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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法律实务手册[当事人交通事故维权指南侵权律师必备办案手册]2011年覃达艺律师编著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2011年4月18日1覃达艺律师联系电话:18677188787工作QQ:1053253649目录(一)交强险的赔偿项目/赔偿限额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2(二)交强险保险公司的垫付责任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7(三)交强险不予赔偿的情形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指引.........................................8(四)未投保交强险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指引.....................................9(五)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指引...............................12(六)交强险保险期内多次事故的赔偿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18(七)存在多个受害人时交强险如何赔偿?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18(八)交强险合同条款的约束力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19(九)交强险拒赔的法律责任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19(十)交强险中第三者认定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20(十一)多辆机动车共同致害时交强险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20(十二)交强险与商业险的关系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22(十三)受害人存在过错时交强险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24(十四)交强险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27(十五)交强险投保人与驾驶人不一致的赔偿问题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指引...28(十六)交强险与商业险并存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指引...................29(十七)丧葬费之交强险赔偿问题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33(十八)交通费的交强险赔偿问题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352覃达艺律师联系电话:18677188787工作QQ:1053253649(一)交强险的赔偿项目/赔偿限额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作者/来源:覃达艺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2日*点击咨询*或查阅覃达艺律师相关专题研究: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医疗费;汽车/驾驶法律风险;交通事故处理;艺法网-2010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前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关业务问题的意见(试行)4、关于保险公司的民事责任。对2004年5月1日以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统一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确定对受害人的赔偿数额。但对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范围、标准和免责事由,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1)对于2004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之后又未协商依法变更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对保险公司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限额范围内确定其对受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即《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保监会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意见》):对按该标准所确定的赔偿数额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确定的赔偿数额之间的差额部分,视为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按照第76条的规定确定机动车责任人的赔偿责任。(2)对于2004年5月1日之后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对保险公司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在保险限额范围内确定其对受害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3)对保险公司免责事由的审查,也应区分上述两种情形处理。第76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保险公司,即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承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责任。(4)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以后,按照该条例的规定执行。艺法网-2008宜兴市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2、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应当包括死亡、构成残疾的人身损害和不够成残疾的人身损害的情形。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所占份额,如果受害人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累计损失不超过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则应全部赔偿;如果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累计损失超过5万元的,则应根据精神损害抚慰金在该损失中所占比例确定。【例如】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丧葬费11891元,死亡赔偿金2616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303571元,则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50000元,其中包括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303571×50000=4941元。3覃达艺律师联系电话:18677188787工作QQ:1053253649艺法网-2008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一)同一事故中,出现多个受害人情况下的交强险适用问题。对这一问题,《交强险条例》未作明确规定。我们认为,从立法原意上看,交强险赔付额12.2万是对一次交通事故的赔付额度。交强险以机动车为投保标的,一车一险,每次出险的赔偿额度最高为12.2万。而对于一个交通事故存在多个受害人的情形,仍属于“一险”的赔偿范畴,因此对保险车辆在事故中对多个受害人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应以12.2万为限。艺法网-200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对《交强险条例》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有关责任限额内容的理解与适用《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强险责任限额细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在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进一步明确了各个分项责任限额的具体数额。如何理解上述条例规定和条款的效力成为本次会议讨论的重点问题。与会少数人员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并未细分各赔偿项目的限额。《交强险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进一步划分赔偿限额,使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实际获得的赔偿数额大大减少,显然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因此,从充分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应当直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交强险总体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会议经深入讨论最终倾向认为:上述条例规定和条款设定分项责任限额偏重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使交强险的保障能力进一步降低,其公平合理性值得探讨。但条例作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法律位阶上属于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保监会的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属于保险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故在当前没有法律具体规定或司法解释的相关适用性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只能适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尊重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按分项责任限额确定保险赔偿责任。但综合考虑《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意图和《交强险条例》的制度目的,在确定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时,应在交强险的各项赔偿限额内从宽认定,使受害人尽可能获得较为充分的救济。艺法网-2008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三十二、2006年7月1日后受理的一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时,区别以下情形处理:(一)机动车的相关保险利益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前,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前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仅在机动车已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直接向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4覃达艺律师联系电话:18677188787工作QQ:1053253649确定保险公司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区分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案道路交通事故中有无责任。确定保险公司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时,应当按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财产损失区分确定赔偿限额。可计入死亡伤残赔偿、财产损失的,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辅助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除医疗费之外的赔偿项目。(二)机动车的相关保险利益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前,已经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且在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尚未到期,同时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以后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前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除在机动车已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直接向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外,还应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限额内,依原有审判标准直接向赔偿权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机动车的相关保险利益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前,已经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且在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尚未到期,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前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在此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限额内依原有审判标准直接向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四)机动车的相关保险利益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除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外,还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仅在保监会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直接向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于因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不再进行审理。艺法网-2008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法院判决赔偿数额与保险合同赔偿数额之间的关系。交通事故中的赔偿义务人以法院判决其对受害人承担的赔偿数额为依据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理赔的,如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按何种标准赔偿,则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不以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为准,如保险合同约定不明的,则可以按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来履行。艺法网-2006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性意见28、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由承保的保险机构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机动车应当投保而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其在应当投保的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青任。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责任。37、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多人损害,实际损失超过交通事故责任保险限额的,保险机构在保险限额内根据各人的实际损失按比例赔偿。但应优先支付抢救费用和治疗费用。5覃达艺律师联系电话:18677188787工作QQ:1053253649赔偿权利人分别起诉保险机构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查明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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