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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汇算清缴政策辅导2011年汇算清缴纳税风险防控辅导之一2011年10月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读与时代俱进是时永恒的主题:把脉2011年税收新政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综合性政策规定二、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汇编第二部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读三、税收优惠的种类和优惠内容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综合性政策规定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问题(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都发生了怎样的调整与变化?)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再需要报批从2011年度起,企业发生的各类财产损失不再需要主管税务部门的审批,而由企业自行申报后在税前扣除。但需要注意几点:一是财产的范围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二是企业自行申报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除上述外的资产实行专项申报。企业未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的财产,不得税前扣除。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综合性政策规定三是企业申报时必须按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除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6号。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综合性政策规定二、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问: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能否实现税前扣除?)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综合性政策规定三、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问:可以扣除的工会经费的票据是如何规定的?)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综合性政策规定四、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问:如何正确理解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综合性政策规定五、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问:企业员工的服饰费用支出能在税前扣除吗?)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综合性政策规定六、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问:航空企业发生的空勤训练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综合性政策规定七、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问:企业未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改扩建支出该如何处理?新的规定究竟有多大的合理性?)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综合性政策规定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问:企业撤回投资或减少投资时,该如何区分不同财产转让收入、股息红利所得以及投资成本收回?)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综合性政策规定九、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问:企业本年发生的费用暂未取得发票时该如何进行纳税处理?扣除还是不能扣除?)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综合性政策规定十、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问:企业代个人转让限售股的收入是作为企业的收入还是作为个人的收入?)(一)纳税义务人的范围界定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二)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1.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2.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综合性政策规定(三)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1.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2.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综合性政策规定十一、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问: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是多少)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综合性政策规定十二、小型微利企业执行口径(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口径如何掌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⑴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⑵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为了掌握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综合性政策规定十三、利息和保费减计收入申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以及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按10%计算的部分,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8行“2、其他”。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综合性政策规定十四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问:如何计算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债利息又该在何时确认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确认的国债利息收入是否都可以免税?转让国债在时确认为收入?如何计算国债转让收益(损失)?)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政策依据:2011-6-2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6号•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二、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第二章税收优惠政策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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