户只许经营该中心供应的啤酒。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四、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务或者其他报偿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行为。行为特征:主体为从事商品交易的经营者经营者主观上出于故意和自愿而进行的行为从客观上的行为表现来看,商品贿赂是通过秘密的方式进行的商业贿赂的对象是对其交易项目的成交具有决定影响的个人贿赂行为表现为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商业贿赂的目的是通过对交易行为施加不正当影响以促成交易贿赂行为的形式多样成都市电信局工程总公司收受回扣案成都市电信局工程总公司自1995年3月至1996年1月,在购进移动电话的经营活动中,与供货方私下串通,暗中约定在谈妥基本价格之后每台移动电话再加价1000元至1500元,该工程公司按加价后的价格支付货款。供货方照此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每台移动电话600元至800元暗中支付回扣给工程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成都市工商局对该工程公司做出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57.843万元处罚。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五、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既包括虚假宣传,也包括引人误解的宣传两种类型。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天王电子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2001年,天王电子有限公司在产品简介中对其天王牌手表所获“金桥奖”的评比、颁奖单位及“全国销售量第一”的统计单位作了不真实的宣传。河北省保定市工商局根据查证的事实认定天王电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天王电子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7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天王电子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侵犯商业秘密是指不正当地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的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应以上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金育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2001年初,金莱克公司浒关二分厂厂长潘辉跳槽到金育电器有限公司任总经理,组织人员盗用金莱克公司的技术资料,生产与金莱克公司开发的JC302产品相似的PRINCESS牌手持吸尘器。苏州市工商局依法认定金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责令金育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金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苏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维持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七、掠夺性定价行为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行为特征:(1)行为的主体是在市场交易中处销售者地位的经营者。(2)经营者实施行为在主观上故意的,其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3)经营者实施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八、商品搭售和其他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所谓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一种商品或提供一种服务时,要求购买者以购买另一种商品或接受另一种服务为条件,或者对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地区等进行不合理的限制。H市液化燃气站搭售案H市液化燃气站规定,新老液化燃汽用户必须购买W化工公司生产的MYJ112灭火器一只,否则不予供气。H市液化燃气站销售的灭火器是为W化工公司代销的,每种结算价为22元,而该液化燃气站向用户的售价为29元。至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时,市液化燃气站已经向用户销售灭火器1003只,销售款为29087元。H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液化燃气站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九、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有奖销售是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推销商品(或服务)的行为,主要有附赠式和抽奖式两种形式。《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简单地肯定或否定有将销售,而是通过禁止以下三种形式有奖销售而对这一促销手段进行调整的:(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的金额超过5000元。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1999年2月,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新大洲2000之旅促销活动的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是新大洲公司于1999年3月15日至9月15日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大洲2000之旅”促销活动,活动奖项设置为超级大奖——欧洲游40名等。海南省工商局经调查认定新大洲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十、商业诽谤行为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的构成要件:行为主体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而不是过失侵害客体是特定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对竞争对手诋毁、贬低蓝豹公司诋毁携程网案自2005年上半年起,携程公司在中国订房联盟网上偶然发现网页上有多处涉及携程网的否定性评介,诸如“中国订房联盟支持正义,携程违法经营铁证如山!罚了不改!……点击查看”等激烈言词。在点击“点击查看”栏后,框内弹出了工商部门对携程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内容。携程公司认为,蓝豹公司为达到其同业不正当竞争的目的,长期大量捏造散布虚构事实,诋毁了自己的商业信誉。为此,携程向蓝豹公司发出了律师函,指出蓝豹公司的行为恶意损害携程的名誉,要求蓝豹公司立即删除网页上有关文字并消除不良影响。在未得到蓝豹公司的响应后,携程公司于去年6月向一中院提起了诉讼。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蓝豹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判令蓝豹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涉案网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十一、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串通投标,是指在拍卖交易中,多个投标者互相串通,联合行动,迫使发标方在串通共同行动的预谋范围中决标,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勾结投标,是指发标人同某一个或者某几个投标人相互勾结,透露标底,使其获得最好价格,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串通投标案J公司拍卖房屋一幢,底价为人民币6万元。拍卖公告后,O先生串通本街区20人故意压低标价。拍卖时O先生仅以高于低价200元的价格报价中标,在场20余人均不竞标。拍卖结束后,O先生与在场19人离开拍卖现场,暗自协商再抬高标价拍卖。拍卖人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权利。法院经审理查明O先生等人的行为,判决:拍卖无效,由公司重新组织投标;O先生赔偿500元;并决定对O先生予以民事制裁罚款1000元。后该幢房屋在经拍卖以9万2千元成交。案例分析为了争夺市场,某市甲、乙、丙、丁四家企业通过下列行为展开了激烈竞争:(1)甲企业首先降价,利润为零;(2)乙企业自恃财大气粗,不甘落后,产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3)丙企业慌了手脚,忍痛附赠奖品,价值为购货款的5%;(4)丁企业认为甲、乙、丙的做法太笨。该企业声称:凡购买本企业产品的消费者均有抽奖机会,最高奖品是价值10万元的小轿车,事实上该奖品根本就不存在。请问上述企业的哪些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机关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部门主要指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二、监督检查机关的权限询问权查询、复制权检查权处罚权
本文标题:经济法6[反不正当竞争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2483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