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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3页福建省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福建省消防设施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9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规划、建设和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消防设施分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划,并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公安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第四条计划部门应当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在审查基本建设项目时,应当审查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投资计划。建设部门应当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年度城市发展计划,安排资金用于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计划,筹集资金,用于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第五条消防站和城市公共消火栓建设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市公安消防站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建设,专职消防队(站)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建设;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第六条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满足城市消防供水的要求,当水量、水压不足时,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扩建、改建或更新。城市道路建设和改造必须符合消防的要求,城市道路交通隔离、防护栏的设置不得妨碍消防车通行和影响消火栓的使用。居民住宅区内应当建设消防车通道。第七条邮电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负责119火警线、调度线等专用通信线路的建设和保护。消防无线专用频率应当专频专用,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保护。第八条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第2页共3页府,当地人民政府应按有关规定责成有关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实施技术改造。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毁、拆除消防供水设施,不得将消防供水设施用于与消防无关事项,不得挖掘、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和损坏消防通讯设施。因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迁移、占用消防供水设施的,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限期由迁移或占用单位负责补建或恢复。城市消火栓及相关的消防供水设施被损坏时,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安排修复。第十条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由建设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维护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防火设计,安装、配置建筑消防设施。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内应修建供本单位、本住宅区内使用的公共消防设施。第十二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竣工后,自动消防设施必须经依法设立的建筑消防设施专业检测机构技术测试。未经专业检测机构技术测试,公安消防机构不予验收,工程视为未经消防验收。第十三条自动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由施工、安装单位负责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检测。施工、安装单位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检测时,应向检测机构提供下列资料:(一)自动消防设施竣工图纸;(二)选用的消防产品的性能说明等相关资料。第十四条专业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以及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图纸进行技术检测,并在10日内向委托单位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作为公安消防机构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的依据之一。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应科学、真实、准确,并对检测结果负责。第十五条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后,建筑物的使用者或管理者必须建立消防设施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负责日常检查维修保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由本单位或居民住宅区的建设开发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第十六条依法设立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可以接受单位、个人委托,提供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服务;提供服务的,必须与委托方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应依照有关消防法规技术规范和检查维修保养规程进行维第3页共3页修保养,保证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在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后,应对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加贴维修保养合格标签。第十八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使用和维护保养进行监督管理,对建筑消防设施专业检测机构和维修保养企业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第四章罚则第十九条有关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履行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二十条未依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专业检测或者维修保养资格而从事建筑消防设施专业检测或者维修保养活动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规程和自动消防设施质量检验评定规程由省公安厅制定。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S-39-《福建省消防设施管理办法》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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