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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FlightStandardsDepartment,CAAC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FlightStandardsTrainingCenter,CAAC维修工程管理08-保留故障和保留项目(参考:AC-121-63)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FlightStandardsDepartment,CAAC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FlightStandardsTrainingCenter,CAAC1内容提要一.规章要求二.MMEL、MEL和CDL三.定义四.保留故障的管理五.保留工作项目的管理要求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FlightStandardsDepartment,CAAC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FlightStandardsTrainingCenter,CAAC2一.规章要求第121.647条仪表或者设备失效(a)在飞机所装的仪表或者设备失效时,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起飞:(1)该飞机具有经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2)局方颁发给该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批准其按照最低设备清单运行,飞行机组应当能在飞行之前直接查阅经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上的所有信息。……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FlightStandardsDepartment,CAAC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FlightStandardsTrainingCenter,CAAC3一.规章要求第121.647条仪表或者设备失效(3)经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i)根据本条(b)款规定的限制编写;(ii)对某些仪表和设备处于不工作状态时该飞机的运行作出规定。(4)应当向驾驶员提供注明不工作仪表与设备的记录和本款第(3)项第(ii)目要求的信息。(5)该飞机按照最低设备清单和运行规范中规定的所有适用条件与限制实施运行。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FlightStandardsDepartment,CAAC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FlightStandardsTrainingCenter,CAAC4一.规章要求第121.647条仪表或者设备失效(b)下列仪表和设备不得包含在最低设备清单中:(1)该飞机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适航规章中明确规定或者所要求的,并且在所有运行条件下对安全运行都是必需的仪表和设备。(2)适航指令要求应当处于工作状态的那些仪表和设备,但适航指令提供了其他方法的除外。(3)本规则要求该种运行应当具有的仪表和设备。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FlightStandardsDepartment,CAAC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FlightStandardsTrainingCenter,CAAC5一.规章要求第121.647条仪表或者设备失效(c)尽管有本条(b)款第(1)、(3)项的规定,飞机上某些仪表或者设备不工作时,仍可以依据局方颁发的特殊飞行许可运行。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FlightStandardsDepartment,CAAC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FlightStandardsTrainingCenter,CAAC6一.规章要求第121.363条适航性责任(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飞机的适航性负责,包括机体、发动机、螺旋桨、设备及其部件的适航性。(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本章的要求并依据局方批准或者认可的手册、程序实施下述工作,以确保飞机的适航性和运行设备、应急设备的可用性:(2)对于影响安全运行的有关缺陷和损伤进行处理并达到批准的标准,如该型飞机有可用的最低设备清单,应符合该清单规定的要求;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FlightStandardsDepartment,CAAC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FlightStandardsTrainingCenter,CAAC7三.MMEL、MEL和CDL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局方确定在特定运行条件下可以不工作并且仍能保持可接受的安全水平的设备清单。MMEL包含这些设备不工作时航空器运行的条件、限制和程序,是运营人制定各自MEL的依据。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FlightStandardsDepartment,CAAC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FlightStandardsTrainingCenter,CAAC8三.MMEL、MEL和CDL最低设备清单(MEL):运营人依据MMEL并考虑到各航空器的构型、运行范围和条件为其运行所编制的最少应当具备的设备清单。MEL经局方批准后,允许航空器在规定条件下,所列设备不工作时继续运行。MEL应当不低于相应航空器型号的MMEL的规定。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FlightStandardsDepartment,CAAC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FlightStandardsTrainingCenter,CAAC9三.MMEL、MEL和CDL构型偏离清单(CDL):由负责型号设计的机构制定的、经设计所在国批准的清单,它指明在飞行开始时可缺损的某航空器型别的任何外部部件,并且包含与使用限制和性能纠正相关的任何必要资料。CDL是飞行手册的一部分,但也可以单独发行。CDL\PA180001.JPG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FlightStandardsDepartment,CAAC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FlightStandardsTrainingCenter,CAAC10三.MMEL、MEL和CDLMMEL和MEL制定的目的在保持可接受的安全水平下,提高计划可靠性和航空器利用率。在限定的范围内对航空器型号设计进行修改,而不需要重新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FlightStandardsDepartment,CAAC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FlightStandardsTrainingCenter,CAAC11三.MMEL、MEL和CDLMEL包含以下三类项目:MMEL项目乘客便利项目管理控制项目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FlightStandardsDepartment,CAAC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FlightStandardsTrainingCenter,CAAC12乘客便利项目-图示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FlightStandardsDepartment,CAAC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FlightStandardsTrainingCenter,CAAC13管理控制项目-图示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FlightStandardsDepartment,CAAC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FlightStandardsTrainingCenter,CAAC14三.MMEL、MEL和CDLMEL项目修复期限修复期限的计算:日历日不包括记录故障的当天,而是从发生故障那天后的子夜0时开始。修复期限的分类A类B类C类D类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FlightStandardsDepartment,CAAC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FlightStandardsTrainingCenter,CAAC15三.MMEL、MEL和CDLMEL项目修复期限A类:(i)没有规定标准期限时,按MEL中给定的限制进行修复;(ii)有规定时间段的,应从发现日以后的日历日00:01开始。B类:3个连续日历日内修复。C类:10个连续日历日内修复。D类:120个连续日历日内修复。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FlightStandardsDepartment,CAAC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FlightStandardsTrainingCenter,CAAC16三.MMEL、MEL和CDLMEL项目修复期限修复期限的延长:仅适用于B、C类局方批准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FlightStandardsDepartment,CAAC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FlightStandardsTrainingCenter,CAAC17四.定义保留故障:航空器在飞行后和/或维修检查中发现的故障、缺陷,因工具设备、器材短缺或停场时间不足等原因,不能在起飞前排除的故障/缺陷保留工作项目:在航空器计划维修工作中,因工具、设备、器材、工作条件等原因不能正常地计划完成的维修工作项目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FlightStandardsDepartment,CAAC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FlightStandardsTrainingCenter,CAAC18五.保留故障的管理要求保留故障的基本原则:前提条件:按照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确认航空器故障/缺陷或故障/缺陷件没有确定故障/缺陷或故障/缺陷件的航空器不得投入运行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FlightStandardsDepartment,CAAC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FlightStandardsTrainingCenter,CAAC19五.保留故障的管理要求保留故障的基本原则:保留依据:MEL和CDL不能在MEL和CDL找到明确依据,对于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适航性和飞行安全的故障/缺陷则不能保留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FlightStandardsDepartment,CAAC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FlightStandardsTrainingCenter,CAAC20五.保留故障的管理要求保留故障的基本原则:修复期限:符合MEL和CDL或民航总局相关文件的规定保留条件:完成其规定的维修(M)任务并在飞行记录本中明确记录遵守其规定的操作(O)和运行限制其他使用限制(非MEL/CDL项目)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FlightStandardsDepartment,CAAC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FlightStandardsTrainingCenter,CAAC21五.保留故障的管理要求保留故障的基本原则:保留信息:在航空器投入运行前以保留故障控制单的形式通报飞行机组和有关的维修人员对不工作、禁止或限制使用的设备以明显的标志挂牌警告,并且不应当影响飞行机组的正常操作涉及到运行限制的,在投入运行前以书面的方式通报运行控制部门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FlightStandardsDepartment,CAAC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FlightStandardsTrainingCenter,CAAC22五.保留故障的管理要求保留故障的基本原则:保留数量:造成飞行机组不适当的工作负荷的多个保留故障,应当在投入运行前修复保留故障至适当的数量再次保留:对于在修复期内无法修复的需经相应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再次保留再次保留后仍无法在修复期限内修复的应当停止运行不允许以飞机之间串件的形式延长保留故障的修复期限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FlightStandardsDepartment,CAAC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FlightStandardsTrainingCenter,CAAC23五.保留故障的管理要求保留故障的基本原则:保留管理:在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及相关的工作程序中明确包括管理要求、批准和控制程序保留故障的首次批准必须至少经过质量部门主管或其授权的质量部门人员的审核或批准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FlightStandardsDepartment,CAAC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FlightStandardsTrainingCenter,CAAC24五.保留故障的管理要求保留故障的修复:首次修复时机:保留后第一次出现的可以修复的时间,一般应当以具备必要的人员、设备、器材和工作条件为准尽管MEL和CDL有明确的修复期限,但任何保留故障的修复时间应当以首次出现的修复时机为准。如首次修复的时机超出了MEL和CDL规定的修复期限,在投入运行前应当向局方申请再次保留并获得批准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FlightStandardsDepartment,CAAC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FlightStandardsTrainingCenter,CAAC25五.保留故障的管理要求保留故障的修复:首次修复时机的保证:因工具设备、器材不足造成保留的情况应当在保留后立即进行相应的修理或订货申请紧急订货(如AOG)。因停场时间不足的情况首次过夜基地完成修复如过夜基地不具备相应的工具设备、器材,则应当在首次返回主基地时完成
本文标题:08-保留故障和保留工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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