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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为了加强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制定本办法。一、职责(一)审核部负责本办法的制订、修改、解释、监督检查。(二)总师办负责本办法的执行、指导和监督管理。(三)项目公司各部门、人员(包括经办、审批、资料管理等)负责贯彻执行本办法。(四)财务部负责监督。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的工程变更一般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图纸本身差错,设计图纸与实际情况不符,施工条件变化,原材料的规格、品种、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投标工作缺陷引起等原因,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在工程施工合同基础上发生的工程变更(资金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变更、材料变更、施工条件变更、政策调整变更及其它变更等。工程变更一般须经过技术评审、造价评审,通过技术及造价评审的变更,项目才能实施,技术评审是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建设标准等要素调整进行评审、论证。三、工程变更基本分类达到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约土地的。达到原设计标准质量,不增加投资或投资增加不多,能够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的。设计虽然可行但明显欠合理的。在不增加投资的情况下,便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工效和促进技术进步的。不增加投资或投资增加不多,有利于改善使用条件、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或便于日后改造和扩建的。置业公司因工程使用目的、结构形式、功能调整或质量要求发生变化的。其它特殊情况。四、方法与过程控制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要严格执行以下原则:权力限制原则。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有严格的权力限制,不在权限范围之内的签字一律无效,如对公司造成损失,追究越权签字人的责任;权限金额按单张签证划分,但是如果性质相同变更造成多个标段同时变更的,金额按所有标段发生总额确定权限;签证内容如与合同内容相违背的,无论金额大小,必须报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时间限制原则。公司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必须做到事前办理,禁止事后补办。完工确认原则。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完工后,项目公司现场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完工后3日内签字确认,如属隐蔽工程,必须在其覆盖之前签字确认,并留有相关的签证影像资料和工程量签复意见,表格参见《工程量现场计量表》(附录九)。原件结算原则。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结算必须要有齐备的、有效的原件作为结算的依据。多级审核原则。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造价结算至少要经过二级以上的审核。标准表格原则。新开工项目所有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都必须使用规定的标准表格,已开工项目参照执行。预审批原则。所有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单需经过审批后才能正式下发。(具体程序见附录一、三)五、工程变更等级、审批权限及审批方法(一)变更等级划分。根据重要性及金额划分特大工程变更、重大工程变更、重要工程变更、一般工程变更。1、一般工程变更项目是指,单次变更增加工程投资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2、重要工程变更项目是指单次变更增加工程投资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3、重大工程变更项目是指变更增加工程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4、特大工程变更是指超越上述重要工程,变更规模(包括重大的工程事故处理)的工程变更。变更增加工程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工程变更审批的权限。1、一般工程变更由项目工程部、总师办及审核部审核。2、重要工程变更由项目工程部、总师办及审核部审核、置业公司项目分管领导审批。3、重大工程变更由项目工程部、总师办及审核部审核、置业公司项目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4、特大工程变更由项目工程部、总师办、审核部、置业公司项目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集团审批。(三)审批方法。联系单实行量价分离的审批原则。1、一般情况下,项目工程部只负责签证变更工程发生的“量”,不签证“价”;“价”由审核部负责签证。如果依据充分的,项目工程部可提供参考单价,报审核部核实。2、项目工程部和监理单位负责工程变更工程量的审核和签证,亦可根据市场询价情况对变更价格提出参考意见。3、审核部依据该工程的招、投标文件对工程变更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对变更的价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提出意见,符合变更条件的,委托专业审计单位对工程变更价格进行过程审计。4、工程变更内容和对变更价格的审查情况提交公司分管领导或领导班子集体审查研究。(四)工程变更审批流程。1、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的,施工单位应该编制变更工程预算,向监理单位报送工程变更报告单(包括附件)一式六份。经监理单位与项目工程部、总师办、设计单位协商一致,并经总师办确认,由项目工程部按有关规定审批。2、设计单位提出变更的,向项目工程部报送工程变更报告单(包括附件)一式六份。经总师办、项目工程部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并经总师办确认,由项目工程部按有关规定审批。3、项目工程部提出变更的,向设计单位报送工程变更报告单(包括附件)一式六份。经总师办、设计、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协商一致,并经总师办确认,由项目工程部按有关规定审批。六、设计变更内容、格式要求及流程(一)设计变更的内容及格式要求。1、设计变更的主要内容:(1)由于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出现错、漏、碰、缺等情况,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或其他变更事项。(2)由于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改变建设标准、结构功能、使用功能、增减工程内容,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或其他变更事项。(3)由于公司、项目工程部、监理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其他技术措施等,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或其他变更事项。(4)由于销售部、业主提出变更,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或其他变更事项。2、设计变更是对设计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优化,公司有关职能部门(项目公司)提出变更意见,需设计单位签发的重大设计变更应由设计单位确认后签字、盖章。3、新开工项目的所有设计变更必须使用公司规定的标准表格(见附件),并明确以下内容:编号、工程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的内容做法及原因说明、增加的工程量、相关图纸说明,在建项目参照执行。4、同设计院对接的部门和经办人员应要求设计院按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设计变更单,如设计院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另有附图,经办人应另行按规定格式填写设计变更单作内部审批、结算用,设计院的文件只能作为附件。5、所有设计变更(包括附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完毕后加盖项目公司公章才能生效,设计单位也应加盖有效印章。6、公司有关职能部门(项目公司)自行提出的设计变更原则上都需要设计院盖章签字,7、项目公司、承包方均应对设计变更单进行编号(可按归属合同连续编号,总承包合同还应分专业连续编号)具体编号的要求见《设计变更单、联系单、签证单编码规则》(附录八),并整理归档、妥善保存;双方都应设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事项的单据交付记录,即交付对方单据时要求对方签收,接受方不得拒签。(二)设计变更的一般流程。1、对于在建筑物立面效果、使用功能、结构安全有较大变动的设计变更,应由项目公司先将变更的内容报公司总师办和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填写设计变更联系单。2、非设计院提出的重大设计变更,应按规定由项目公司向设计单位提出,并经认可由设计院发出;设计变更若涉及到需要重新报批的,需知会前期部等相关部门;如涉及到对客户销售承诺的改变,需经营销部确认。3、项目工程部在填写设计变更单时,若因本专业变更导致其它专业需要一同变更的,亦应发相关单位知会(如因墙体位置改变导致水电管线移位)。4、造价审计人员在对变更费用进行估算时,对措词不清、结算时易引起分歧、纠纷的变更单,应退回要求有关人员重新填写或注明情况,以免引起歧义。5、一般来说,项目现场工程师确认时只需要按照相应的设计变更文件确认完成或未完成的事实,涉及隐蔽工程或者事后不可复查工程,应会同监理及承包单位确认具体的工程量。但当无法根据设计变更文件直接计算出工程量,或者相应设计变更文件的某条或某几条只完成一部分时,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现场工程师应直接在设计变更单中确认相应的工程量,造价审计人员对其上报的工程量进行核实。6、对于造价调减的设计变更,项目现场工程师要及时跟踪、落实、核定减少的具体数额,并会同造价审计人员与承包方形成书面记录,防止因漏报而给公司造成损失。7、项目公司应严格按变更金额签发的权限报批,不得越权签发。8、所有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单及其相关的涉及费用的文件,均应留存公司总师办、审核部和财务部原件各一份,作为后期交于审计单位结算审核资料。七、现场签证的内容、格式要求及流程(一)现场签证的内容及格式要求。1、现场签证是指对施工管理中发生的零星事件的确认,例如:因设计变更引起的拆除、地下障碍的清除迁移、现场通道的找寻、临时用工等。其主要类型:(1)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需注明设计变更编号)。(2)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未包含在合同中的各种技术措施处理。(3)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等)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材料或其他变更事项。(4)施工过程中因合同规定发生的工期变化而引起的工期签证。(5)发包方在施工合同之外,委托承包单位施工的3万元以内的零星工程。(6)合同规定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7)红线外施工道路的修补(红线内的施工道路修补宜在合同中包干)。(8)合同规定的甲定乙供材料的价格签证(按签证单价计算总金额,确定权限)。2、新开工项目所有的现场签证单都必须使用公司规定的标准表格(见附件),并明确以下内容:编号、工程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的内容做法及原因说明、增加工程量、减少工程量、相关图纸说明等。3、关于临时用工的签证事项,双方应在签证通知单上洽商确定以下问题: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工日、工日单价(应注明是否包含管理费、税金等涉及到的所有费用)。4、所有现场签证单只有项目经理签字及加盖项目部技术章才能生效。5、项目公司、承包方均应对现场签证单进行编号(可按归属合同连续编号,总承包合同还应分专业连续编号)具体编号的要求见《设计变更单、联系单、签证单编码规则》(附录八),并整理归档、妥善保存;双方都应设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事项的单据交付记录,即交付对方单据时要求对方签收,接受方不得拒签。(二)现场签证应注意的事项。1、监理工程师及项目工程部签证前必须认真核对签证工程的施工时间、工作内容、发生原因、发生的工作量、工日数、机械台班数以及签证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何方承担等。特别是对发生的原因以及责任单位的交代应详细、明了。2、对于措词含糊容易引起歧义的签证,现场工程师在签署时应征求造价人员意见,造价人员审核签证费用时也应避免用词不准而在结算时造成经济纠纷。3、签证内容完成后,工程量避免签署类似“情况属实”或“工程量属实”等模糊性内容,而必须实度实量后签字确认完成或未完成的事实或者工程量、材料材质和规格、工日数、机械台班等。实行量价分离的原则,监理工程师、项目公司现场工程师不应直接在签证上签署有关单价或总价,而应由现场造价审计人员估价。所有的确认和签证单都需经相关责任人核准后方为有效。4、如果签证单附有交工图纸,则监理及项目公司工程师应审核是否与实际施工结果相符,并在图纸上签字确认,此时可以不对工程量进行确认,由造价审计人员按照经签字确认后的图纸核算工程量。5、项目工程部经理对签证单上直接签定的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6、如签证单涉及到隐蔽施工、金额、工日、机械台班及其它事后不可复核的项目时,则应由项目工程部工程师及造价审计人员共同现场认定。7、甲定乙供材料由项目工程部负责,原则上要求在招标时确定品牌和价格,实施过程中不得变更;确因市场变化要求变更的,按变更金额,根据权限报批。八、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办理时间的规定(一)正常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单。应在有效签字人共同签署完成后,才签发对外联系单,通知承包方开始实施。特急类(指如果不立即实施将造成重大损失的签证)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如果时间允许需召开专题会议,集体决策通过后,形成专题会议纪要。如果时间不允许可以先实施再报批,但必须事先用电话等方式与相关审批人沟通并征得同意。如属隐蔽工程及事后
本文标题: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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