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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培训花都区国家税务局二0一二年九月本次培训主要项目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体情况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内容三、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四、试点衔接期相关规定五、防伪税控系统介绍六、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表解读七、个体户定期定额八、会计处理九、ETS扣缴税款十、广州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表及其他表格填报要求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体情况了解:上海市“营改增”试点效果•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明显下降,大部分一般纳税人税负略有下降,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因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扩大而普遍降低。•截至6月15日申报期结束,上海市共有13.5万户企业经确认后纳入试点范围,其中小规模纳税人9万户,一般纳税人4.5万户。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缴纳应税服务增值税累计为7.2亿元,与按原营业税方法计算的营业税相比,减少税收4.9亿元,降幅为40%,其中除交通运输、物流辅助服务行业税负略有下降外,其他试点行业税负均大幅下降;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体情况上海市“营改增”试点效果•一般纳税人申报缴纳应税服务增值税累计为77.3亿元,剔除即征即退企业后,按增值税申报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比按原营业税方法计算的营业税税额减少4.2亿元,其中约3万余户企业税负下降,其余近1.5万户企业税负有所上升。•在上海市13.5万户试点企业中,89.1%的企业在改革后税负得到不同程度的下降。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体情况(一)试点适用政策一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附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1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体情况(一)试点适用政策一览※《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43号)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体情况(二)试点时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文的规定: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三)试点纳税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详细见实施办法内的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体情况(四)试点过渡政策※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五)纳税人关注的问题※不考虑试点企业的期初库存。原因为在2009年的增值税转型以及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均不考虑,保持政策的一致性。※未将人力成本支出纳入进项抵扣范围。※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路桥费支出不能进行进项抵扣。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内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及相关规定(一)纳税人及应税服务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内容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解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1、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2、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内容第九条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是指:(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内容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解读:除上述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三种情形外,均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可从以下方面掌握:1、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均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2、凡应税服务发生在境内的,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均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内容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包括其他个人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内容(二)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内容(二)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财税【2011】131号文具体明确)特殊规定:混业经营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内容第十三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本条是对增值税征收率的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如有符合规定的特定项目(目前为公共交通运输、动漫企业,以试点实施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征收率也为3%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内容第四十八条纳税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财税【2011】1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内容一、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二)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内容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内容(三)增值税计税方法第十四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解读:总体原则: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实行简易征收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内容(三)增值税计税方法第十五条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第十六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内容(三)增值税计税方法第十八条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第十九条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二十条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内容(三)增值税计税方法第二十一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内容(三)增值税计税方法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
本文标题:纳税人营改增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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