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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项目培训(第一部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GCP的发展、概念、原则与组织实施医学的进步是以研究为基础的,这些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最终有赖于以人作为受试者的试验。--《赫尔辛基宣言》相关国际法规的发展历程相关国际法规的发展历程-120世纪初叶的医学在美国,药品在一个个城市的“药品表演会”上做广告和销售;这些药物来自植物、动物、矿物等天然物质,根据经验选择;对安全性或疗效没有控制;上市前不需要验证;只有少数几种药物在后来被证明有效(如吗啡、洋地黄和奎宁等)。相关国际法规的发展历程-2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的诞生1906年,UptonSinclair出版了一本名为“丛林”的书,揭露了芝加哥肉类加工时恶劣的卫生环境;公众到美国国会群起抗议示威;1906年,通过“完全食品与药物法”,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诞生;要求每种药物的标签必须准确;未要求检测安全性。相关国际法规的发展历程-31938年美国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1937年,由于使用了一种含有磺胺和乙烯乙二醇的,名为抗链球菌奇药(strepelixir)的药物,美国有100多人死亡;国会通过了一项名为“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的法案。这项法律要求,任何药物在上市前应有安全性的科学证据。1938年美国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相关国际法规的发展历程-4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纳粹的实验数以千计的犹太人被强迫参加非人道的实验;在儿童受害者身上进行了实验性烧伤和实验性创伤实验;实施饥饿实验以观察饥饿的症状。相关国际法规的发展历程-5纳粹实验的特征实施前未获得参加者的同意导致了不必要的疼痛、痛苦和死亡对参加者未带来任何益处缺乏足够的科学依据减压实验,杀死了一名囚犯在一名集中营囚犯身上诱导低温相关国际法规的发展历程-61947年的纽伦堡审判骇人听闻的纳粹实验暴露给公众23名纳粹医生受到了战争罪行的审判一名波兰证人在法庭展示了气性坏疽实验给腿部留下的伤疤纳粹医生KarlBrandt被判处死刑相关国际法规的发展历程-71948年颁布了纽伦堡法典目的是为了防止纳粹实验这类暴行的再现;受试者的参加必须出于自愿(知情同意);实验的进行必须有强有力的科学依据;不允许对受试者造成肉体或精神上的损害或伤害(donoharm);在试验进行中的任何时间受试者有权退出。相关国际法规的发展历程-8反应停的悲剧1950~1960年间,在欧洲、加拿大和拉丁美洲的数千名儿童出生时患先天发育异常;他们的母亲在妊娠时服用了酞胺哌啶酮(反应停);在300个人中进行了上市前研究,研究者并未发现毒性作用;消费者对此事件的关注影响到美国国会,在1962年颁布了一项新法律,Kefarver-Harris修正案,对新药物的批准制订了更严格的安全与疗效方面的要求。相关国际法规的发展历程-9反应停的悲剧反应停(酞胺哌啶酮)在1954年WHO做为催眠药物注册由于在妊娠期服用酞胺哌啶酮导致的先天畸形相关国际法规的发展历程-10世界医学协会赫尔辛基宣言1964年,芬兰最著名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国际管理规范;规定了在人体进行研究的基本原则和依据;提出了以下概念:研究方案由独立的伦理委员会批准;研究者应对受试者的医疗照顾负责;书面知情同意。1975年在东京,1983年在意大利,1989年在香港,1996年在南非,2001年在爱丁堡曾对内容做了多次修订。相关国际法规的发展历程-11在美国科学研究的不当行为案例Willowbrook州立学校:患有智力发育迟缓的儿童被接种了肝炎病毒(1957)犹太慢性病医院:终末期的患者给予活癌细胞接种(1963)Tuskegee试验:阿拉巴马的一组美国黑人患了梅毒后多年未予以治疗(1930–1970)相关国际法规的发展历程-121977年,美国FDA颁布了联邦管理法典针对在美国进行的临床研究的管理法规提出了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数据完整性的概念1978年,Belmont报告(美国国家委员会为保护参加生物医学和行为学研究的人体实验对象而制定的道德原则和准则)1974年,美国国会任命了一个国家委员会,以保护参加临床研究的受试者审核临床研究的伦理原则:自主性受益性公正性相关国际法规的发展历程-13WHO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指导原则日内瓦,1993年15项指导原则,涉及广泛,包括:受试者知情同意选择研究对象资料的保密意外伤害的补偿伦理委员会的工作程序申办者及所在国的义务来自不同国家的150名代表审核了这份文件(包括卫生部长、科学家、医生、伦理学家、哲学家、律师等)为发展中国家如何进行临床研究提出建议相关国际法规的发展历程-14国际协调会议(ICH)–1996年临床试验规范的国际性指导原则为欧盟、日本和美国的临床研究提供了统一的标准,以促进相互间接受临床研究的结果其制定考虑到了不同组织和地区的现行标准,包括欧盟、日本、美国、澳大利亚、北欧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WHO)ICH-GCP涵盖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保护受试者试验的科学性数据完整真实性相关国际法规的发展历程-15在人体中使用研究药物的管理规定1906完全食品与药物法-FDA1938美国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1947纽伦堡法典1962Kefarver-Harris修正案1964赫尔辛基宣言1977FDA联邦管理法典–GCP1978Belmont报告1990ICH和GCP的开创1993国际生物医学研究伦理指导原则1996国际协调会议–GCP生效相关国际法规的发展历程-16国际管理法规对临床研究的影响过去50年中,在伦理上和科学上提高了临床研究的质量减少了科学研究中的不当行为;统一了相关的法规,从而促进了临床研究的全球化进程;促进了许许多多治疗人类疾病的新药的开发,延长了寿命并提高了生活质量。青霉素AlexanderFleming1941阿司匹林FelixHoffman1900相关国际法规的发展历程-17总结在1906年以前对药品没有相关法规;纳粹所做的实验警示了科学界需注意不符合伦理道德的研究;纽伦堡法典确立了人体研究需有受试者知情同意的概念;赫尔辛基宣言提出了研究方案获得独立的伦理委员会批准的概念;FDA提出了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概念;ICH提供了临床研究中的全球性指导原则。我国新药管理与GCP发展概况我国新药管理与GCP发展概况-11963年卫生部、化工部、商业部《关于药政管理的若干规定》是我国最早关于药品临床试验的规定;1965年卫生部、化工部《药品新产品管理暂行规定》;1978年国务院《药政管理条例》;1979年卫生部《新药管理办法》;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5年卫生部《新药审批办法》标志我国的新药管理进入法制化时期;1988年卫生部《关于新药审批管理若干补充规定》,同时颁发了15类药物的临床试验指导原则;1992年卫生部《关于药品审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我国新药管理与GCP发展概况-21983年、1986年和1990年,卫生部先后分三批批准了35个临床药理基地,包括114个专业科室。1998年对原有的临床药理基地进行评估后,重新确认和批准了临床药理基地(化学药)83个,包括379个专业科室;先后批准了中药药理基地32个,包括164个专业科室。总计115个临床药理基地,543个专业科室。2004年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重新进行资格认定。我国新药管理与GCP发展概况-31992年我国派员参加WHO组织GCP定稿会并酝酿起草我国GCP;1993年至今卫生部修改并颁布了28类药物的临床试验指导原则;1997年卫生部药政局派员参加ICH大会,并参照ICH-GCP修订形成我国GCP试行稿;1998年3月卫生部《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试行)》;1998年8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DA)正式成立;我国新药管理与GCP发展概况-41999年5月SDA《新药审批办法》、《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进口药品管理办法》、《仿制药品审批办法》、《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新);2003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DA)正式更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2003年8月SFDA《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5年2月SFDA《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新)。我国新药管理与GCP发展概况-5其他相关法规《药品临床研究的若干规定》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检测管理办法》(局令第7号)2004。《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200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局令第21号)2005《药物研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04《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局令第5号)2004《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6号)20042001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药物临床试验必须严格按照GCP进行。第三十条药物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分别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所有承担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及其他有关人员均应全面地掌握GCP所要求的内容并在研究工作中严格遵循。我国新药管理与GCP发展概况-6GCP的概念GCP的核心概念GCP(GoodClinicalPractice)我国曾译为《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现行的正式译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作用保护受试者权益并保障其安全。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遵循GCP的重要性GCP确保临床试验受试者得到充分的保护;试验具有良好的科学性、缜密的设计及恰当的分析;试验操作规范且有记录。违背GCP受试者不能得到保护,且处于危险之中;收集的资料缺乏可信性;药政管理部门会否决该试验。中国SDA关于GCP的定义GCP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为保证药品临床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WHO关于GCP的定义GCP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实施、终止试验、监查、记录、分析、报告和文件。为保证临床试验的科学和伦理性,并保证试验文件的妥善保存。ICH关于GCP的定义GCP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科学及伦理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实施、监查、记录、分析和报告。为保证试验数据和结果可靠、准确、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及隐私。SDA、WHO及ICHGCP的比较-1适用范围SDA-中国实施临床试验的规定。WHO-全球药品临床试验通用规定。ICH-欧共体、日本、美国实施临床试验的规定,以求各国临床试验资料共享,用于药品临床注册。SDA、WHO及ICHGCP的比较-2目的SDA-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参照国际公认原则,指导中国临床试验。WHO-是在承认各地区文化、法律、经验和资源差异的基础上,力求制定全球可实施的规定。ICH-用于欧共体、日本、美国注册的需要。SDA、WHO及ICHGCP的比较-3三个GCP都遵循GCP的基本原则。他们的区别主要在覆盖的区域、详细的程度及书写的形式。WHO-GCP描述了注册法规部门的责任,而中国SDA和ICH未作规定。ICH对研究者如何遵循GCP给予了细节描写及要求、而SDA和WHO稍简单。SDA、WHO和ICH的名词解释区别很小,且会随着新版本而消除。GCP的基本原则GCP的基本原则-1临床试验必须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治疗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危害,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GCP的基本原则-2受试者的个人权益、安全应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
本文标题:GCP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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