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理论文章 > 第二章_合同法律制度,共享
第二章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法概述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违约责任第一节合同法概述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分类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特征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发生的法律行为;二、合同的分类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虽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但还须交付标的物合同才能成立的,为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第二节合同的订立概念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内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行为。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承诺(一)要约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有效要约的构成条件要约的形式(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效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消灭有效要约的构成条件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向相对人作出必须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法律效力1、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要约人对受要约人的有效承诺必须接受。不得任意撤回、撤销要约,也不得对要约内容加以变更。2、受要约人一旦接到要约,即取得了承诺的资格,但没有承诺的义务。要约生效的时间(“发信主义”和“到达主义”)口头形式的要约以相对人了解要约内容为标准来确定;书面形式的要约只要要约已经送达到受要约人所控制的地方,就应当认定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开始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撤回1、是指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欲使其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2、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1、是指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2、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3、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或“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的消灭要约被拒绝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二)承诺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构成条件承诺的形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沉默和不作为本身不能构成承诺。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的撤回有效承诺的构成条件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可以由其本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应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的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合同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只能发生在承诺采用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承诺只可能撤回,而不可能撤销。二、合同的内容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格式条款的限制对格式条款的限制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三、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一般适用于标的数量不大、内容不复杂而能及时清结的合同关系。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主要适用标的数额较大、内容复杂、不能立即履行的合同。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合同成立的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五、缔约过失责任概念是指缔约人因过错违反缔约过程中的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要件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对行业秘密的保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节合同的效力概念合同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将对当事人乃至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合同生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和效力待定四种情况。合同的生效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一、合同的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一般生效要件1.当事人缔约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标的确定和履行可能。特别生效要件(一)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二)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的到来为其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和附终止期限的合同二、无效合同概念无效合同是指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绝对无效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三、可撤销的合同概念是指合同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相对于前述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可撤销合同属于相对无效的合同。合同可撤销的原因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缺陷,在此基础上签订了对自己明显不利益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显失公平概念显示公平的合同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的合同。表现1、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的,只要合同内容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3、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的;四、效力待定的合同概念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为无效合同。原因是合同的主体资格的欠缺。原因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4.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第四节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概念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面完成各自应承担的义务以实现合同权利的行为。分为全部履行、部分履行、未履行、迟延履行和单方履行等情形。合同的履行规则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履行中的保全合同履行中的担保一、合同的履行的规则合同履行的原则条款约定不明确合同的履行价格变动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不完全履行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1、合同履行的原则法定义务原则及时通知义务;提供必要条件的协作义务;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保密义务。正确履行原则也称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的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履行主体正确;(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履行标的正确;履行时间正确;履行地点正确;履行方式正确。2、条款约定不明确合同的履行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若依以上内容仍不能确定的,分别适用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3、价格变动合同的履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4、合同的不完全履行概念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履行因素进行履行的情况。原因合同的中止履行债务提前履行部分履行5、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是指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社会经济形势等客观情势发生巨大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任何意义或者将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遇见并且不能克服的,该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念是指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依约定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难以为对待给付时,有权中止履行。后履行抗辩权有确切证据证明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中止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三、合同履行中的保全合同保全的概念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而对合同债权人采取一定保护措施的制度。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财产的行为而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其行为的权利。对第三人的债权行使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
本文标题:第二章_合同法律制度,共享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29668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