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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溪区警示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作者:日期:2014-07-26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纳溪区警示教育基地管理,更好地发挥警示教育基地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及区委、区府“纳溪快发展、廉政促和谐”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警示教育基地,是指根据党风廉政教育、预防职务犯罪需要,由区纪委、区检察院共同建成的警示教育活动场所,具体地点设在区检察院。第三条警示教育基地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纳溪快发展、廉政促和谐”,以及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按照统一组织,计划安排,规范有序,协调一致的原则开展活动。第四条成立全区警示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纪委书记为组长,区委常委、组织部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副组长的“纳溪区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全区警示教育活动,负责警示教育活动内容的审查,教育任务的安排、组织和协调,为警示教育基地建设解决必要的资金,研究决定警示教育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检察院,主任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范平担任,具体工作由区纪委宣教室和区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科负责。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系,报送警示教育相关信息和资料,落实警示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第五条区警示教育基地的下列工作由检察院负责:(一)提供警示教育活动场所;(二)保障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三)制定和落实观展纪律、程序、路线和内容;(四)协调处理与警示教育基地活动有关的事宜;(五)负责警示教育基地相关设备的保管、维护。第六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到警示教育基地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应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一)向警示教育办公室提前3-5天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参加警示教育的单位、人员、人数、时间、纪律承诺等;(二)警示教育办公室在接到申请后,应当提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意见,书面答复申请单位,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三)申请单位在接到批准书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注:具体事项参见“纳溪区纪委、检察院警示教育基地观展须知。第七条进行警示教育应遵守以下纪律:以严肃认真的态度依次进入警示教育基地,服从警示教育基地人员管理。参观中不得抽烟、接听电话、大声喧哗、鼓掌喝彩,不准自行录音、摄像、拍照;要爱护设备,不要随意触摸,保持会场安静,有序开展活动;要保持教育基地清洁卫生,不要随地乱扔垃圾。第八条警示教育活动的内容包括:(一)听取解说员讲解;(二)参观法治文化广场及警示教育基地展陈;(三)观看相关的警示教育音像资料;(四)学习有关反腐倡廉、预防职务犯罪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材料;(五)警示教育基地根据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开展的其他警示教育内容。如:单位领导廉政谈话、进行集体廉政承诺、上预防课、单位分组讨论、集体交流。第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人员到警示教育基地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后,应当及时向警示教育办公室反馈教育效果;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警示教育基地开展社会帮教工作,促进警示教育基地与社会帮教的双向互动。第十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警示教育基地每年至少召开1次联席会议,通报情况,交流信息,总结阶段性工作,研究教育活动的有关问题,共同制定加强和改进警示教育工作的措施和方法。第十一条接受警示教育单位的宣传稿件由区警示教育办公室审核备案,避免产生不良影响。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警示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纳溪区警示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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