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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合同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及《贵州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用爆炸物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通知》黔物价(2010)210号文件,为确保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安全和按照运输市场的合理收费,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希甲、乙双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乙方是符合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的合法企业;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第二条甲方是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资质的运输企业,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厢式专用车辆及设备;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安装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北斗卫星定位装置;配备了与运输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有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和押运员及安全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第三条乙方需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时,应由乙方凭金沙县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向公安机关申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及汇森公司开具的提货单据一并交甲方合法合规运输。第四条甲方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及公司开具的提货单据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严格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第五条货物结算方式:1、押运费、运输费的支付标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每次运输炸药2吨以上(含2吨),每公斤炸药运输费元结算,2吨以下每公斤炸药运输费元结算,雷管1万发以上(含1万发)按每发运输费元结算,1万发以下按每法元结算支付。2、上车费的支付标准:由甲方代收,按每吨元。3、支付方式:乙方按每次甲方运输数量的应缴费用金额足额用信合卡支付给甲方。第六条免责条款1、因为甲方的原因,致使运输物品在运输途中产生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第七条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八条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九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人:代表人:年月日
本文标题: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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