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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本科课程主讲人:王学先第四章劳动保障第一节劳动就业一、劳动就业的原则1、国家和政府促进就业(扩大就业机会、提供就业服务、保障公平就业)2、劳动者平等就业和自由择业3、照顾特殊群体就业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8年1月1日实施第一节劳动就业二、政策支持1、明确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2、支持发展利于扩大就业的产业(如劳动密集型产业)第一节劳动就业3、投资支持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4、财政政策支持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第一节劳动就业5、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第一节劳动就业6、税收优惠支持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1)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2)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3)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4)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5)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6)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第一节劳动就业7、行政收费优惠对于符合税收优惠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8、金融政策支持(1)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2)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3)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4)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第一节劳动就业三、公平就业1、劳动者的公平就业权(1)男女平等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2)民族平等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3)残疾人享有平等劳动权利(4)城乡平等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第一节劳动就业2、用人单位的义务(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一节劳动就业(3)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4)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5)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第一节劳动就业四、就业服务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服务(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2)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6)其他公共就业服务。第一节劳动就业2、职业中介机构(1)设立条件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一节劳动就业(2)市场准入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第一节劳动就业(3)行为限制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1)提供虚假就业信息;2)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3)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4)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一节劳动就业五、职业教育和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规定了职业教育体系、实施和保障1、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第一节劳动就业2、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第一节劳动就业六、就业援助(一)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二)范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第一节劳动就业(三)措施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四)残疾人就业的特别规定《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1991)第四章“劳动就业”《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第二节工伤保险一、工伤及其认定(一)工伤的概念因工作而引起的人身伤害。包括因工伤亡和职业病。第二节工伤保险(二)工伤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第二节工伤保险(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第二节工伤保险(4)患职业病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目前我国规定的职业病有10类,115种。第二节工伤保险(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工作原因受伤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第二节工伤保险(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a.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b.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第二节工伤保险c.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d.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二节工伤保险(三)视同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第二节工伤保险(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二节工伤保险(四)排除范围符合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第二节工伤保险(五)工伤认定程序1、工伤认定申请(1)用人单位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二节工伤保险(2)劳动者、家属、工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第二节工伤保险2、提交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第二节工伤保险3、审核和认定(1)调查核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第二节工伤保险(2)举证责任分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认定办法》)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第二节工伤保险(3)工伤认定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第二节工伤保险4、异议处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节工伤保险二、劳动能力鉴定(一)法律依据1、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2年第二节工伤保险(二)劳动能力鉴定的概念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1、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2、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第二节工伤保险(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1、机构设置(1)省级(2)设区的市级2、人员组成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第二节工伤保险3、专家库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3)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第二节工伤保险4、专家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第二节工伤保险(四)鉴定结论1、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2、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3、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第二节工伤保险三、工伤保险待遇(一)工伤医疗待遇1、条件(1)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治疗。(2)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3)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第二节工伤保险2、范围(1)治疗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住院伙食补助费用人单位承担,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3)交通、食宿费用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第二节工伤保险(4)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条件是:1)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医疗机构出具证明。3)报经办机构同意。第二节工伤保险(5)辅助器具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二节工伤保险(二)停工留薪待遇1、情况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2、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3、停工留薪期一
本文标题:劳动法4(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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