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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实施方案2、山东省畜牧业统计监测管理办法3、畜禽生产与市场固定监测县名单附件1:山东省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意见》(农牧发[2007]1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畜禽生产动态监测和分析预警,适时调控生产,科学指导经营,促进生猪等畜禽产品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增强监测的时效性,提高监测效率,扩大监测范围,逐步完善全省畜牧业生产和市场供应动态监测及分析预警体系。在强化现行省级畜牧和饲料生产年报、季报监测的基础上,对生猪主产区实施重点监测;充实和完善现有部属畜产品和饲料价格监测点;实行村、户监测计划,对畜禽生产样本村和样本户开展动态监测,确保及时获取全省畜牧业生产变化情况。二、主要监测范围和内容采取“全面监测+重点监测+固定监测点监测”相结合的方式,从省、县、村、农户等不同层次开展监测。在监测周期上兼2顾年度、季度、月度、周度等不同时段,最大限度提高监测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一)省级畜禽、饲料生产年度和季度全面监测切实强化《畜牧业生产和畜牧兽医专业统计报表制度》和《全国饲料工业统计报表制度》的执行,系统完整地反映全省畜牧、饲料生产动态变化。省级年报和季报通过层层上报,由省畜牧办公室审核汇总后上报农业部,同时完成年度和季度形势分析报告。(二)生猪主产区重点监测加强生猪主产区生产和市场重点监测,对每月汇总生猪生产的关键数据和指标,通过网络上报农业部中央数据库,同时以EXCEL形式上报省畜牧办公室。(三)畜产品和饲料价格监测点采集25个固定价格监测县生猪、家禽、牛羊、饲料等产品的集贸市场价格,实行周报制度,数据采集日为每周三,直接上报农业部中央数据库,同时以EXCEL形式上报省畜牧办公室。(四)村、户畜禽生产月度监测1.360个畜禽生产村级监测点在17个生猪生产重点监测县、15个鸡蛋生产重点监测县、6个牛奶生产重点监测县、11个肉鸡生产重点监测县和6个肉牛生产重点监测县中,选取360个行政村中的能够反映整个行政村养殖规模、养殖水平的村民小组(自然村)作为直报式村级畜禽生产监测点,由村级防疫员每月按期采集监测数据并交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录入,由县级主管部门通过网络上报农业部中央数据库,同时以EXCEL形式上报省畜牧办公室。3主要监测指标:生猪存栏和出栏、生猪养殖规模情况、蛋鸡存栏、鸡蛋产量、蛋鸡养殖规模情况、奶牛存栏、牛奶产量、奶牛养殖规模情况、当月购入和出售奶牛数、肉牛存栏和出栏、肉牛养殖规模情况、肉鸡存栏和出栏、肉鸡养殖规模情况等。2.1080个畜禽生产与成本收益监测农户拟在360个村级畜禽生产监测点中选取1080户农户作为畜禽生产与成本收益监测农户,由村级防疫员每月向监测农户采集监测数据并交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录入,由县级主管部门通过网络上报农业部中央数据库,同时以EXCEL形式上报省畜牧办公室。主要监测指标:生猪存栏结构、肥猪销售收入、出栏猪养殖成本、单位鸡蛋饲养成本、单位鸡蛋销售价格、不同单产水平奶牛存栏结构、奶牛饲养成本情况、出栏肉牛销售收入、出栏肉牛养殖成本情况、出栏肉鸡销售收入、出栏肉鸡养殖成本情况等。三、监测点的选择方案(一)县级畜产品价格月度监测点在25个部属畜产品价格监测点所在县选择本县交易量较大或交易较集中的1个农贸市场作为畜产品价格信息采集点。(二)生猪生产固定监测点将全省所有县划分为主产县和非主产县两个层次。主产县生产情况通过9个生猪重点县生产情况反映,非主产县生产情况通过8个生猪非重点县反映。在14个生猪重点县中,按照对称等距抽样方式选取9个县纳入监测范围,以此反映全省生猪主产县生产情况。在生猪重点县外的所有县中按照对称等距抽样的方式,选取8个县作为样本县,由此反映非主产县生猪生产的总体情况。4从9个生猪主产县和8个非主产样本县的监测数据,可大致反映全省生猪生产变化情况。固定监测村选择方式:将每个固定监测县所有行政村按2006年末生猪出栏量排序,按照对称等距方式选取10个行政村作为定点监测村。17个县共170个定点监测村。固定监测户选择方式:全省按生猪养殖规模情况,确定统一的大、中、小3个规模档次。每个监测村按照确定的规模档次,分别选取1户养殖户,共3户作为定点监测户,170个监测村共510户。(三)蛋鸡生产固定监测点按照全省所有县的2005年和2006年平均禽蛋产量排序,剔除产量可忽略不计的非禽蛋生产县后,按照对称等距抽样的方式选择15个县作为监测县,以此反映全省的生产情况。固定监测村选择方式:将每个固定监测县所有行政村按2005年和2006年平均禽蛋产量排序,按照对称等距方式选取5个行政村作为定点监测村。每个县选取5个行政村,共75个定点监测村。固定监测户选择方式:全省按蛋鸡养殖规模情况,确定统一的大、中、小3个规模档次。每个监测村按照确定的规模档次,分别选取1户养殖户,共3户作为定点监测户,75个监测村共225户。(四)肉鸡生产固定监测点按照全省所有县的2005年和2006年平均禽肉产量排序,剔除产量可忽略不计的非禽肉生产县后,按照对称等距抽样的方式选择11个县作为监测县,以此反映全省的生产情况。5固定监测村选择方式:将每个固定监测县所有行政村按2005年和2006年平均禽肉产量排序,按照对称等距方式选取5个行政村作为定点监测村。每个县选取5个行政村,共55个定点监测村。固定监测户选择方式:全省按肉鸡养殖规模情况,确定统一的大、中、小3个规模档次。每个监测村按照确定的规模档次,分别选取1户养殖户,共3户作为定点监测户,55个监测村共165户。(五)奶牛生产固定监测点按照全省所有县的2005年和2006年平均牛奶产量排序,剔除产量过小的非牛奶生产县后,按照对称等距抽样的方式选择6个县作为监测县,以此反映全省的生产情况。固定监测村选择方式:将全县所有行政村按2005年和2006年平均牛奶量排序,按照对称等距方式选取5个行政村作为定点监测村。每个固定监测县选取5个行政村,共30个定点监测村。固定监测户选择方式:全省按奶牛养殖规模情况,确定统一的大、中、小3个规模档次。每个监测村按照确定的规模档次,分别选取1户养殖户,共3户作为定点监测户,30个监测村共90户。(六)肉牛生产固定监测点按照全省所有县的2005年和2006年平均牛肉产量排序,剔除产量可忽略不计的非牛肉生产县后,按照对称等距抽样的方式选择6个县作为监测县,以此反映全省的生产情况。固定监测村选择方式:将每个固定监测县所有行政村按2005年和2006年平均牛肉产量排序,按照对称等距方式选取5个行政6村作为定点监测村。每个县选取5个行政村,共30个定点监测村。固定监测户选择方式:全省按肉牛养殖规模情况,确定统一的大、中、小3个规模档次。每个监测村按照确定的规模档次,分别选取1户养殖户,共3户作为定点监测户,30个监测村共90户。四、监测点的轮换方案为保障监测点的代表性,拟实行监测点的淘汰轮换制度。55个畜禽生产监测县和25个畜产品价格监测点每5年轮换一次,轮换比例为10%。从2010年起,55个生产监测县内按每年20%的比例轮换村级监测点,其中生猪生产监测县每年轮换2个村,其他畜种监测县每年轮换1个村。五、监测数据核查和形势分析为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及时、准确把握生产形势变化,建立固定监测点数据核查和生产形势分析会商制度。(一)监测数据核查省畜牧办公室每年负责全省5%的监测点实地核查工作,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自查工作,保证年内对本县所有监测点全部开展实地核查。在省县两级主管部门核查工作基础上,农业部每年对5-10%的监测点进行实地抽查。数据核查结果将作为监测点淘汰轮换的重要依据,并与第二年的监测经费安排挂钩。(二)生产形势分析与会商根据监测数据,分别对生猪、蛋鸡、肉鸡、奶牛和肉牛生产形势进行跟踪分析,形成月度和季度生产形势分析报告。经会商7统计局、发改委、商务部、相关企业等部门和单位,形成年度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六、数据采集分析平台和决策支持系统建设将畜牧生产年报和季报、主要畜产品价格周报、固定监测点畜禽生产月报等功能模块集成到统一软件平台,实现自动汇总、智能化查询和自动校正功能,提高监测水平。同时,逐步构建完善预警模型,建立各种决策参数和直观图形分析体系,为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七、信息采集人员培训由于大部分指标和报表均为新增内容,涉及信息采集点和采集人员众多,为保证监测工作及时启动并顺利实施,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县级、村级统计员进行全员集中培训,以统一对数据指标的理解,熟练掌握监测软件平台,确保信息采集准确、高效。八、组织实施省畜牧办公室作为全省畜禽、饲料生产主管部门,负责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及组织工作;组织数据核查和形势会商;针对畜牧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工作的前瞻性要求,组织临时性和基础性的调查研究;负责形成月度、季度、年度畜牧、饲料生产形势分析报告。省级和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全面统计报表制度执行,固定监测点监测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包括组织县级以下统计员和村级防疫人员的培训,组织和督促村级防疫员调查工作,监测数据汇总上报,配合做好数据核查,开展形势分析和会商,及时报告畜牧业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8附件2:山东省畜牧业统计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畜牧业行业统计工作,保障监测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为行业决策和宏观调控提供切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畜牧业生产及相关主要环节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为农业部和省畜牧办掌握畜产品生产基本情况提供依据。第三条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定点监测村村级防疫员和养殖场(户)在开展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时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定点调查监测养殖场(户)必须依照《统计法》及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9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省畜牧办公室全面负责全省畜禽、饲料生产统计监测工作。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单位按照分工,分别承担有关具体业务工作。第六条定点监测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将统计监测工作落实到具体负责科室。由事业单位承担具体工作的,要明确行政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的职能分工。第七条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安排专职或固定的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统计业务水平,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耐心细致的意志品质,对数据的变化具有敏感性。第八条各级统计员和信息采集人员实行备案制,避免统计人员的频繁变动,保持统计监测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九条省畜牧办公室对全省统计监测工作负全责,执行全面统计报表制度,并承担农业部固定监测点监测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一)组织、管理和协调全省的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制定全省统计监测工作管理办法;(二)汇总、审核全省全面统计数据,并及时上报农业部中央数据库;(三)协助农业部确定村级固定监测点;10(四)监督管理各监测县数据上报工作,负责县级监测数据的催报工作;(五)负责本辖区内5%的监测点的实地核查工作,配合农业部的数据核查工作;(六)组织县级统计员培训,对各级统计员和承担统计监测任务的村级防疫员进行建档备案;(七)组织全省畜禽、饲料生产和市场的形势分析和会商;(八)及时向农业部报告全省畜牧业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九)完成农业部交办的其他统计监测工作。第十条各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统计监测工作。(一)审核本辖区全面统计数据、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二)农业部畜产品和饲料价格固定监测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监测数据的采集、录入和上报工作;(三)农业部畜禽生产固定监测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固定监测村和户统计监测工作的组织和实施:1.组织和督促村级防疫员开展统计监测工作,并指导其建立监测台账和确定固定监测户名单;2.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监测数据自查工作,保证年内对本县所有监测点开展实地核查;3.负责监测数据的及时录
本文标题:山东省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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