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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第1页,共25页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名称:工程名称:项目基坑支护工程项目地点:合同编号:发包人:承包人: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合同编号:第2页,共25页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简称:甲方)联系地址: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承包人:(简称:乙方)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项目基坑支护工程(下称:本工程)1.2、工程地点:1.3、工程内容: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具体内容详见本工程设计文件第二条设计文件及其组成部分2.1、设计文件根据双方共同盖章确认的,由设计单位公司设计并加盖其合法有效印章的本工程全套设计图纸,具体:专业:基坑;图纸版本:A版;出图日期:;共张。(1)基坑支护设计环境信息图;图号:1/31;(2)基坑支护设计施工综合说明;图号:2/31;(3)基坑支护结构平面布置图;图号:3/31;(4)6#、7#通道基坑支护结构平面图及设计说明;图号:4/31;(5)第一层支撑平面布置图;图号:5/31;(6)第二层支撑平面布置图;图号:6/31;(7)基坑降水井平面布置图;图号:7/31;(8)基坑支护剖面及节点大样一;图号:8/31;(9)基坑支护剖面及节点大样二;图号:9/31;合同编号:第3页,共25页(10)基坑支护剖面及节点大样三;图号:10/31;(11)基坑支护剖面及节点大样四;图号:11/31;(12)地下室与地铁车站连通道基坑剖面;图号:21/31;(13)基坑支护剖面及节点大样六;图号:13/31;(14)基坑支护剖面及节点大样七;图号:14/31;(15)基坑支护剖面及节点大样八;图号:15/31;(16)土方分区开挖示意图一;图号:16/31;(17)土方分区开挖示意图二;图号:17/31;(18)土方分区开挖示意图三;图号:18/31;(19)土方分区开挖示意图四;图号:19/31;(20)土方分区开挖示意图五;图号:20/31;(21)土方分区开挖示意图六;图号:21/31;(22)土方分区开挖示意图七;图号:22/31;(23)土方分区开挖示意图八;图号:23/31;(24)土方分区开挖示意图九;图号:24/31;(25)土方分区开挖示意图十;图号:25/31;(26)土方分区开挖示意图十一;图号:26/31;(27)土方分区开挖示意图十二;图号:27/31;(28)土方分区开挖示意图十三;图号:28/31;(29)土方开挖出土口平面示意图;图号:29/31;(30)基坑支护结构拆换撑图及施工说明;图号:30/31;(31)基坑监测点平面布置图;图号:31/31;2.2、设计文件组成部分与本工程各施工图纸相关的设计补充文件、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回复单及附件、设计说明、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图纸缺陷或遗漏、图纸会审记录、会议纪要及协商纪要等一揽子文件均作为设计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2.3、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问题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发现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内容出现遗漏、缺陷或错误的,应及时向发包人反映,并根据发包人要求处理相关施工事宜,不得直接与设计人联系从而变更设计。承包人未通过发包人,自行与设计单位联系而变更设计的,不论发包人是否予以追认,均为违约行为;发包人不予追认的,该行为自始无效。合同编号:第4页,共25页2.4、设计变更2.4.1、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均有权修改或变更本工程设计图纸,但涉及本工程结构的变更,须经设计单位同意。2.4.2、发包人行使修改或变更设计权利的,必须经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指定代表亲笔签名并且加盖发包人公章方为有效。2.4.3、发包人有权根据变更等决定增减相应工程量,届时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2.5、设计文件数量本合同签订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本工程全套设计文件6套。另提供作为本合同附件的、加盖双方公章的设计文件共三套(盖章后发包人留存2套、承包人留存1套)。第三条承包范围3.1、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所述的全套设计文件及其组成部分所涵盖的基坑支护工程、发包人招投标须知文件所列明的各项工作以及工程施工、其它为使本工程顺利通过验收、桩基检测等所必须实施的施工和一切工作。但以下工作内容不在本工程承包人承包范围,由发包人委托其他专业公司实施,3.1.1、土方开挖;3.1.2、基坑回填;3.1.3、钢筋混凝土圈梁、角撑、对撑、联系梁、围檩及换撑块施工;3.1.4、基坑监测;3.1.5、支护桩桩头处理;3.1.6、钢筋混凝土圈梁、角撑、对撑、联系梁、立柱桩等拆除;3.1.7、工程桩。3.2、调整工程承包范围发包人有权调整本工程承包范围,工程承包范围调整以发包人的书面通知为准。第四条承包方式工程实行包工、包料、包机械及配套设备、包预应力管桩以及钢护筒、钢材等装卸、包运输、包采保、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临时设施、包施工水电费、包施工措施费、包场地临时道路铺设、包检验试验、包资料齐全、包一次性验收合格、包管理费、包利润、包税金、包各种规费、包第三者意外伤害险、包承担工程地质变化风险、包本合同条款中没有体现,施工中又必须发生的工程内容所需的所有工作、使本工程顺利通过竣工验收所须实施的一切工作、以及可预见及不可预见所有风险(含政府的政策性风险)等的大包干形式承包。第五条合同工期合同编号:第5页,共25页5.1、总工期本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已踏勘过本工程现场,确认本工程现场已具备开工条件,双方现确认本合同工期严格按以下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再另发开工通知书: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上述合同工期已综合考虑了施工期间的节假日、冬季及雨期施工以及恶劣气候、政府部门因为举办或举行集会、庆典、体育运动会等的暂停施工或施工的限制等条件。本工程施工不得影响发包人项目开发进度。5.2、列情形工期可以顺延:5.2.1、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工程施工的;5.2.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的。第六条合同价款6.1、本工程合同固定综合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6.2、本工程合同固定综合总价为承包人完整完成合同约定之承包范围,约定承包方式验收合格所投入的全部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措施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一切可预见和不可预见费。6.3、不论市场行情和政府政策如何变化,本工程合同固定综合单价均不作调整。第七条付款方式以工程施工进度作为进度款支付节点,工程施工达到以下支付节点并经发包人初步验收确认后10个工作日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工程款支付,其中:7.1、本工程钻孔桩(含立柱桩)施工完成,支付合同固定综合总价的30%;7.2、本工程深搅桩施工完成,支付合同固定综合总价的20%;7.3、本工程旋喷桩施工完成,支付合同固定综合总价的10%;7.4、本工程降水管井、观测井施工完成,支付合同固定综合总价的5%;7.5、本工程工程验收合格,支付合同固定综合总价的5%;7.6、第一层支撑梁拆除施工完成,支付合同固定综合总价的10%;7.7、本工程竣工资料归档、完成竣工结算后,经甲方确认,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95%;7.8、工程竣工结算总价的5.0%作为本工程的质量保修金,在质保期满二年(自本工程验收合格且发包人收到完整工程竣工资料之日起计算),经甲方确认后无息支付剩余质保金。7.9、承包人在每次申请工程款付款时,必须提供由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建筑合同编号:第6页,共25页业统一发票(代开)”,备注:选择“”。7.10、承包人收款信息,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第八条质量标准8.1、本工程必须符合设计图纸及现行国家标准和地方规范,并达到合格标准。8.2、国家或者本地区没有相应规范的,必须按行业标准和行业惯例执行。8.3、出现以下情况,均以较高的质量标准作为本工程合同所约定的标准。(1)设计图纸及执行标准、规范规定之间有冲突的(2)工程竣工验收前国家、行业、省和市等相关规范、标准出现变更的(3)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市地方标准等出现不一致或冲突的九、质量管理1、检查和返工。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及甲方指令施工,并随时接受甲方检查,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2、隐蔽工程与中间验收。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验收,(提前一天以上通知)通知内容应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部位、验收内容、验收时间。经验收合格,乙方方可进行隐蔽及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返工或改进后重新进行验收。3、如因甲方检查发现质量不符合相关要求,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整改通知单后,按甲方要求及时间完成整改内容,且将整改结果报甲方复检,乙方如不能将质量缺陷整改至合格,甲方将安排第三方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4、当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甲方要求对已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挖,并在检验后重新修复。若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造成工期损失的,相应顺延工期。若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第九条工程验收9.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本合同的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合同编号:第7页,共25页(2)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不少于48小时通知监理人及发包人进行验收。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否则造成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9.2、竣工验收9.2.1、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①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②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9.2.2、竣工验收程序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①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②监理单位审查后认为本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单位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单位、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③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④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按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9.2.3、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监理单位、发包人签字、盖章认可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9.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且有权解除本合同。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必须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向第三人的赔偿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编号:第8页,共25页9.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移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
本文标题:2、基坑支护工程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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