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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期(民國九十六年三月):79-105.事務所內自發性會計師更換對公司盈餘品質之影響馬君梅*謝永明**(收稿日期:95年3月30日;第一次修正:95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95年9月8日;接受刊登日期:95年12月12日)摘要本研究之目的在探討事務所內會計師更換前兩年度與新任後兩年度,公司的異常應計數(做為盈餘品質的代理變數)是否有顯著差異,以檢驗事務所內自發性的會計師更換是否對公司盈餘品質產生影響。基於國內為改善審計品質,擬採行會計師輪調制度,但不同於國外研究的會計師事務所定期輪調問題,目前國內仍少有研究證據,本文的研究結果對釐清此一問題應可產生增額貢獻。實證分析結果顯示,會計師輪調後之異常應計數絕對值顯著小於輪調之前,故會計師事務所內的自發性輪調確實有助於改善公司之盈餘品質。且此一結果在大型事務所(如:五大)較為顯著,但在其他事務所則不顯著。若依此結果推論,證期局等管制機構的強制輪調規定,對非五大會計師事務所應較為適用。但必須慎選適當的輪調時機,目前審計任期滿五年的輪調時點是否適當,應有更多研究做進一步的確認。關鍵詞:會計師輪調、審計任期、異常應計數、盈餘品質、審計品質*東吳大學副校長及會計學系教授。**東吳大學會計學系講師,台灣大學會計學系博士候選人。作者感謝兩位匿名評審、東吳大學蘇裕惠教授、政治大學戚務君教授及台灣大學金融研究中心/台灣客壇協會主辦之2004全國大專教師經濟金融會計研討會的與會學者所提供之寶貴意見。第五十六期壹、前言自從美國發生Enron及WorldCom等公司的會計醜聞後,美國國會為加強保護投資大眾權益而通過沙氏法案(Sarbanes-OxleyActof2002),建議上市公司的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每任滿五年就必須輪調,以強化會計師的獨立性與維持審計的客觀性。我國證期局於2003年1月20日提出的「會計師法」修正草案也擬授權各事業主管機關(如台灣證券交易所)依管理需要,強制會計師必須定期輪調。贊成會計師輪調者認為,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若連續多年皆由相同會計師簽證(以下均簡稱為審計任期),可能使會計師與客戶過從甚密,未能嚴格質疑客戶的會計問題,導致會計師獨立性不足,而使其查核意見喪失公正客觀性,此即會計師與客戶過度熟悉會對審計品質與獨立性產生負面的效果(excessivefamiliarityeffect)(Chi及Huang,2005;Mautz及Sharaf,1961)(註1)。然而,反對者認為若強制會計師輪調,將增加繼任會計師在初任年度的查核成本,包括取得瞭解新客戶所需資訊之成本及行銷成本,且因對客戶累積知識和經驗不足而提高初任年度審計失敗的機會。此外,原任會計師在最後查核年度的審計嚴謹度也可能下降。對客戶而言,除會增加選任會計師的成本及額外支援審計工作的成本外,也會提高聘用不適任會計師的風險。對小型會計師事務所而言,更會面臨不利的競爭情勢,特別是大型事務所合併後所產生的競爭優勢,可能會使小事務所傷害更大。雖然證期局等管制機構與實務界均認為審計任期愈長,愈可能損及會計師簽證財務報表的獨立性與客觀性。但是,仍不乏研究或報告指出審計任期與審計品質或財務報表品質存在正向關係,亦即強制會計師輪調很可能會使審計或財報品質下降,而非強化(AICPA,1992;Ghosh及Moon,2005;Myers、Myers及Omer,2003)。由於國內目前仍缺乏足夠證據,可以證明審計任期長短與審計品質或財務報表品質之關係。我國證期局等管制機構基於實施強制會計師事務所輪調的代價可能過高,故提出折衷方式,僅採行強制事務所內會計師定期輪調制度,要求連續任滿五年至少必須更換一位會計師。事實上,會計師事務所本身為整體風險考量,過去已有不少事務所要求事務所內會計師定期輪調。故本研究可運用這些資料,檢測究竟事事務所內自發性會計師更換對公司盈餘品質之影響務所內會計師定期輪調能否產生較高審計品質或財務報導品質的預期效果。簡言之,本研究之主要目的在探討事務所內會計師輪調前後年度(各兩年),公司的異常應計數(做為盈餘品質的代理變數)是否有顯著差異,以檢驗國內擬實施的事務所內會計師輪調制度是否可產生預期效果。貳、文獻探討與研究假說的建立一、相關文獻回顧美國GAO(UnitedStatesGeneralAccountingOffice)在國會的要求下,調查強制會計師事務所輪調的潛在影響。GAO以問卷調查方式探詢各會計師事務所及Fortune1000大公開發行公司的意見,結果發現大部份事務所及公司認為,強制會計師事務所輪調的代價(成本)可能超過其所能產生的效益。GAO並以面談方式訪問其他利益關係人,如機構投資人、股市管理者、銀行人員、會計人員及消費者團體等,結論是多數利益關係人的看法與問卷調查結果一致。因此,GAO的最後結論指出,強制會計師事務所輪調,可能不是強化會計師獨立性與改善審計品質的最有效途徑(GAO,2003)。Ghosh及Moon(2005)以1985至2000年間的90,464筆(公司/年)觀察資料為樣本,分析審計任期與異常應計數絕對值之關係,結果發現會計師與客戶關係持續愈久,其異常應計數絕對值愈低,此證據符合審計品質隨審計任期愈長而改善的論點,亦即似乎沒有必要強制會計師輪調,否則反將造成審計品質下降。Myersetal.(2003)利用1988至2000年間美國Compustat資料庫中上市公司約41,250筆(公司/年)觀察資料為樣本,檢測審計連續任期長短與盈餘品質的關係。盈餘品質係以異常應計數及短期應計數(currentaccruals)兩項代理變數為衡量指標,在控制公司成立時間長度、公司規模、產業成長、現金流量、會計師類型(BigNvs.non-BigN)、產業別及年度別後,多變量迴歸分析結果顯示審計連續任期愈長則公司的盈餘品質愈好,故若強制會計師輪調可能使盈餘品質變差。Johnson、Khurana及Reynolds(2002)選擇1986至1995年十年間由美國六大(Big6)會計師事務所查核之公司,按產業別及公司規模配對,共11,148筆第五十六期(公司/年)觀察值為樣本,檢驗審計任期長短與財務報導品質間的關係。他們以異常應計數絕對值及盈餘中應計部份之持續性為財務報導品質的兩項代理變數,並將審計連續任期分成二至三年(短)、四至八年(中)及九年以上(長)三群。結果發現審計連續任期短的群組財務報導品質較四至八年的中群組為低,且並未發現任何證據顯示審計連續任期長至九年以上會有財務報導品質下降的情形。Johnsonetal.的結論顯示,新任會計師前兩到三年所查核的財務報表品質較低,期間長至四年以上則品質較佳,故若強制會計師輪調則將產生負面效果。Geiger及Raghunandan(2002)以1996至1998年間發生破產之公司為研究對象,運用Logistic迴歸檢驗破產前剛出具的審計意見類型與審計任期長短之關係,分析結果指出審計任期較短者,相對上較不能對這些事後破產的公司出具質疑其繼續經營能力的修正(保留)審計意見,而審計任期愈長者愈能出具修正(保留)意見。意指若會計師與客戶關係在較早期時,會計師較容易發生審計報告失敗(auditreportingfailures),他們認為這結果正好符合Dye(1991)的分析性研究結論,亦即會計師輪調會增加審計失敗的風險。此外,Frankel、Johnson及Nelson(2002)研究非審計服務公費與盈餘品質之關係時,亦控制審計任期對異常應計數絕對值(做為盈餘品質之代理變數)的影響,發現審計任期與異常應計數絕對值也有顯著負相關。Chung及Kallapur(2003)在探討客戶重要性、非審計服務與異常應計數(審計品質之代理變數)之關係時,亦發現審計任期長短與異常應計數絕對值有邊際顯著的負向關聯。這些研究結果均顯示,審計連續任期愈長則異常應計數絕對值愈小。雖然上述國外研究結果大多指出,審計任期愈長應可提昇審計品質或財務報表品質。實際上,仍有其他研究結果獲得不同結論,認為審計任期愈長會有較差的審計品質(如:Casterella、Knechel及Walker,2002;Davis、Soo及Trompeter,2003)。Davisetal.(2003)發現審計任期愈長則異常應計數絕對值愈大,而且審計任期愈長則分析師盈餘預測誤差愈小,顯示當會計師與客戶關係持續愈久,會給公司管理當局更大的盈餘報導彈性,故易於達成分析師的盈餘預測。Casterellaetal.(2002)則發現當審計任期較長時,發生審計失敗的可能性較高。不過,最近Carcello及Nagy(2004)的研究結果則推翻事務所內自發性會計師更換對公司盈餘品質之影響Casterellaetal.(2002)的結論。Carcello及Nagy(2004)以1990至2001年間發生財務報表舞弊公司及配對(未發生舞弊)公司的近期且較多觀察值為研究樣本(Casterellaetal.(2002)則以1980至1991年間的資料),分析審計任期(auditfirmtenure)長短與財務報表舞弊發生與否的關係,結果發現審計任期較短者(三年內),發生財務報表舞弊的可能性較高。Chi及Huang(2005)則同時從學習效果(learningeffect)與過度熟悉效果,以國內上市公司1998至2001年的資料為研究樣本,檢驗兩種審計任期(會計師事務所連續任期及會計師連續任期)與異常應計數(審計品質之代理變數)之關係。他們發現審計任期較短時(以審計任期年數衡量)會有正面的學習效果,但任期持續太長(以任期年數之平方值衡量)則產生負面的過度熟悉效果,亦即審計任期較短時審計品質逐年提昇,而任期持續太長則審計品質逐漸下降。相較於Chi及Huang(2005),本研究之額外貢獻主要在以事務所內會計師自發性更換的觀察資料,直接檢驗事務所內會計師更換前、後期間公司盈餘品質的差異性。他們的研究著眼於探討會計師與客戶之審計委任關係,應維持多久較為適當,方不致於損及審計品質或公司盈餘品質,係Ghosh及Moon(2005)、Myersetal.(2003)及Johnsonetal.(2002)等研究之延伸。本研究則是從另一角度出發,不去探討審計任期該維持多久問題,而是探討自發性的事務所內會計師更換,是否能提昇受查公司之盈餘品質,如果自發性的會計師更換可提昇盈餘品質,則證券主管機關應鼓勵自發性會計師輪調,而不需強制會計師定期輪調。二、研究假說過去國外文獻探討應否強制會計師輪調之問題,只著重檢視審計任期長短與異常應計數絕對值之關係(如:Ghosh及Moon,2005;Myersetal.,2003),或分析會計師與客戶連續往來期間長、短,是否對客戶公司盈餘品質有不同程度的影響(如:Johnsonetal.,2002),並未直接檢驗會計師輪調前、後公司盈餘品質的差異性。換言之,這些研究未能比較新、舊任會計師對客戶公司盈餘品質影響能力的差別,並無法令人瞭解會計師定期輪調政策,是否真的無助於改善公司盈餘品質。而且,過去研究所使用的資第五十六期料,將未曾實際發生會計師輪調的公司亦納入其研究樣本之中,可能導致其研究結果受到干擾而有所偏頗。反觀我國採行的強制會計師定期輪調制度,係針對事務所內會計師輪調,與國外研究所探討的會計師事務所定期輪調有所不同。對於事務所內會計師應否定期輪調之問題,除了Chi及Huang(2005)的研究外,目前國內仍少有研究證據,若有新的研究結果應可產生增額貢獻。如就證期局等管制機構的觀點而言,實施事務所內會計師定期輪調之目的在提高受查公司的盈餘品質。若輪調前之會計師,因與客戶過度熟悉而會對審計品質與獨立性產生負面的效果(Davisetal.,2003;Casterellaetal.,2002;Mautz及Sharaf,1961),則輪調後公司的異常應計數絕對值平均應小於輪調前。然而,如根據學習效果假說,即使同一事務所內實施會計師定期輪調對新會計師的學習成本較低,新任會計師仍可能因為短期內無法完全瞭解客戶情況,比舊任會計師更容易留給客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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