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拒绝职务犯罪、树立健康职业价值观
拒绝职务犯罪、树立健康职业价值观二〇一二年十一月近年来,在深圳,企业中的职务经济犯罪频繁发生,很多企业都因此受害,甚至华为、中兴通讯、富士康、TCL等大型知名企业都没有避免。企业中发生的职务犯罪,不仅使企业深受影响,而且犯罪人家人也深受伤害,因此树立一个健康的职业价值观显得尤为重要。目的:增强法律意识,在今后的工作中避免在不经意中出现问题而构成刑事犯罪,追求美好轻松的人生!一、企业职务犯罪企业职务犯罪表现形态:1、职务侵占罪2、企业人员受贿罪3、挪用公司资金罪4、侵犯商业秘密罪5、其他犯罪:盗窃罪等企业职务犯罪的危害:1、影响企业正常的管理秩序2、严重损害企业的利益3、败坏了社会道德和行业风气4、既毁了自己又害了家人职务侵占罪定义:职务侵占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务的便利条件,将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单位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还具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目的。职务侵占罪的主要表现形态:侵占财物实质上就是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1、企业内部员工互相勾结、监守自盗这种情形最容易发生在仓管员、搬运工、修理工等一些具有管理权以及保管、经手本企业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监守自盗。2、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这种犯罪方式行为人一般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主要发生在业务主管、经理级别人员、出纳身上。职务侵占罪3、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主要指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企业的财物。例如收货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货单位职员互相勾结,虚记收到货物,使单位的货款虚增;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员工利用假发票虚假报账等行为。4、员工因为薪酬纠纷等原因而擅自截扣公司款项。此项也是很经常发生的。员工往往会觉得很委屈,是公司先拖欠我的工资、是老板先不兑现我应得的奖金我才这么做的啊!但即使如此,只要员工出于占为己有的目的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截扣公司款项,就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法定要件!至于员工与公司的纠纷,只能通过合法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途径去解决。案例:一家企业的销售人员因连续几个月拿不到工资,非常生气,后在客户支付货款时,拿着2万余元货款一走了之,最后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职务侵占罪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职务侵占或者单位人员受贿犯罪,一类地区(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等8个市)以2万以上不满40万元为“数额较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案例:马某被某公司聘为业务员,由于工作需要经常异地出差,按该公司规定出差费用先由马某垫付后在公司报销,久而久之马某便发现了一条生财之道。在2000年1月至2002年8月期间,马某多次在异地购买假发票,拿到公司报销。不到两年时间,马某就骗取公司差旅费近3万余元。后事发,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使用虚假发票报销的方法,将本单位财物非法站位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商业贿赂犯罪商业贿赂定义: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15日《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2、《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商业贿赂包括:1、商业受贿: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2、商业行贿: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利益。商业贿赂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商业贿赂中的财物,包括(1)金钱和实物;(2)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现实生活中商业贿赂主要表现为:(1)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商业贿赂(3)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4)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5)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6)给予或收受回扣;(7)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8)通过赌博,以及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培训费、顾问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科研费、临床费等名义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提供、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商业贿赂与相似行为的界限(一)折扣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商业活动中,可以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给予、接受折扣必须如实入帐。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的,属于商业贿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帐外暗中,是指未在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商业贿赂(二)佣金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商业活动中,可以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为其提供服务、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劳务报酬。在帐外暗中给予、收受中介费的,属于商业贿赂。(三)随赠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商业活动中,可以依据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违反规定以附赠形式向对方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给予现金或物品的,属于商业贿赂。(四)捐赠与商业贿赂的界限捐赠应当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示并如实入帐,不直接或间接与商品交易挂钩,不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并且用于公益事业。以捐赠为名,通过给予财物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属于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根据事实、情节以及处罚依据的不同,商业贿赂分为不正当交易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1)不正当交易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轻微、数额较小,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依照党政机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2)一般违法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较轻、数额不大,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3)犯罪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商业贿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商业贿赂犯罪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商业贿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一类地区(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等8个市)以2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以4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商业贿赂(一)行政责任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商业贿赂主体受到的行政处罚主要是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于一般商业贿赂行为,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商业贿赂(二)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商业贿赂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部分)1、受贿方的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第1款:“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163条第2款:“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商业贿赂2、受贿方的刑事责任: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商业贿赂案例一:浙江省首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2007年11月9日,浙江省义乌市检察院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某服装公司生产主管代某提起公诉。代某任公司生产主管期间,负责到外寻找加工厂,江苏省某公司经理丁某为获得加工权,前后四次给予代某“好处费”共计88900元。代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义乌市检察院以涉嫌非国家工作工作人员受贿罪对代某提起公诉。商业贿赂案例二:某丙,男,44岁,某民营公司招标部副总,在该公司一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收受某投标单位5万元,帮助该单位中标。案发后,某丙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被法院判处4年有限徒刑。案例三:被告人刘某案发前系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部副经理,几年前被作为人才引进公司。开始的时候,刘某工作努力,很受公司青睐。2005年12月,刘某收受了浙江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第一笔贿赂款,过了一段时间发现没人发现后,刘某便开始了“谁给好处就给谁订单”的采购行动。截至东窗事发,刘某先后收受他人贿赂合计19.3万余元。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
本文标题:拒绝职务犯罪、树立健康职业价值观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2561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