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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厂房地面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承包人(乙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订立本合同。第1条:甲方将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丰田镇建新村老砖厂院内,所建筑的厂房发包给乙方。承包范围:通辽市宏图包装厂厂房地面工程施工,包括窗台以下内外抹灰及厂房散水。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要求施工。乙方对安全及文明施工实行全面承担,包工包料,乙方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第一责任人。第2条:开工日期:2012年月日,竣工日期:2012年月日。第3条:合同价款甲方按乙方所做工程量施工量标准合计总价款55万元与乙方结算工程款,乙方承包单价一次包定。如有个别因素发生最终按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款。第4条:甲方开工前提供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需要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协调的工作由甲方负责。如甲方开工后有不具备材料其他工种所造成的停工甲方按工程总造价款2%每天作乙方赔偿。第5条:乙方在开工过程中,严格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及甲方2要求执行,而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对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赔偿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6条:施工所需要的机械设备、工具和油料、机油等消耗品均由乙方提供。上述机械费、油料费用均已包括承包单价之内,甲方附付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之外不承担任何费用。第7条:工程款支付(两次性支付)7.1第一次付款2012年6月30日前,付给人工费20万元。第二次付款2012年12月31日前,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工程款。(以收据为凭)7.2若甲方到期未给付工程款,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10万元。第8条: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法人代表:责任人:年月日年月日
本文标题:厂房地面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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